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
派出所(英文:Police station)在中国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其性质主要包括:属于派出机关;是公安部门的基础组织;具有武装性质;是综合性的战斗实体。
根据中国的公安派出所定位与功能的演变,可以被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40年—1949年、第二阶段为1949年—1978年、第三阶段为1978年以后。中国的派出所最早出现在清末,早期的派出所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管理交通、守望及救援。民国时期派出所主要职责变成了清查户口、人口登记、驱除盗匪、免除危害、维护交通、救济天灾等。建国初期,《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颁布,以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派出所承担镇压反革命分子、预防和制止盗匪、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等职权,主要工作内容是以重点人口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恢复社会秩序和联系群众。改革开放后,公安部制定《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所的功能应当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全国范围内,对派出所性质最新的权威认定来自2002年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即“杭州会议”)。
当前中国派出所一般设所长1名(副处级)、1名政委和3名副所长(均为正科级)。另根据工作需要,将各部门人员打散并基本平均分配出4个警组值班,每个警组约20人左右。另设辅警若干。架构设置为社区队、办案队、保安队等。主要职能是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打击、预防和控制各类违法犯罪,服务群众等。按其管辖地区、范围和工作性质,分为地方公安派出所和专门公安机关派出所两大类。派出所一般根据工作需要、方便群众、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纠纷的法治解决与法治引导为原则和标准设立。
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年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派出所是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的派出机关,是市、县公安局所辖的一定的地区所设的市、县公安局的代表机关。这种代表机关是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在工作上代表市、县公安局。比如,如果涉嫌行政行为违法,被行政起诉的对象是其所属的上级公安局。
2.派出所是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一方面,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不是其他部门的基层组织。这一点有助于避免把公安派出所看作整个政府、各个部门甚至各个群众团体的一揽子的基层组织,什么任务都要它去完成,以致无法抓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门的基层组织,不是领导机关也不是公安部门的任何一项专门业务部门及其基层组织,而是整个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
3.派出所具有武装性质。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它具有一定的武装性。“多少年来,我们一直讲人民民主专政,讲公安机关是专政的工具,或者叫作刀把子。这当然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应该看到,这个专政的工具,这个刀把子,是属于党的,是属于国家的,归根到底是属于人民的,是为人民服务的。”这种武装性不同于具有武装性质的军事力量,也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当一般行政强制力不足以克服对抗时,就需要凭借警察力量保障国家统治与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4.派出所是综合性战斗实体。“杭州会议”明确提出“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1840年-1949年)
清末
中国的公安派出所最早出现在清末,1909年清政府下令在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分厅各区署下设立派出所,当时派出所的功能主要是守望和休息,名称各不统一,湖南省称派出所为“守望所”,而贵州省称其为“更番所”。
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时期的派出所基本沿袭了清末的警制,其组织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各区警察署把自己管辖的地区划分为若干段,在每巡段的守望地方设派出所,以便勤务轮班休息和救援,通称“各段派出所”,另一种是在各大街“冲繁之处”设立派出所,以管理交通为专责,通称“马路加设派出所”,当时派出所的功能主要是管理交通、守望及救援。
国民政府
1927年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改警察厅为公安局,当时派出所为区县公安局下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巡逻,1936年8月国民党政府把公安局又改称警察局,规定各级局所警察勤务,以采用巡逻制为原则,主要职责是清查户口、人口登记、驱除盗匪、免除危害、维护交通、救济天灾等。
第二阶段(1949年至1978年)
建国初期
建国初期,全国城市公安派出所逐渐建立,1954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颁布,以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派出所性质、职权、设置原则、领导体制等,并明确公安派出所承担镇压反革命分子、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等职权,当时的公安派出所政治形态意识极为浓厚。当时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内容是以重点人口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恢复社会秩序和联系群众。这一时期的派出所主要功能为巩固政权和社会主义改造。
文革时期
1966年至1976年,全国城市公安派出所从有到无,公安派出所由军队接管,基本没有发挥什么功能。
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
改革开放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当时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刑事犯罪活动猖獗。为减轻刑事案件高发的压力,公安部制定《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所的功能应当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公安机关改革趋向于建立与动态治安环境相适应的警务模式和运作机制,1997年“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苏州会议)提出:“迅速把派出所的重点调整到治安防范和管理上来,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派出所工作好坏的最高标准”,当时公安使派出所的功能以治安管理和防范为主。
