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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纠察

警备纠察指警备工作,是指军队按照区域组织实施的对军人、军车在营区外活动进行的管理监督工作。

主要任务是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中国解放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的部队,其“警备纠察”职能在标识上采用了“宪兵”的称谓,这一特殊变化并非意味着在港澳地区单独设立了宪兵编制,而是出于对当地居民文化认知习惯的尊重而进行的一种适应性调整。相比之下,内地解放军驻军仍然沿用“警备纠察”的传统称谓。在香港街头,可以见到执行任务的女性宪兵佩戴印有“MP”(Military Police,军事警察)字样的白色头盔,她们所履行的职责实质上与内地的警备纠察是相同的。

基本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警备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该条令。

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基本原则

警备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管理;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检查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

(四)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区负责,密切协同。

主管部门

全军警备主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警备工作,负责全军警备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检查监督,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总参谋部军务部归口管理全军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总参谋部警备办公室。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本区域警备工作,负责本区域警备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检查监督;军区政治机关、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军区警备办公室。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警备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机关负责管理本区域警备工作,司令机关军务(卫戍)部门具体承办警备业务工作。省军区(警备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对外称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办公室。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城市的警备工作,担负警备任务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警备工作,对外称警备司令部(卫戍司令部)。

未设警备司令部的地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应当依据本条令,督促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

组织开展工作部门

警备司令部组织开展警备工作,驻军和过往军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外出军人、军车应当服从管理。军队所有单位应当教育督促所属人员在营区外遵纪守法、维护军队形象。警备司令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并与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

警备司令部职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首长、担负警备任务的军分区(警备区)首长,兼任警备司令部首长,对警备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警备工作法规制度,组织落实上级关于警备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分析警备工作形势,部署安排警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军车的检查纠察,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维护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驻军单位开展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方面的宣传教育;

(五)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警备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助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交通事故和纠纷;

(六)组织实施临时警戒勤务; 

(七)明确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八)领导警备纠察分队,管理警备临时看管场所,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勤务训练;

(九)根据警备执勤任务需要,决定警备工作人员携带武器、警备器材;

(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要部门人员

警备工作人员

警备办公室、警备司令部从事警备工作的人员和警备纠察分队人员(以下统称警备工作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热爱本职,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在营区以外的军人、军车进行检查纠察;

(二)对外出军人、军车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扣留违法违纪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

(三)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的外出军人,进行盘问和检查;

(四)对发现的涉嫌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的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予以扣留;

(五)对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并阻挠警备工作人员执行勤务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军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

(六)对损害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警备纠察分队

警备纠察分队在警备司令部领导下担负下列任务:

(一)检查纠察外出军人;

(二)检查纠察外出军车;

(三)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四)管理被警备临时看管人员;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主要职责

维护军容风纪

警备司令部维护军容风纪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纠察外出军人的着装、仪容、举止;

(二)对外出军人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教育、处理违法违纪的外出军人;

(四)根据军区以上领导机关的指示,督促驻军进行军容风纪的教育整顿。

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由警备司令部统一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实施。对外出军人活动较多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派出例行的检查纠察勤务;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每日派出,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3日。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检查纠察力量和扩大检查纠察区域。

检查纠察勤务通常分成若干检查纠察组实施。组长由班长或者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由军官担任。执行检查纠察勤务中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扣留的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军车和相关物品,应当及时送交警备司令部。

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主要任务

警备司令部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

(一)对外出军车的车容、车况、车辆运用凭证以及驾驶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检查纠察;

(二)按照规定处理违章违纪的军车和驾驶人员;

(三)通报外出军车违章违纪情况;

(四)协助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交通事故和纠纷;

(五)组织协调驻军参加地方开展的有关车辆交通安全活动。

军车检查纠察勤务的组织

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在总参谋部军务部、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在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联勤机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警备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总参谋部军务部与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与军区联勤机关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纠察。

对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检查纠察的,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

对外出军车的检查纠察,采取设固定检查站和流动检查的方式进行。

固定检查站应当设在道路宽阔、视线良好、行驶军车较多的路段或者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处,并设置统一的军车检查站标牌(式样见附录八),使用军车检查指示旗。

流动检查在不便于设站检查的重要地段进行,通常应当避开交通拥堵的时间和地段。

 组织军车检查纠察,应当携带《军车违章违纪暂扣凭证》(式样见附录十)、《军车违章违纪通知单》(式样见附录十一)、军车检查纠察情况登记本、检查车辆的装备器材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夜间执行检查纠察勤务时,警备工作人员应当穿着反光背心。

