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又称《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是1709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令因当时的英国女王安娜而得名。
主要内容
安娜法令规定,自法令生效日起,作者对其已出版的作品享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而对于尚未出版的作品,则版权保护期为14年,若作者在期限届满时尚存世,版权保护期可延长至28年。此外,法令还要求作者在文具商公司进行登记,并在图书出版后向指定的大学和图书馆赠送样本书籍。
适用范围
安娜法令最初只适用于以印刷或手写方式呈现的文字作品,包括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和音乐作品。法令并未涉及作品的公开表演、改编或其他艺术表现形式。
影响与意义
安娜法令的实施标志着版权概念的近代化,它首次明确将作者作为版权保护的主体。这一法令废除了此前存在的皇家许可证制度,为作者提供了有限制的版权保护,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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