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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公安厅是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机构。

2021年12月,江苏省公安厅机关妇联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刑事、经济犯罪案件,负责侦办上级交办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处理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监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承担国籍、出境、入境及外国人在我省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口岸边防检查和边防治安工作。

(六)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消防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一)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来我省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省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等建设。

(十三)制定全省公安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统一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协助管理全省公安边防部队,对武警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教育培训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省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省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八)承办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职能介绍: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等。

政治部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等。

科技处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规划全省公安科技建设;指导公安技术防范工作,对全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防范产品和工程进行技术监督管理等。

情报指挥中心

职能介绍: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和应急机制建设工作等。

大数据中心

职能介绍:负责公安大数据战略规划、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等。

新闻宣传中心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工作宣传报道、警方公共关系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公安重大先进典型的发现选树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公安厅政务新闻信息发布和联络工作等。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总队(地铁公交安全保卫总队)

职能介绍:依法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保卫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轻轨铁路及路面公交治安防范监管工作等。

治安警察总队(治安管理局、水上警察总队、特种警察总队)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协调处理重大治安事故。组织、指导、监督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等。

刑事警察总队(刑事侦查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物证鉴定中心)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工作,指挥、协调、督导恶性大要案件、跨区域系列性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侦破工作等。

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等。

禁毒总队

职能介绍:负责全省禁毒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毒品犯罪案件、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侦查,以及禁毒宣传、毒品预防教育、禁种铲毒,以及麻醉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等。

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入境管理局、国际合作局、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处)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妨害国边境犯罪及其他涉外案(事)件的查处;承办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签注等。

监所管理总队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等。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职能介绍: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侦查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等。

法制总队(直属公安局)

职能介绍:组织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和行政规章;拟订、审核有关执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全省公安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公安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和听证工作;集中受理由公安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等。

警务督察总队(投诉举报中心)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受理、核查、督办人民群众通过12389举报投诉电话等,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

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职能介绍:组织、指导、协调全省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区域性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等。

获得荣誉

现任领导

注:更新截至2024年11月

管理规定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警察的义务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六)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七)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警察的权力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

李耀光.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机构职能.江苏省人民政府.2024-03-08

全国妇联关于表彰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2022-12-31

江苏省公安厅机构职能.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江苏省公安厅内设机构.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农业农村部关于对“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的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2-12-31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 表彰 2017 至 2019 年全国内部审计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2-12-31

喜报 | 江苏省38个集体、38名个人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澎湃新闻.2024-03-08

全国公安系统相声小品大赛落幕,江苏斩获三项大奖!.江苏警方-今日头条.2024-03-08

省公安厅连续6年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授予“全国卷烟打假特殊贡献奖”.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李耀光任江苏省委委员、常委.今日头条·九派新闻.2024-11-15

徐大勇.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夏存喜.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常和平.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覃仕毅.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鄂忠伟.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陈 安.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陈红淦.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谭永生.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高 松.江苏省公安厅.2024-03-08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22-12-3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赣县区人民政府.2022-12-31

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