警备工作人员对违章违纪军车和驾驶人员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扣留的人员、车辆、行车执照、驾驶证和其他相关物品,应当及时送交警备司令部。

 对悬挂特殊标志、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一般不拦车检查;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的,可以记录其号牌和违章违纪事实等,事后按照有关规定查证、处理。

对违章违纪军车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对驾驶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令其纠正后放行:

(一)车辆有一般故障或者车容不整的;

(二)驾驶室脏、乱或者悬挂、摆放不符合要求装饰品的;

(三)年审标记不按照规定张贴的;

(四)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的;

(五)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扣留驾驶证和行车执照3日以上10日以下:

(一)驾驶证无年审合格戳记的;

(二)实习驾驶员不按照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三)试车未悬挂试车号牌或者拖挂车未悬挂挂车号牌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放的;

(五)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暂扣车辆,可以并处扣留驾驶证和行车执照10日以上30日以下:

(一)车辆喷刷、张贴规定以外标志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特种车不按照编配用途使用的;

(四)无车辆派遣凭证,私自出车的;

(五)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警灯、警报装置的;

(六)所驾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

(七)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扣车辆和有关人员,可以并处扣留驾驶证和行车执照30日以上60日以下;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一)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无证驾驶或者车辆无行车执照的;

(三)挪用、借用军车号牌,无号牌或者使用过期号牌、非制式号牌的;

(四)驾驶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与军车运用凭证不符的;

(五)行车执照与所驾车辆不符的;

(六)利用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或者帮助他人运送物品收取酬劳的;

(七)被检查纠察时拒不出示证件或者侮辱、谩骂、殴打警备工作人员的;

(八)车况严重不良或者违反乘载规定,危及行车安全的;

(九)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警备司令部扣留违章违纪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行车执照后,发给《军车违章违纪暂扣凭证》,作为驾驶证和行车执照被扣留期间临时驾驶和接受处理的凭证。违章违纪驾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本条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司令部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军车违章违纪通知单》,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警备司令部。

警备司令部应当对被扣留的车辆在查清问题后放行;超过3个月当事人不来认领的,填写《无人认领违章车辆处理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十二),移交军区警备办公室按照规定处理。

警备司令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军车,严禁擅自动用被扣留的车辆和号牌。被扣留车辆上的物品,除违禁物品外,由被扣留车辆驾驶人员自行处理,暂时难以自行处理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警备司令部对涉嫌利用军车进行走私、贩私、贩毒、抢劫、盗窃等违法活动的,暂扣车辆和有关人员,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军车交通事故和纠纷的处理

警备司令部接到涉及军人、军车的交通事故和纠纷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警备司令部对发生交通事故和纠纷负有主要责任的军车驾驶人员,应当督促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警备司令部对非军人穿着军服并佩带标志服饰或者非军人持有军人身份证件的,应当予以扣留,收缴其非法持有的军人身份证件、军服和标志服饰,并追查来源。

警备司令部对地方车辆非法悬挂军车号牌或者非法持有军车运用凭证的,应当予以扣留,收缴其伪造、盗用、租用、借用的军车号牌和军车运用凭证,填写《查处假冒军车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十三),追查来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警备司令部对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单位招摇撞骗的,应当予以制止,收缴其伪造的牌证、印章等,并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地方有关部门对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情况;对处理不当的,应当向其提出或者向其上级机关反映。

警备司令部发现军队人员参与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扣留相关人员,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处理。

警备司令部对有关部门商请查证涉嫌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假冒军队单位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并将查证情况、处理结果以及上级指示等,记录存档。

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

对有下列损害军队或者军人形象情形之一的,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利用军旗、军徽、军人肖像做商业广告或者装饰的;

(二)仿制或者出售军队现行军服以及标志服饰的;

(三)仿制或者出售军人身份证件、军车号牌、军车运用凭证等证明和标识的;

(四)文艺演出和报刊、广播、影视、广告、网络等媒体,表演、刊印、播放、登载的内容有损军队或者军人形象的;

(五)以现行军服和标志服饰作道具拍摄影像牟利的;

