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
金融管制是指国家针对重要金融活动、金融业务或金融调控工具实施的行政强制控制措施。此类管制通常包括利率管制、外汇管制或汇率管制、贷款规模控制等。金融管制的目的随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变化而变化。在非市场经济条件或不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在特定发展阶段采用非市场化的货币政策手段。金融管制是一种严厉的、“一刀切”式直接控制,对外部金融机构构成强制约束。随着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进程,国际范围内金融管制有所减少或放宽。
历史沿革
萌芽阶段
西方典型英格兰银行的起源可追溯至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银行发展呈现出多样性和国际化特点,业务范围广泛,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尽管早期未有专门的银行立法,但与银行相关的立法早已存在,主要是出于对高利贷和金融权力的担忧。1833年法案放松了合股银行进入伦敦的规定,但仍禁止其发行银行券,确立了英格兰银行的垄断地位。同年,法律允许在伦敦金融城内设立合股银行,打破了英格兰银行的独占局面。
金融管制的出现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证券交易早在16世纪就在欧洲萌芽。早期证券市场缺乏专门立法,主要依赖自律管理,因而投机盛行,欺诈频发。政府尝试通过立法规范市场行为,取得一定成效。然而,早期金融混乱对经济的影响相对有限,金融业尚未对经济产生主动影响。金融业从自由发展转向全面管制始于对货币发行的管制和国家银行的建立。
中央银行的形成
中央银行的建立标志着金融活动开始受到管制。1863年美国通过《国民货币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金融监管制度。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通过,正式建立了美联储,加强了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其他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也经历了类似的从自由银行体系到管制的过程。
金融管制的形成
20世纪30年代金本位制崩溃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确立,对各国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1933年美国颁布《银行法》,尤其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要求银行业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全面管制时代的到来。此后,一系列详细法律出台,对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务实施全面监管。
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管制
英国和日本的金融管制同样经历了一个从自由到管制的过程。1976年英格兰银行发表《对接受存款的人许可监督》白皮书,提出对银行监督的重要观点,这些观点后来成为1979年银行法的基础。日本金融监管以银行管制为中心,特点是间接金融为主,政府管制程度最为全面和严格。
分类
金融管制可分为多种类型,包括宏观金融总量管制、金融资源配置管制、金融市场结构管制、审慎性经营管制、金融组织性管制和保护金融需求者管制。这些类型的管制分别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个体金融机构的健康、金融市场运作和信息交换的协调,以及对金融需求者的保护。
参考资料
金融管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模式.金融管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模式.2024-10-25
金融监管的起源与发展:银行业的发展史.百家号.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