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202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
历史沿革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1988年7月(国机编[1988]4号),将环保工作从城乡建设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明确为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98年6月(国发[1998]5号,国办发[1998]8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2008年7月(国办发[2008]7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保护环境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方案提出,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2018年3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根据该方案,将组建生态环境部。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正式揭牌。
202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
2023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调整后,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
主要职责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现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孙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于会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党组成员:郭芳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廖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核安全局局长:董保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李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任勇
(截至2025年3月 )
机构设置
机关司局
(截至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21个,机关行政编制50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9名。)
(一)办公厅。
负责部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部领导和总工公务活动。拟订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部机关值班和部领导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和有部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审核与指导,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重要文件、公报、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政务信息专报、政务督查、机关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归口联系区域督察机构。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三)综合司。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以及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司。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部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配套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组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巡视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司。
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规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部参与分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拟订和组织实施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建设规划。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司。
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治理修复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承担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
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国及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上排污许可及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划定倾倒区。监督协调国家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承担湾长制相关工作。
(十)大气环境司。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国际谈判和相关国际会议。组织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双多边、南南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
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国家安全有关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
负责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建造事件、运行事件的独立调查、技术评价和经验反馈等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矿、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核设施、辐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挂牌督办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对外联系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及风险防范工作,承担境外生态环保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联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涉及生态环境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承担政府间双边和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事务。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核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驻外生态环境机构工作。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处理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运维生态环境部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涉及社会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生态环境部所属报刊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协助部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负责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部机关、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部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
华北督察局
华东督察局
华南督察局
西北督察局
西南督察局
东北地区督察局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直属单位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
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信息中心
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宣传教育中心
相关事件
2020年3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发布会,介绍加强医疗废物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情况。生态环境部应急办主任赵群英介绍,从1月20日以来,全国累计处理医疗废物14.2万吨。
他表示,全国医疗废物在疫情前总的能力是4902.8吨/天,目前能力提高到6022吨/天,提高了23%,减少了处置医疗废物的压力。3月9日,全国共收集医疗废物3006吨,其中涉疫情医疗废物468.9吨,当天全国集中处置医疗废物3001.9吨,4.1吨计入次日,平均负荷达到49.8%,涉疫医疗废物都是当天全部收集转运当天处置。
参考资料
联系我们.生态环境部.2024-02-01
关注国务院机构改革!一文速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环球网-今日头条.2023-03-07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个方案.新华网.2023-03-10
(两会受权发布)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新华网.2023-03-10
生态环境部启用新址,入驻东长安街.新京报-今日头条.2023-03-11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拟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保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03-11
组建生态环境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表决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02-24
从环境保护部到生态环境部—挂牌一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03-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4-02-01
生态环境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02-24
新华社快讯:大会经投票表决,决定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新华网.2023-03-12
部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06-20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郭芳任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北京日报客户端-今日头条.2023-06-30
李高任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鄢东任商务部副部长.澎湃新闻-今日头条.2025-03-03
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3-02-24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章轲任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今日头条.2024-02-01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024年4月11日) .中国政府网.2024-04-11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生态环境部.2024-02-01
大气环境司.生态环境部.2024-02-01
生态环境监测司.生态环境部.2024-02-01
生态环境执法局.生态环境部.2024-02-01
生态环境部:涉疫医疗废物当天收集转运当天处置.新京报.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