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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珊瑚礁和资源的保护,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内容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珊瑚礁和砗磲资源的保护,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砗磲科的保护。

本规定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体和在其中生长的珊瑚物种,以及其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珊瑚物种。

本规定所称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砗磲的保护工作;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环境保护、旅游、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砗磲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珊瑚礁、砗磲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珊瑚礁、砗磲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海警、海关、海事、边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查处和打击破坏珊瑚礁、砗磲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及生态恢复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和生态恢复,对保护珊瑚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珊瑚礁砗磲科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珊瑚礁、砗磲保护工作,建立珊瑚礁、砗磲保护志愿服务机制。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珊瑚礁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具有重要珊瑚礁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其他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珊瑚礁保护成效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划出适移海域用于珊瑚礁移植与生态恢复。

第九条禁止采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电击等方式破坏珊瑚礁。

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的,应当严格控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采挖珊瑚礁的,应当由实施科学研究的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申报书,含科学研究的任务来源和方案,与任务一致的采挖种类、数量,采挖地点及该区域珊瑚礁现状,保护、恢复措施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禁止采挖、捕捞、杀害砗磲科

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捕捞砗磲的,应当严格控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

禁止利用珊瑚礁、砗磲为原材料制作旅游纪念品、装饰观赏品或者其他制品;禁止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碎体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应当严格控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科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证件。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没有相关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科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设专章评估建设工程对珊瑚礁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减少珊瑚礁损害的施工方案及应采取的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建设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对受到影响的珊瑚礁提出生态损害赔偿方案。

第十五条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避开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范围,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该海域海洋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第十六条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对珊瑚礁分布区域进行监测,定期评价其海洋环境质量,建立旅游容量监测预警机制。

依法在珊瑚礁分布区域开设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采用区域轮换轮作观光方式等措施,防止、减少旅游活动对珊瑚礁分布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采挖、捕捞、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科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工商、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海上、机场、码头、车站、市场等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采挖、捕捞、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采挖珊瑚礁或者采挖、捕捞、杀害砗磲科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采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工具,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珊瑚礁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使用电击方式破坏珊瑚礁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科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运输、携带、邮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收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科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毁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珊瑚礁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不按规定深海设置并避开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按擅自设置排污口处罚。

第二十六条妨碍珊瑚礁砗磲科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负有珊瑚礁、砗磲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瑚礁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三)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修改报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29日上午对《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及琼海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便于操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砗磲科的概念进行界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电击的方式破坏珊瑚礁的行为在我省比较普遍,法规应当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采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电击等方式破坏珊瑚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当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没有相关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科及其制品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没有相关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采挖珊瑚礁或者采挖、捕捞、杀害砗磲科以及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违法运输、携带、邮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以及琼海市提出,法规的实施时间应当与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而且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结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沿海各市县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琼海市等市县进行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和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4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呈送了《关于\u003c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u003e主要内容的报告》。同时,按照外事工作要求,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省外事办、海权办的意见,并委托其协助征求外交部、中央海权办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外交部、中央海权办的意见以及今年7月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修正案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并将修改稿中有关砗磲立法情况向罗保铭书记作了报告。罗保铭书记同意此报告。法制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会议,再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和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就法规修改情况征求了省政府相关领导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对珊瑚礁和砗磲的保护力度,适应我国南海维权新形势的需要,修订《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的修订形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现行规定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并增加砗磲保护的相关内容,对现行规定作了全面修订,不宜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修订法规的形式,将现行规定修订为《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并明确规定: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草案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砗磲的界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方便执法,应当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对砗磲概念界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现行规定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砗磲,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砗磲物种以及其他依法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砗磲物种,包括活体和死体。”(草案第二条第三款)

三、关于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的权限。现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均可依法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我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珊瑚礁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草案第七条第一款)

四、关于科研利用等特殊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存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挖、捕捞砗磲或者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情形,法规应当对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同时,应当允许运输、携带、寄递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捕捞砗磲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三是“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证件。”(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关于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行为日益突出,法规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加大打击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并设定相应处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规定对采挖、运输、邮寄、出售、收购珊瑚礁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中设定的部分处罚,与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将现行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采挖珊瑚礁或者采挖、捕捞、杀害砗磲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采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现行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对现行规定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答记者问

11月30日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本报记者就该《规定》的出台背景、意义和亮点等问题,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为什么要将砗磲纳入保护范围?

答:今年,随着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使得我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首先,砗磲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重要功能性物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止违法捕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并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立法层面完善和加大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我省特有的库氏砗磲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他砗磲物种则根据农业部《关于转发\u003c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u003e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的规定,按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因此,砗磲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涉海案件司法解释加大了对非法采捕、运输、收购珊瑚礁、砗磲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非法采捕珊瑚、砗磲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及其制品适用《刑法》的具体情形,并对珊瑚、砗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砗磲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第三,为了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助推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打击各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十分必要。

《规定》贯彻落实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保护我省珊瑚礁、砗磲及海洋生态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规定》对珊瑚礁、砗磲采取哪些具体保护措施?

答:《规定》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是为了便于具体执法,对砗磲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砗磲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二是对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的权限作了规范,并增加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情形的规定。三是针对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行为,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对砗磲及其制品,从海上采挖、捕捞到市场流通环节买卖交易直至物流运输,作了全面禁止规定:禁止采挖、捕捞、杀害砗磲或者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必须持有或者附有合法审批证件。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没有合法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五是对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作出规定,加大了执法力度,重点从源头上打击砗磲原料采挖和违法交易行为。六是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给省政府留下一定的执法空间,加大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支持产业转型,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问:破坏珊瑚礁、砗磲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规定》对破坏珊瑚礁、砗磲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没收涉案珊瑚礁、砗磲,采捕工具,违法所得以及处以涉案珊瑚礁、砗磲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具体的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了非法采捕珊瑚、砗磲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及其制品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问:《规定》为什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答: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时间应当与其保持一致,同时也充分征求了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及琼海市政府的意见。因此,《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海南人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07-14

立法保护珊瑚礁砗磲 打击危害海洋生态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答记者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