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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定资格为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政治权利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适用范围

依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适用的对象有四种: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南京汤山投毒案、抢劫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执行。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期的计算

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执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刑罚的依法执行。

法律意义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会对相关人员的正常生活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会被剥夺言论等六项自由权利。相关人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论自由会被剥夺,尤其是反动或不当的言论将被严格禁止发表。除此之外,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相关人员不得公开发表、出版其所写的稿件和著作。例如,李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在服刑期间撰写了一篇《怎样办工厂》的书稿,对于书稿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复监狱,因李某某被剥夺政治权利,该书稿不得公开发表,但该书稿如确属对科学技术有较大价值的,可在征求李某某意见后,送交有关部门参考,并根据学术价值,酌情予以奖励。另外,法律赋予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这些权利也将被剥夺,意味着相关人员不得参与任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处罚。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作为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参加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权期间不能享有此项权利。此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就业方面也会受到限制。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相关人员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也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存在问题

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行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人数掌握不准确,造成漏管。执行机关无法及时得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报到无具体强制性规定。二是有的执行机关重视不够,管理虚化,造成事实上的脱管。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方面规定比较原则、宽泛,实践中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存在虚化现象。三是监管形式不够科学规范,达不到监管目的。截至2023年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仅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作了简单规定,没有完善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监管考察措施以及违反监管应负的法律责任、惩戒措施等,削弱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力度。

截至2023年,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够具体,导致在开展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标准不明确。二是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外部强制力,影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效果。三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相关数据不精准,导致监督实效性不强。联网、联控的信息化数据大平台尚未构建,各单位之间缺乏资源融合、共享机制,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悉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有效信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南京汤山投毒案、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司法解释

厘清适用问题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但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适用于现行刑法?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审判实践中对这些问题一直存有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将消除上述分歧,规范和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数罪并罚含主刑与附加刑并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数罪并罚?《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肯定意见。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开始执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同时继续执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算法

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一问题是在前述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在数罪并罚时,必须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一规定符合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性,有利于维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计算标准的统一性。

剥夺政治权利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这一规定符合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规定精神。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告人所犯新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后,仍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两者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数罪并罚条件下一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可以及于并罚后决定执行的主刑执行期间。这条规定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数罪并罚精神。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与没有再犯新罪的相比,理应实际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受到更严厉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采取限制加重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限的,采取限制加重的方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研究室1986年10月20日在《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如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5年。尽管它是依据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但是刑法修订后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仍可参照执行。由于刑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对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此情形下并罚时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超过5年,《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还补充了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典型案例

成克杰案

案件详情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党中央加大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罪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案件 。在此背景下,成克杰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渐被发现。1993年底,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先赚钱后结婚,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994年初至1997年底,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周坤的请托,利用职权为银兴公司承建工程、解决建设资金等提供帮助,李平经手收受银兴公司贿赂的人民币29211597元、港元804万元 。此外,成克杰还伙同李平收受周坤贿赂的人民币、港币、美元、黄金钻戒、金砖、工艺品黄金狮子、劳力士等款物,合计人民币559428元。1997年7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广西桂隆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民联系承建岩滩水电站库区排涝拉平隧洞工程,便接受请托,利用职权,指令自治区移民办将该工程交由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该工程已通过招标确定承建单位后,又直接干预招标工作,违规改变招标结论,使铁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标的较高的下游段工程,李平经手收受铁道部隧道工程局通过刘新民贿赂的人民币180万元。1994年初至1997年4月,成克杰通过李平接受甘维仁的请托,利用职权,使甘维仁由合浦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区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李平经手4次收受甘维仁贿赂的人民币27万元 。此外,1996年初至1997年2月,成克杰还接受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和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请托,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推荐周贻胜担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长,使李一洪晋升为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成克杰收受周贻胜贿赂的美元3000元、李一洪贿赂的人民币1.8万元。综上,成克杰单独或伙同李平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0373元,案发后,已全部追缴。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克杰亦曾供述。以上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李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因此,成克杰的行为具备了共同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二人共同受贿犯罪的分工,这些款物未由成克杰经手收受和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克杰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434号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参考资料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24-12-07

【检察普法】剥夺政治权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澎湃新闻.2024-12-07

「第262期」「普法」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判处?.今日头条.2024-12-07

全民普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政治权利包括哪些?.澎湃新闻.2024-12-07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2024-12-09

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中国人大网.2024-12-07

【检察普法】剥夺政治权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澎湃新闻.2024-12-07

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4-12-07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智慧普法平台.2024-12-07

强化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政协广州市委员会.2024-12-09

最高法人士详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新闻网.2024-12-07

70年要案纵览:成克杰受贿案.今日头条.2024-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