(六)其他有损军队和军人形象的。

军人与地方人员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时,警备司令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减少不良影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维护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外出军人遭受不法伤害、扣押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过往军人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诊治的,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帮助其就医治疗,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其他涉密载体,以及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者遗失,向警备司令部求助时,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与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系处理。

对违反军容风纪军人的处理

军人着军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

(一)标志服饰的佩带、缀钉不符合规定的;

(二)戴军帽、围制式围巾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照规定扣领扣或者衣扣的;

(四)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等下摆外露的;

(五)着衬衣(内衣)下摆未扎于裤内的;

(六)非工作需要或者无眼疾戴有色(变色)眼镜的;

(七)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佩带不符合规定的;

(八)袖手、背手、手插衣袋的;

(九)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或者搭肩挽臂的;

(十)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轻微的。

军人着军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将其带到警备司令部或者其他适当地方,进行批评教育,登记后放行;警备司令部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违纪情况或者寄发《军人违纪通知单》:

(一)外出不戴军帽、围非制式围巾的;

(二)挽袖(着作训服除外)、披衣、敞怀、卷裤腿的;

(三)着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不系制式领带或者内着非制式衬衣的(女军人着冬常服内着制式毛衣的除外);

(四)着夏常服上衣下摆不扎于裤内或者不系制式内腰带(裙腰带)的;

(五)标志服饰佩带不齐全的;

(六)军服混穿、军服与便服混穿或者将未佩带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的;

(七)外着制式毛衣(绒衣)外出的;

(八)着仿制军服的;

(九)染指甲或者戴头饰、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的;

(十)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的;

(十一)穿鞋、袜不符合规定或者穿拖鞋、赤脚穿鞋的;

(十二)化妆或者染发与本人原发色颜色不一致的;

(十三)男军人留长发、大鬓角、胡须,女军人发辫过肩,女士兵烫发的;

(十四)猬集街头、嬉笑打闹、举止不端的;

(十五)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

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警备司令部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整训后,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警备司令部:

(一)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的;

(二)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的;

(三)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武器、弹药或者其他重要装备物资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刀具的;

(六)出租、出售军用牌证或者私自变卖军用物资的;

(七)携带、观看、传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

(八)参与不健康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被检查纠察时拒不出示证件或者侮辱、谩骂、殴打警备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

警备司令部查获违禁物品和非法携带的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应当予以扣留,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警备司令部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实施下列临时警戒勤务:

(一)重大事故、事件现场的警戒;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安全警戒;

(三)部队执行任务时的道路交通调整和行动路线警戒等。

警备纠察分队根据警备司令部的派遣,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纠察分队不得为地方经济活动担负警戒勤务。 

警备司令部在组织实施临时警戒勤务时,应当根据上级的要求和任务的性质、特点拟制临时警戒勤务实施方案,向执行临时警戒勤务的警备纠察分队下达任务、提出要求,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实施方案的落实。

执行临时警戒勤务的警备纠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临时警戒勤务实施方案,进行合理编组,明确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任务结束后及时报告执勤情况。

在补兵退伍和春节运输期间,警备司令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在军人、军车活动较多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地段,加强检查纠察,协助维护秩序。

警备临时看管

警备司令部应当设置警备临时看管场所,用于看管被扣留的军人、车辆和相关物品。警备临时看管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警备临时看管的管理工作由警备司令部指定的军官负责,管理人员由警备纠察分队派出。

看管被扣留的军人由警备司令部主管首长批准,看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区司令机关批准,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7日。

看管被扣留的车辆和相关物品,由警备司令部主管首长批准。

实施警备临时看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看管的军人、车辆所在单位。有关单位接到警备司令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与警备司令部联系处理。

对被看管的军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教育、整训,掌握其思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案件;对被看管的车辆和相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丢失。

警备临时看管的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禁虐待或者打骂被看管人员;严禁随意扣押被看管人员的物品和收受被看管人员的财物;严禁违反规定帮助被看管人员传递信息。

实施警备临时看管,警备司令部可以收取被看管人员的伙食费和被看管地方车辆和相关物品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军区司令机关规定。

参考资料

警备纠察:我守护“军队的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12-3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2).中国军网.2023-12-31

白头盔、白手套,不是军官只是兵,但所有穿军装的都怕他们!.搜狐网.2024-01-0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3).中国军网.2023-12-3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4).中国军网.2023-12-3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5).中国军网.2023-12-3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6).中国军网.2023-12-3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7).中国军网.2023-12-31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8).中国军网.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