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几种情形,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其他方法诈骗。侵害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防范合同诈骗,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
基本概念
定义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常见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几种情形,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其他方法诈骗。侵害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历史沿革
合同诈骗罪在中国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行为都按诈骗罪处理。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样,合同诈骗罪也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合同诈骗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次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但并没像其他金融诈骗罪那样,发展为独立的罪名,当时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按诈骗罪处理,就是现在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也同诈骗罪是一致的。所以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认定内容
关于欺诈
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的标的物认为无瑕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比较好理解,但在实际中,在证据的采用上和事实的认定上较难操作。我们认为,因为合同诈骗的行为要件是法定的,修改后的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三种项都明显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在签订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只有第四种“携款逃匿 ”的行为,主观故意要靠推断得出。一般对前三种情况没有争议,只是第四种情况复杂一些。即客观行为具备“携款逃匿”,是否还需要证明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此,有的主张不需要证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存在“携款逃跑”的行为就应当定罪。有的主张只要有证据和事实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诈骗的故意,就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在实践中很难确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故意,在没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而实施了“携款逃匿”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规定,可视为在履行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应予认定。但是如果要有证据证明,确定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则不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合同”范围、形式的界定
利用合同诈骗是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中的一个问题。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是否需要一个界定,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现的是“经济合同”,而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则是以“合同 ”出现的。在实践中一般都以经济合同来掌握。我们认为立法上不必要界定太细,再细也不能穷尽所有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形式是否包括口头合同,有的认为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书面合同同等效力,应当在内。但实践中如果将所有的口头合同都认定为诈骗罪的合同,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我们认为一般来讲,口头合同不宜认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双方的商业协议性质明显,有的时候还有其他票据、签字等书证佐证,从其本质出发,则可以认定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修改前刑法没有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行为包含在普通诈骗罪中,定罪量刑按照普通的诈骗罪衡量处罚。刑法修改后,合同诈骗和许多金融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发展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合同诈骗罪应当说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当具备。从逻辑学角度讲,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从法学角度讲,属于法条竟和。按照特殊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符合合同诈骗行为的诈骗罪,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所以普通诈骗罪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的这一本质特征也应当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因此,要求被告人在实施履行合同行为时必须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根本就没有诚意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欺骗对方骗取钱财”,这是两者的共性。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一是是否利用了经济合同的特定手段进行诈骗。二是是否扰乱和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客体。因为合同诈骗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这是区分两罪的二个客观标准。
实践中还有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竟和的情况。如果符合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的,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其他特殊法处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区别
虽然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常见手段
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先舍后取“钓大鱼”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虚张声势“空手道”
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预防方法
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
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
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
相关事件
2024年3月29日,威马汽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午9点半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以视频接入方式参会并对重整案进行表决。参会人员透露,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但涉及到解决拖欠员工工资等核心信息,债权人会议发言人称一切都在计划中,其他确切性的信息没有对外释放过多。
威马已经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局面。重整案材料显示,管理人将33.76亿元被确认的债权金额编入了威马科技集团的债权表。根据重整案提及的审计报告,威马科技集团经审计后账面资产总额为39.88亿元,负债高达203.67亿元。威马科技集团在一份评估报告中对总资产评估值为41.07亿元,总负债评估值为193.05亿元。和重整债务同时开展工作的,是对威马汽车内部违法问题展开调查。据悉,威马内部多位高层因合同诈骗,国有资产流失,职务侵占等已经被相关部门调查,包含造成威马停摆的核心管理层侯海靖、方某、肖某、周某(威马N多公司的法人)、向某某等多位人员已被相关部门控制。汽车十三行正向有关人士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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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普法小课堂】什么是合同诈骗.澎湃新闻.2024-03-29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院网.2024-03-29
【预警】高进低出“连环套”合同诈骗落法网.搜狐.2024-03-29
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界定.中国法院网.2023-11-24
传侯海靖等多位高层被抓,威马负债超过203亿元.今日头条.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