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尸
戮尸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泛指所有对尸体进行的惩罚性破坏,出自《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为惩罚死者生前的行为,挖坟开棺,将尸体枭首示众。戮尸不是正刑,而是一种逞威泄愤行动。在古代中国,戮尸曾列入刑法,通常的做法是砍去死尸的头部。戮尸在1905年的刑法改革中被废除。
史书记载
《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记载:“皇甫嵩与黄巾贼战于广宗,获张角弟梁。角先死,乃戮其尸。”李贤注:“发棺断头,传送马市。”《晋书·王敦传》载王敦及其党沈充死后,朝廷“发出尸,焚其衣冠,而刑之。敦、充首同日悬于南桁,观者莫不称庆。”
刑典中的戮尸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如果犯罪者在事件揭发之前已死,其罪行通常不会被追究,俗语“已死勿论”。然而,对于罪行严重的犯人,如谋反者,即使在事件揭发时已去世,当局也可根据当时的法例,在犯人的尸体上施刑。对于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已身故的犯人,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也可能决定是否对其尸体进行戮尸。《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八〈刑法志〉中,指戮尸为“所以待恶逆及强盗应枭诸犯之监故者。”,即所有应判枭首但在待刑时去世者均处戮尸之刑。明朝自万历十六年(1588年)起,定有戮尸的条例,主要针对谋杀父母或祖父母者。清代沿用有关刑法,并明文扩大至于强盗身上亦有效。
执行纪录
中国历代均有人由于在死后被定罪而被戮尸。根据《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之弟成峤反叛失败后死于屯留,其从属军吏“皆斩死”,并且“卒屯留、蒲鶮反,戮其尸”,已死的军吏受戮尸之刑。《辽史》卷一百二〈奸臣传上〉所记载的其中三人(耶律乙辛、张孝杰、萧十三)死后均因生前罪行揭发而被戮尸。明朝太监魏忠贤死后,被下令将尸体凌迟枭首。清朝文字狱期间亦有进行戮尸。吕留良即于雍正年间一次文字狱中与其长子吕葆中、弟子严鸿逵同遭戮尸。而查嗣庭因维民所止事件被捕入狱,虽然他死于狱中,但仍然被戮尸处置。
类似做法
在古代,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中,人们曾认为死后尸体要保持完整并朝东方埋葬,才能在最后的审判中起来面见神。英国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的一项法令曾指示只有谋杀犯的尸体可被用作解剖,而这被看作是对已被处死的犯人的附加惩罚。教皇福慕(896年去世)的尸体被后来的教宗司提反七世掘了出来并进行审判(僵尸审判)。尸体的三只手指在定罪后被斩去,而尸体最终被扔到台伯河中。约翰·威克里夫在死后被定为异端,尸体被掘出和烧毁。弗拉德三世·采佩什死后被奥斯曼帝国军队斩首示众。克伦威尔死后,继任的英王查理二世把其尸体掘出并进行车裂。1997年6月10日,红色高棉领导人波尔布特宣称该组织的另一高层领导宋先企图归顺柬埔寨政府,下令将其一家全部杀害,并用卡车来回碾压他的尸体直至血肉模糊。此举引发众怒,直接导致该组织另一领导人塔莫克发动兵变,推翻波尔布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