累进税
累进税是一种税率随着课税对象数额增加而递增的税收形式,目的是实现税收的公平性,使纳税人的负担与其负税能力成正比。累进税分为全额累进税和超额累进税两种形式,全额累进税是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一个相应等级的税率征税,而超额累进税则是将课税对象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部分按照相应的税率计征。累进税通常适用于收益课税和财产课税。
累进税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在公平分担税收负担,高收入者支付更高比例的税款,而低收入者则享有较低的税率。这种税收机制有助于减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正,然而,过高的累进税率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如抑制工作积极性和经济活力,导致奖懒罚勤的现象。
分类
累进税可分为两种:
1、全额(率)累进税: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一个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
2、超额(率)累进税:将课税对象按数额(比率)大小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的税率计征。
交换说的累进税论
以交换说为理论依据而主张实行累进税制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所得和财富多的人,其享受国家保护和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利益,比所得和财富少的人要多,因而就应多纳税。只有采用累进税,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种观点符合受益多多纳税、受益少少纳税的税负公平原则。但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每个人的各种收入和所拥有的财产中究竟各享受了多少国家提供的利益,往往是无法确定的,从而累进税率也难以设计。因此,多数学者主张实行比例税或者以能力说为依据实行累进税。
补偿说的累进税论
早期西方学者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主张实行累进税的观点。补偿说认为实行累进税,以解决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由习惯、经济及历史等原因,社会的财富和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不均和不平等,政府应对此予以调节,采用累进税来矫正分配不公,以达到补偿的效果。另一方面,从税收参与分配的环节来看,以前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是不公平的,消费税对一般消费品征税。使穷人负担较重而富人负担较轻,因而在对所得征税环节就应实行累进税,使富人负担较重,穷人负担相对较轻,从而实现补偿,以达到公平。
我国累进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土地增值税为超率累进税率,为30%至60%。累进税也适用于通过使用免税、税收抵免或产生累进分配效应的选择性征税来调整税基。例如,财富税或财产税、奢侈品营业税,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免征营业税,可以认为具有累进效果,因为它增加高收入家庭的税负、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