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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卓兰

崔卓兰,女,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吉林市,曾任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所所长,《法制与社会发展》常务副主编等职。现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物经历

教育背景

崔卓兰于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宪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至1988年在美国美利坚大学,1992年至1993年在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研修。

工作经历

崔卓兰自1976年起一直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历任法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所所长、《法制与社会发展》常务副主编等职务。1994年,她被破格晋升为教授。1998年,她被评为吉林大学跨世纪人才,并被聘为博士生导师。崔卓兰还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任职

崔卓兰教授兼任多个学术和社会职务,包括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宪法行政法学会总干事、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她还受聘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大、长春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吉林省“九五”社科规划组成员,吉林省女检察官协会顾问,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学术见解

崔卓兰教授在长期的教学科研生涯中,提出了独到的学术见解,为法学界广泛认同,其中包括依法行政、行政程序、行政规章、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她主张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离开了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她还提出,行政规章属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部分行政管理事项将通过规章进行一般性调整,而不是个案、逐事调整。然而,我国行政法对行政规章的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深入,现实中越权、违法、侵权等瑕疵规章亦层出不穷。崔卓兰教授认为,行政规章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监督。她还强调,即使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之间,除存在一致性之外,依旧存在着经常、有时甚至是复杂激烈的矛盾与冲突。关键在于通过行政法的调整及其功能发挥,保持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及相互关系上的大致“平衡”。进一步,将两者的矛盾与冲突,控制于合法、合理、节制、适当的范围和限度内。她还认为,为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提供服务和保障,才是行政法的实质价值、终极目的。须着眼于追求并开拓“置政府与公民平起平坐”的理想型行政法治模式,通过贯穿着民主、平等、理性精神的行政法的调整,让政府行政机关走下社会生活主宰者的“神坛”,使公民和法人真正成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领域的主角。

学术贡献

崔卓兰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特别是在行政程序、行政规章、行政相对方权利方面有着突出的成就。她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了多篇论文,这些研究成果在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引用。

主要著作

崔卓兰教授的主要著作包括专著《行政程序法要论》,编著《政治与法治》《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新编行政诉讼法学》《新编行政法学》《国内经典案例解析》以及译著《美国行政程序法》。她的论文作品丰富,涵盖了《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简介》《论行政处罚及由其引起的诉讼》《公民本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论程序化行政》《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诌议》《论显失公正行政处罚的不合法》《立法程序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论行政损权及其法律责任》《行政强制行为研究》《行政复议行为辨析》《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探析》《论行政权与行政程序法》《论行政法权利保障功能的发挥》《论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论市场经济下政府角色和行为的转变》《论行政调解》《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非强制行政行为初探》《论非强制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规章形态与成因析》《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论行政规章监督的法学机理和机制》《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制度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日本行政指导制度及其法律控制理论》《论制定行政规章思维模式的转换》《行政规章的性质解析与裁量权模式》等。

获奖情况

崔卓兰教授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获得了多项奖项,包括1995年《论行政权利保障能力发挥》获得吉林大学一等奖,1996年《论政府与公民在行政法上的平等》获得吉林大学二等奖,1997年《行政规章可诉性探讨》获得中国法学会二等奖,1998年《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制化》获得吉林大学二等奖,1999年《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获得吉林大学二等奖,2001年《论行政权、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获得长春社会科学协会一等奖。

参考资料

法学专家网.崔卓兰.2024-09-17

崔卓兰:此生无彩翼.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网.2024-09-17

崔卓兰.吉林大学法学院.2024-09-17

崔卓兰.中国理论法学研究信息网.202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