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立法议会
新加坡立法议会(英语:legislative gapore)存在于1955年至1965年,是新加坡在英国殖民地时期及新加坡自治邦时期的立法机关。独立后,新加坡设立新加坡国会,原有的立法议会遂告废除。
正文
新加坡立法议会(英语:legislative Assembly of Singapore)存在于1955年至1965年,是新加坡在英国殖民地时期及新加坡自治邦时期的立法机关。
英政府设立新加坡立法议会,是为了回应新加坡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要求实现全面自治的呼声。根据《林德宪法》,新加坡立法议会在1955年正式成立,以取代原来的新加坡立法局,新的立法议会以民选议席占大多数,议会内32席的其中25席由普选产生,另外四席是由新加坡总督委任产生的非官守议席、三席是分别由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出掌的当然官守议席、余下一席则是由总督提名的非官守议长议席。此外,在总督以下又增设了新加坡首席部长一职,由立法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实行与总督分掌权力。
在1959年,新加坡自治邦成立,新加坡由原来的皇家殖民地变成为取得全面自治的自治邦,在同年举行的立法议会选举当中,立法议会内51个议席全数由普选产生,总督和其他官守议席以及所有非官守委任议席随自治邦的成立予以废除,立法议会内原本由多数党领袖出任的首席部长一职更名为新加坡总理。
1963年9月,新加坡经公投合并入马来西亚,但旋于1965年8月宣布独立。独立后,新加坡设立新加坡国会,原有的立法议会遂告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