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缗
算缗,亦称“算缗钱”,是中国西汉对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旨在从经济上控制和削弱商人群体,特别是那些通过剥削农民和其他弱势群体聚敛财富的大工商业主和高利贷者。
这项税收政策由刘彻在元狩四年(前119年)首次明确提出,并在随后的几十年里逐步完善和执行。汉武帝要求商人、高利贷者和手工业者,凡以放款、经商和囤积货物获利的人,不论有无市籍(相当于现在的税务登记),都必须向官府申报自己的资财数。商人财产每2000钱,抽税一算(即 120钱);经营手工业者的财产,每4000钱,抽税一算;不是三老(汉代三老制度,分为乡三老、县三老、郡三老、国三老四级)和北边骑士而有车(一匹马驾的轻便车)者,每辆抽税一算;商人的车则征收两算。
算缗是中国大历史里农业税之外的首项财产税,为开拓之属,是西汉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
涵义
算缗,是中国西汉前期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针对商人。
颜师古注引李斐曰:“缗,丝也,以贯钱也。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
茅盾 《雨天杂写之一》:“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唐 杜甫 《和严中丞西城晚眺》:“帝念深分,军须远算缗。”
清 黄宗羲 《田制一》:“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买爵、贷假、、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清 王式丹 《南中书事》诗:“孔仅 算缗原始(祸),卢循 入海岂能军。”参见“算缗钱”。
历史
刘知远建立西汉后,对商人采取抑制政策,对其征收算缗,但具体征收方法现已无考。刘盈、吕雉当政时期,这一政策被废弃。
刘彻即位后,中央政府开支增加,遂在张汤、桑弘羊等人推动下,恢复算缗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汉武帝下令“初算缗钱”,规定商人财产每二千钱须缴纳120钱作为财产税,如果是经营自己手工作品,则每四千钱缴纳120钱;同时,对非三老、北部边境地区的骑士之外的私人运输工具也征收财产税,普通人一部车缴纳120钱,商人缴纳240钱,五丈以上的船只每艘也须缴纳120钱。由于大部分商人对此规定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 告缗,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额。
其后,东晋及南梁诸朝代对商品交易征收百分之四的交易税(卖家交纳3%,买家交纳1%),唐朝政治家杜佑也认为是算缗一类。
征收办法
平民车1辆征税1 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征税1算。对商人和高利贷者,按交易额或贷款额征税;每二缗(2000钱)征一算,税率6%;对手工业者,按其出售产品的价 值征税,每4000钱(4缗)征1算,税率3%。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除没收辑钱外,并罚戍边一年。有揭发者,奖给所没资产的一半。公元前110年,算缗政策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
算缗( 算缗 ).汉典.2024-03-14
汉武帝的“算缗令”老官山添佐证.四川频道.2024-03-14
通典:食货十一:算缗.ChineseTextProject.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