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Taiwan residents)简称“台胞证”,是中国政府发给台湾人民来往大陆地区观光、商务、探视的身份证明书。台湾居民前往大陆时,需持护照出关,至大陆边检时,再以台胞证入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1949年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赢得三大战争胜利,两岸逐渐处于隔绝状态。70年代,美国总统安全事务助理亨利·基辛格、总统尼克松先后访华,中美关系改善,对两岸打破隔绝状态产生了积极影响。1987年11月,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台湾同胞的强烈要求下,台湾当局终于决定开放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应势而生,是台胞来往大陆的第一个出入境证件。1992年5月1日,正式启用本式91版台胞证,纸质《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成为历史。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2015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台胞签注政策,台胞持有有效台胞证即可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居留。为进一步提高证件安全性和口岸查验效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于2015年9月26日全面启用卡式电子台胞证。2020年,最后一批本式台湾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即将到期失效。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十项措施”,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用”。
台胞证方便了台胞在大陆的生活,有利于打造两岸共同生活圈,让台胞及时分享大陆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落实两岸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历史沿革
1948年末到1949年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取得三大战役的胜利后,中国国民党败逃台湾后长期坚持反共立场,图谋“反攻大陆”,再加之美国的干涉,使得两岸对峙与隔绝状态逐渐加深。
70年代后,中美关系的改善对促使两岸打破隔绝状态产生了积极影响。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同时,两岸停止向对方炮击,结束军事对峙。
1987年11月,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台湾同胞的强烈要求下,台湾当局终于决定开放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应势而生,是台胞来往大陆的第一个出入境证件。
1992年5月1日,正式启用本式91版台胞证,纸质《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成为历史。
1998年5月1日,启用本式97版台胞证,进一步提升了证件防伪性能。
2004年4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在大陆签发五年期台胞证及签注。公安部授权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发五年期台胞证及签注,台湾居民可向福州市、厦门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008年 9月,台胞证实现“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五年有效台胞证号码调整为8位阿拉伯数字,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样具有唯一性、稳定性,能够实现证件号码的回溯查询,具备了社会化应用的认知基础和技术条件。
2011年,全面下调台胞来大陆签注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达50%。其中,大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台胞办理1-5年居留签注的收费标准由100、200、300元人民币统一调整为100元人民币。此外,已入境台胞可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1年、2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符合规定者还可申请5年以内居留签注。
2015年6月,国务院作出重大决定,7月1日起,取消台胞签注制度。同时,为进一步服务两岸人民交流交往,提升证件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台胞证进行电子化升级改版,当年7月6日在福建省和公安部委托的港澳地区办证服务单位试点签发电子台胞证(卡式),同年9月21日,在全国推广。
2015年9月,就近换、补发台胞证。台胞持一次台胞证入境或者持有的五年台胞证过期、遗失或损毁的可以就近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五年期台胞证。
2018年11月26日,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证服务效能,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推出多项缩短办证时限的便利措施。
2020年9月20日,最后一批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期失效,所有持本式台胞证的台湾居民须换领电子卡式台胞证或申办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十项措施’,台胞持用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五通客运码头,平潭澳前对台客运码头,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琅岐对台客运码头、黄岐对台客运码头,泉州晋江国际机场、石井对台客运码头8个口岸就近办理快捷通关采集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行,并同步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用’。”
2025年3月20日,国家出入境管理局发布公告,上线台胞证与台湾居民居住证“双证关联”核验服务、为丢失台胞证又急需乘车乘机的台胞签发电子台湾居民临时通行证两项便利政策。
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6月1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紧扣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于2023年11月6日出台鼓励台胞来闽定居落户、便利台胞在闽生活发展等十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项措施”落地实施“台胞在闽定居落户‘愿落尽落’”政策,明确台胞可以向福建省省内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经批准的,可以在拟定居地办理落户。