进入新世纪
2002年以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对派出所性质最新的权威认定来自2002年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即“杭州会议”)。“杭州会议”要求公安派出所贯彻“服务为先”的思想,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警勤服务,公安派出所功能定位为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强调了服务功能。公安派出所功能从以户口管理为中心到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从“苏州会议”的管理和防范为主转移到“杭州会议”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战斗实体定位,可以清晰地看到派出所功能随社会发展而不停的转变,而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组织架构
人员组织
根据派出所的种类、管辖地区、范围和工作性质不同,人员设置有所区别。一般派出所设置副处级领导1名,为派出所所长,负责整体工作;正科级领导4名,1名政委负责派出所政工工作,管理指挥室;3名派出所副所长分管其他三个部门,分别负责不同方面的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所将各部门人员打散并基本平均分配出4个警组值班,每个警组有1名警长,其中3ming级别为副科,1名为警员,每个警组约20人左右。另设辅警若干,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
架构设置
一般派出所架构设置为社区队、办案队、保安队、调解室和综合室。前三个对外办案,社区队常住社区警务室,办案队主要负责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处理,保安队由协警组成,收集信息和线索,协助前两个队开展工作。调解室主要负责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室构成解决纠纷的两翼;综合室主要是内部一些工作,负责协调等。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职权
行政执法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指公安派出所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农村没有交警由派出所管理辖区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等权力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派出所的主要法定职权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权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治安检查的权力;对本辖区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监督、管理权。
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权是公安派出所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派出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包括:紧急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权和紧急征用权、限制通行权、限制停留权和戒严执行权。
刑事执行权
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公安派出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侦查权
侦查权包括:派出所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派出所提取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等等。
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具体权力包括: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强制传话换权。
刑罚执行权
刑罚执行权依照《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公安派出所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负责监督考察;对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警械、武器使用权
公安派出所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
功能
执法功能
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治安行政力量,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有限的警力确保一方平安,为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健全治安防范机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转型社会下,各种矛盾增长,社会不安定因素也集中反映在社会治安问题上,公安派出所应认真分析、及时把握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各种诱因,积极做好人口管理工作,尤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时应有良好的预防及妥善处理策略,保障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
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派出所应该严格按照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规范、打击和处罚,同时要求派出所民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公安执法的程序性义务,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为例,派出所执行法定职权,履行保护义务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派出所可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建议上级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二是对于民间纠纷,情节轻微的,派出所予以调解,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促进安定团结:三是公安派出所应正确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职责,为民排扰解难。
调节与管理功能
