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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强迫劳动是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工作的自由,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视为“奴隶”,强迫从事高强度劳动,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强迫劳动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独立个体人类。自然人成为犯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强迫劳动罪的行为对象因为与强迫劳动的主体密切相关,所以其内涵也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广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将其规定为“他人”,即指“承受强迫劳动而失去自由或尊严的人”。1997年刑法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对中国原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并将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明确于法条之中。

2024年2月19日,由于对新疆“强迫劳动”的担忧,大众汽车巴斯夫等德国大型公司正在考虑剥离在新疆的商业利益。中国将如何缓解这种担忧。新疆最终会与西方脱钩吗,对于此问题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正如王毅外长在出席慕尼黑安全会议期间指出,一些政治势力在国际上散布了太多关于新疆的谣言,制造了太多虚假信息,“强迫劳动”就是其中之一。这些人编造涉疆谎言的目的是要搞乱新疆,进而阻止中国的发展振兴,是打着人权的幌子,在新疆制造“强迫脱钩”“强迫失业”“强迫返贫”,这种图谋不会得逞。

历史沿革

强迫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它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限制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把劳动者当做“奴隶”,强迫、奴役他们长时间从事高强度劳动,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伤害,还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针对当时中国劳动生产领域内日益凸显的强迫劳动现状而产生的,也是私有制经济日益盛行,工厂主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压榨工人的结果。

在1979年制定刑法典之时,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情况比较少见,因该刑法典并没有将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由于中国已经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故在对刑法典进行修改之时,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以及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合理诉求,将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纳入法条之中,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并置于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1997年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正式实旅。《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对中国原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并将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明确于法条之中。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劳资关系进一步紧张,新情况、新形式的出现,使得现有的刑法法规不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使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应的惩罚。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相关规制已经远远落后于现行的经济形式,其弊端已逐渐暴露出来。基于强迫劳动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国外相关司法实践中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巨大打击力度,就需要通过立法,将强迫劳动行为入罪,对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人进行惩治以保护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罪名构成

行为主体

强迫劳动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独立个体人类。自然人成为犯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用人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特有的概念。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称得上“用人单位”。在1997年刑法有关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中,犯罪主体仅仅指的是“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他人劳动罪的犯罪主体由“用人单位”扩大至一般主体。

主观条件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强迫劳动罪中,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

行为客体

强迫劳动罪的行为客体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同时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

客观条件

行为人明知他人运用各种强 制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劳动,而仍然为其招募、运送人员,这就应当将行为人认定为强迫 劳动罪予以处罚。

行为对象

强迫劳动罪的行为对象因为与强迫劳动的主体密切相关,所以其内涵也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广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将其规定为“他人”,即指“承受强迫劳动而失去自由或尊严的人”。

表现形式

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明知他人实施的是前款的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这里的“招募”不仅限于合法手段,非法手段进行的招聘和募集人员的行为也包含在此罪中。“其他胁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是指采取除招募、运送之外的其他方式,力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人转移、窝藏或接受人员等的行为。

司法认定

强迫劳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中,包含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以及协助强迫劳动两个方面。强迫劳动罪中不再将“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对于非法将他人骗入黑煤窑等非正规的用人单位的,只要强迫其劳动,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构成本罪。强迫劳动主要是指违反他人的意愿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为了加快项目进度等原因,工作期问严格要求劳动者,或者提高劳动者的工作量,或者劳动者为了积极表现而主动加班工作的,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的认定,虽然不以违法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为必要构成要件,但是,在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此罪时,还要考虑到社会道德伦理的评价,即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联系。

处罚措施

1997年刑法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强迫劳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0 条第 2项。

相关事件

2007年2月至6月10日,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农民陈俊培在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马头村新建窑厂违法人员对窑厂职工管理期间,伙同或者指示郭红生、魏晓理、范小勇(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对砖机工人施行非法看管,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每天高强度劳动14个小时,扣押工人工资,并对逃跑的工人高某、干活慢的张某、许某等人进行殴打,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法院审理认为,陈俊培作为管理窑厂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陈俊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4月至10月,范刚和李苑玮以招工名义骗来三名未成年被害人,强迫他们组装手表,期间范刚殴打其中两人,李苑玮威胁所有被害人,罗春龙于5月加入协助看管。10月20日,被害人报警后获救,三被告被抓获。法医鉴定显示,两名被害人受轻微伤。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强迫未成年人劳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构成强迫劳动罪,且情节严重。范刚为主犯,李苑玮、罗春龙为从犯,应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也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范刚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李苑玮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罗春龙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判决后无人上诉或抗诉,已生效。

2021年5月19日,针对有媒体披露数百名来自印度的工人被招募到美国修建一座大型印度教寺庙,每周被迫超时低薪工作,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说,据称这些印度工人每周被迫工作超过87小时,每小时收入仅1.2美元,远低于美国和相关州法律规定的最低薪资。这一案件在美国并不是个案特例,只是美国侵犯劳工权利的又一例证。迄今美国只批准14项国际劳工公约,劳工组织8个核心公约中美国仅批准2个。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却是批准公约数量较少的国家之一。根据有关国际工会组织报告,美国存在系统性侵犯劳工权利问题,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表现也是最差的。

2021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7日召开驳斥“强迫劳动”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邀请了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群众代表,他们通过列举大量翔实数据、介绍相关情况和分享自身经历,驳斥了美西方反华势力炮制的“在新疆存在针对维吾尔族群众的压迫和强迫劳动”等涉疆谬论。

2024年2月19日,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由于对新疆“强迫劳动”的担忧,大众汽车巴斯夫等德国大型公司正在考虑剥离在新疆的商业利益。中国将如何缓解这种担忧。新疆最终会与西方脱钩吗。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正如王毅外长在出席慕尼黑安全会议期间指出,一些政治势力在国际上散布了太多关于新疆的谣言,制造了太多虚假信息,所谓“强迫劳动”就是其中之一。这些人编造涉疆谎言的目的就是要搞乱新疆,进而阻止中国的发展振兴,是打着人权的幌子,在新疆制造“强迫脱钩”“强迫失业”“强迫返贫”,这种图谋不会得逞。

参考资料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08-03

..2024-02-20

..2024-02-20

中方回应德企对所谓“强迫劳动”担忧:望有关企业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今日头条.2024-0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23-08-03

人民法院报:【开封金明】强迫职工劳动窑厂老板领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2023-08-03

范刚等强迫劳动案.中国法院网.2024-02-21

外交部:中方对美国严重强迫劳动现象深表关切.今日头条.2021-05-19

新疆:大量数据和实例证明“强迫劳动”纯属谬论.中国政府网.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