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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法经

《李悝法经》是江苏广陵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古籍,战国时李悝所著。但学术界公认其为伪书。

真伪考证

对于该书,我国学术界早有论断——公认其为伪书。

《李悝法经》的来源

杨鸿烈先生在民国时代所著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就做出了该版本《法经》为“后人本《唐律》而伪作的”的结论。1984年蒲坚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法经〉辨伪》一文,对《中国古代史史料学》一书将《李悝法经》作为信史使用提出了疑问。据蒲坚先生分析,尽管当时有著名学者孙星衍给这本《法经》作认为其可信的序,但是孙星衍的这个结论根据的是元代王元亮的《唐律疏议·名例律·疏序》注。其注云:《法经》中“《盗法》今《盗贼律》,《贼法》今《诈伪律》,《囚法》今《断狱律》,《捕法》今《捕亡律》,《杂法》今《杂律》,《具法》今《名例律》是也。”蒲坚认为这个结论本身就是错误的。孙星衍因袭了这个错误,便“今依其说,录为《法经》六篇。”但孙星衍说得也很清楚,黄奭所辑的《法经》是抄录《唐律》的有关六篇。蒲坚先生于是拿出《唐律》与之对照,此书果然就是依照该注抄的。如《杂法》,共六十二条,完全照抄《唐律·杂律》,条目名称与条数、内容两书皆相同。所不同者,是由于“辑佚者”手抄时的笔错。其它如文体、词语、典章制度,亦皆与战国时期的文体、词语、典章制度相去甚远。众所周知的新五刑,到隋朝才正式确立,却出现在该书里。

对照《唐律》,基本上如蒲坚先生所说的那样(除了黄奭辑《法经》中第二篇《贼法》非为蒲坚先生所说“《贼法》抄自诈伪等律”——它也是几乎全抄《唐律》中《诈伪律》的),黄奭辑本《法经》几乎是全抄了《唐律》,而且还有所抄错。

其实,孙星衍似乎在当时已经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曾指出《法经》中“虽此六篇内有‘天尊’、‘佛像’、‘道士’、‘女冠’、‘僧尼’诸文为后世加增,如神农《神农本草经》之有郡县名,其篇数经累代分合,亦不能复循《汉书·艺文志》二十二篇之旧……”可是孙星衍可能并没有逐字逐句地对照过《唐律》,因为只要稍稍认真地对照下就可以发现其中的破绽的。

与《法经》通说的引文比较

现在关于《法经》的通说,大抵都采用《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名例律》、《七国考·魏刑法》等几部书中的说法。虽然学者们对这几部书记载的可信度还有所怀疑,但正如张警何勤华等人认为的那样: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法经》引文为假之前,我们应该相信其真实性。

而这些引文与《李悝法经》,只有很少部分内容略有相似之处。

七国考》所引《新论》的《法经》引文中把《法经》内容分为了“正律”、“杂律”、“具律”三部分。张警先生认为这是桓谭自己的说法。“正律”应包括《盗》、《贼》、《囚》、《捕》;“杂律”即《杂律》;“减律”实为《具律》。

“正律”中说:“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曰为盗心焉。”而《李悝法经》中,杀人并没有一人两人的区别。如果牵强点去对应,其所说的杀人也不过徒绞斩且未及妻氏;杀一家没有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的罪犯,才会连累妻子儿女流放。此书中却已没有膑、刖之类的刑罚了,而是代之以“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

《晋书·刑法志》与《七国考》说《杂律》中有“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七国考》详细地叙述了 由此而产生的“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李悝法经》中似乎并没有这些“禁”。参看《唐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倒只有几处略似的规定散见于其它的律条中。

结论

《李悝法经》只是照抄《唐律》的一个拙劣的伪造品,与《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名例律》、《七国考·魏刑法》等的记载没有太大联系,不可能是战国时代的那部《法经》。正如蒲坚先生所说,这是一部毫无史料价值的伪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