“十项措施”中还包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实行“网上办”“口岸办”“集中办”,让台胞办证方式更加便捷,办证渠道更加丰富;同时推动在厦门市设立出入境证件制作中心,厦金、福马“同城生活圈”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此外,“十项措施”还包括推动台胞证使用便利化,将在福建省省内扩大台胞证联网核验服务范围,丰富拓展应用领域,便利来闽台胞享有交通出行、电子支付、就医诊疗、酒店住宿等政务、公共、互联网服务,进一步便捷台胞在闽学习、工作、创业、生活,让台胞“愿意来、融得进、发展好”。
证书样式
本式台胞证(1992-2015)
1992年5月1日,一张纸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走入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也就是第一版台胞证,证件分为一次性入出境有效和5年有效两种。
卡式台胞证(2015-至今)
2015年7月1日,公安部公告自7月6日起在福建省试点发行卡式2015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015年9月2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卡式台胞证,同时停止签发现行本式台胞证。与纸本式台胞证相比,卡式台胞证取消了签注区,内设电子芯片,可用资讯系统自动读取。旧版台胞证,每次办理签注还需填表、排队,如今办理了卡式台胞证,台湾居民可向大陆边检机关申请自助通关备案,便可实现“刷卡过关”。
使用说明
政务服务中心
支持台胞证作为办理各类政务事项的身份认证有效证件;支持台胞证在认证取号、自助缴费等自助设备上识别与操作,支持台胞证在政务网站、APP作为身份认证证件办理各类事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
支持使用台胞证网上购票平台购(订)票自助打印登机牌、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以及通过闸口检票系统自助验票。
酒店、宾馆、旅行社、网吧
支持使用台胞证验证身份登记入住、参团和上网。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
支持使用台胞证快速核验身份并办理银行开户、证券开户、购买保险等。
卫生系统及医疗机构
支持使用台胞证在其设立的网络预约注册登记、预约就诊。
通信行业营业机构
支持使用台胞证办理手机卡。
淘宝、微信、京东、滴滴等各类热门APP
支持使用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有效证件注册登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审批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七、办理方式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九、证件换发、补发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2)持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3)持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4)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5)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现持有的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发
1、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有台胞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材料
(1)同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
(2)本人书面说明。
十、办结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办理时间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台湾居民因探病、奔丧、诉讼、处理紧急商务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二)收费标准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200元∕本。
2、一次台胞证40元∕本。
十二、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个月一次入出境有效两种。
十三、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台湾居民在入境口岸申请一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现场领取。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2024-03-15
本式“台胞证”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闻中心-中国网.2023-08-23
Taiwan compatriot permit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Taiwan compatriot permit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024-03-20
百年党史天天学 | 伟大的战略决战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澎湃新闻.2024-03-20
阅·思源 |《两岸关系40年历程》——台海军事安全.澎湃新闻.2024-03-20
新政实施台胞可持证快捷通关,同步实现“一地备案全国通用”.北京日报客户端.2024-03-15
1978年以来硬实力与软实力交互作用下的两岸关系研究.中国知网.2024-03-15
台胞来往大陆将免予签注.中国经济网.2024-03-15
深圳推出多项出入境缩短办证时限的便利措施.中国政府网.2018-12-02
最后一批本式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月20日到期失效 - 国内 - 新京报网.新京报网.2020-09-11
国台办:涉台胞证件两项新政将进一步便利台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环球网-今日头条.2025-03-21
403 Forbidden.中国政府网.2024-03-15
403 Forbidden.中国政府网.2024-03-20
往来更便捷 通行更顺畅——十项惠台出入境政策措施在闽实施.今日头条.2024-03-20
从一张纸一本证到一张卡 今起与本式台胞证说再见.腾讯网.2024-03-15
台胞证.百家号.2024-03-15
本式台胞证.胡杨网.2024-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新华网.2023-08-23
公安部发布公告 电子台胞证今日起全面启用.新华网-央视网.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