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保护约款
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五月三十日(公历6月26日),在北方义和团活动激烈,清政府要求地方各省准备对列强各国作战之际,上海道台余联沅代表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与列强驻沪领事议定了《中外互保章程》及《保护上海城厢内外章程》,亦称《东南保护约款》。
保护约款简介
清廷向“英、美、法、德、意、日、俄、西、比、荷、奥”十一国宣战后,刘坤一、张之洞称皇室诏令是义和团胁持下的“矫诏““乱命”,两人联衔会奏,请转变对列强作战方针,并稍为透露“东南互保”情形。两广总督李鸿章、闽浙总督许应、四川总督奎俊、山东巡抚袁世凯、浙江巡抚刘树棠等得知后也表示参加“互保”,不向列强开战。这一互保章程虽未正式签字,但却在实际中得到了执行。史称“东南互保”。
保护约款内容
一、上海市道员余,现奉南洋大臣刘、两湖总督张电示,与各国驻沪领事官会商办法,上海租界归各国公
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省督抚保护,两不相扰,以保全中外商民人民产业为主。
二、上海租界公同保护章程已另立条款。
三、长江及苏、杭内地各国商民教士产业均归南洋大臣刘、两湖督宪张允认切实保护,现已出示禁止谣言,严拿匪徒。
四、长江内地中国兵力已足使地方安静,各口岸已有各国兵轮者仍照常停泊,惟须将来水手等人等不可登岸。
五、各国以后如不待中国督抚商允,竟至多派兵轮驶入长江等处,以致百姓怀疑,藉端起衅,毁坏洋商教士生命产业,事后中国不认赔偿。
六、来空法师及长江各炮台,各国兵轮切不可近台停泊,及紧对炮台之处。兵轮水手亦不可在炮台附近地方操练,彼此免致误犯。
七、上海制造局火药局一带各国允兵轮勿往游弋停泊,及派洋兵巡捕前往,以期各不相扰。此局军火专为防剿长江内地土匪,保护中外商民之用,设有督抚提用,各国毋庸惊疑。
八、内地如有各国洋教士及游历各洋人,遇偏僻未经设防地方,切勿冒险前往。
九、凡租界内一切设法防护之事,均须安静办理,切勿张皇,以摇人心。
保护约款意义
该协议解除了列强的后顾之忧,使之可全力镇压北方的义和团;同时它又具有约束、限制外国兵轮、水手、商人等肆意侵扰东南各省的作用。在北方陷入空前危机的情况下,南方各省避免于义和团与八国联军战乱的波及,保持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也免受影响;但也使地方督抚的权力进一步扩张,清廷的威信严重下降。
清廷也于光绪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8月20日)以光绪帝名义下“罪己诏”,言:各直省督抚,更宜整顿边防,力固疆。前据刘坤一、张之洞等奏,沿海沿江各口商务照常,如约保护。今仍应照议施行,以昭大信。无奈地承认了“东南互保”的合法性。
背景在北方义和团活动激烈,清政府要求地方各省准备对殖民各国作战之时,南方各省官员联合拒绝执行“各省集义团御侮”的命令。
1900年6月21日,清政府发布《宣战诏书》。
[编辑] 约款的产生1900年6月26日,由上海道余联沅与各国驻沪领事制定了由盛宣怀草拟的《中外互保章程》,又称《东南保护约款》。共9款。主要内容是:
上海租界归各国共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由各督抚保护,两不相扰。
上海制造局、火药局的军火,只用于“剿匪及保护中外商民”。
各口岸外国兵舰照常停泊,但不可在清军炮台附近操练,以免引起误会。
若外国兵轮未经中国督抚同意进入内地,由此引发的中国百姓毁坏洋商教士产命案件,中国不认赔偿。
两广总督李鸿章、闽浙总督许应骙、山东巡抚袁世凯、浙江巡抚刘树棠等随后相继表示参加“互保约款”。
[编辑] 原因从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历史风云不断影响着清朝官员的思考方式,改变他们对政治的理解。而当时的政治环境又给地方大员们足够的资本来抵制中央,“奉旨”已经不是臣子的唯一选择了。
在清政府“宣战”之际,面对战或和的选择中,地方官员选择了和,并以约款的形式具体体现。
[编辑] 争议争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洋务派官僚只顾自身利益,没有选择对殖民国家的战争,是卖国行为。
在当时的情况下,与其进行必然失败的战争,不如采取和平协议的方式,保证国家经济、工业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