2002年的全国公安会议将派出所定位为集服务、管理、防范与打击于一体的多功能战斗实体,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常备军,在派出所所长的统一领导下,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在负责各自职责的前提下,应当相互配合,坚持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有效地预防、打击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在不同的岗位上,利用与群众直接联系的优势,通过开展日常警务工作,来实现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达到对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与控制,最终实现“秩序好、发案少、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根本目标。
服务功能
派出所作为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应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从群众的需要和利民的角度出发设定管理模式,继续推行和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办事预约制度、上门服务制度、办案回执制度、挂钩扶贫制度等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措施,推行警务公开、治安案件公开处理等制度,规范110接处警、窗口服务、社区工作等警务活动,改进自身的行为方式,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更进一步密切警民的关系,实现警民有效合作,从整体上推进社会治安趋于稳定。
设置
分类
公安派出所的种类、按其管辖地区、范围和工作性质,分为地方公安派出所和专门公安机关源出所两大类,其中地区派出所又可分为:
1.既管户口又管治安的源出所,城市公安派出所,县镇公安派出所;乡村公安派出所;水上公安派出所;边防公安源出所。
2.专管治安的派出所:车站治安派出所;公园、风景游览区的治安派出所:商业繁华区治安派出所。专门派出所又分为:铁路车站公安派出所;公路或航运公安派出所;民航机场公安派出所:林业公安派出所。
评定分级
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后勤保障八个方面将派出所分为五个等级。四级及以上为合格公安派出所,五级为不合格派出所。
原则和标准
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的原则是设立公安派出所的首要原则。设立公安派出所必须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社会治安情况以及公安工作任务量大小出发,这便是“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原则。
方便群众
群众路线是我党和公安工作的指导方针,它决定着公安机关必须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不仅仅因为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工作的最前沿,直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更是因为公安派出所的大量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去做,只有依靠人民群众并取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才有做好基层工作的基础。所以,一是做到就近,二是位置明显、适中。所谓就近,就是指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地点要尽量离群众居住地近一些,尤其要离居住群众比较集中的地区近一些;所谓位置明显、适中,就是指公安派出所设置要有通盘考虑,要根据人口疏密,地区的住户的性质、地理环境、交通等情况,选择辖区内醒目、中心的位置设立,这样使辖区群众有事容易找到派出所。
有利于开展工作
应根据管理的对象和工作特点,考虑公安民警行动速度、控制能力,确定管辖范围大小,要做到辖区一旦发案,公安民警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置,并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设立派出所。目前,由于城市街道、辖区不断扩大,人口逐渐增多,加上城市公安派出所与城市街道管辖区同步设置的习惯,造成一些派出所的管辖区域过大,控制幅度超过了派出所的承受能力,使派出所的工作受到了影响。1984年12月,公安部在全国公安基层工作会议上提出:“派出所的辖区的调整要结合街道区划调整进行。以五千户左右为宜,最好不要超过万户。”目前,派出所的辖区与一般行政区域划分紧密联系,多以街道办事处、乡为划分标准。
有利于纠纷的法治解决与法治引导
公安派出所是基层最主要的执法机构,与基层老百姓接触面最广,相对而言,从派出所的纠纷调处中更能获得老百姓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认可。派出所设立与基层社会体制设置高度吻合,有利于纠纷的法治解决与法治引导。
其他国家的派出所
韩国
韩国警察的派出所是与国民接触最多的部门,也是犯罪预防活动与警察活动的重点,其主要职能可分为防范活动、出动措施以及为民服务等三方面。韩国1980年是3069个派出所,1996年和1997年增加到了3422个派出所,约增加了11.5%。到了1999年,减少到了3229个派出所。2000年整合了317个派出所。随着机构调整,派出所整合为2914个所,警察总人数也减少到了38637名,减少了42.6%。但平均人数有所增加,由原来的1个派出所平均11.2名增加到了13.25名。截止2010年,韩国总警察人力资源的47%(41855名警察)配置在3432个派出所。
日本
交番作为日本的“派出所”,其制度诞生于明治时代(1874年),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20世纪70年代最终形成了有日本特色的现代警察制度。其工作内容有巡逻、交通管理、走访、指路、受理报警、出警及案件先期处置等,交番的勤务主要有值班勤务、巡逻勤务、守望勤务。一般来说,在城市社区中设立的执勤岗叫交番,而设在农村地区的执勤点叫驻在所。交番相当于我国的城市派出所,驻在所相当于农村派出所。交番和驻在所警察以前被叫做“巡逻警察"或“外勤警察",从1993年起开始被称做“社区警察",他们的任务不仅仅局限于巡逻和对案件的先期处理上,更重要的是为当地居民提供服务。截止2010年,日本共有交番1.5万个,其中城市有6500多个交番,农村有8000多个驻在所。
美国
美国警察局的特征除了“执法”和“维护秩序”外,还表现在“社区服务型警务”上。它强调的是解决问题的警务,关注点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事件背后的问题。它的目标在于减少警察与少数群体之间、警察与穷人之间的情感疏远和不信任——这些都是潜在的爆发因素,能够将一起简单的交通检查演变为一场骚乱。“社区服务型警务”致力于提高邻里生活质量,吸纳公民参与到打击犯罪中来(特别是针对毒品犯罪),并且采取更多协同化的努力来预防犯罪。尽管“社区服务型警务”的代价更为高昂,而且需要更多的人力,但是美国有超过400个城市已经采纳了这种警务模式。
参考资料
我国第一个“派出所”诞生史:早期任务防特务.人民网.2024-0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79 号.中国政府网.202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国政府网.202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政府网.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