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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主要内容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结束后,该条款才开始生效。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通过合理的竞业限制,可以限制特定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生产特定产品的机会,从而防止本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被擅自使用等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

历名沿革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2021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分别就竞业限制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及细化的相关解释。

法律法规

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已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惯例”,可以有效地保护人员流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中国涉及竞业限制的法律有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2.《刑法》第165 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5.《合伙法》第30条第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保险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基本信息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二是员工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义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种类过于广泛、地域过大、年限过长或者违约金过高等情况屡见不鲜。由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依据公平原则,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区域作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限制就业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限定在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到整个行业和各种职业。

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对于生产制造和科技类行业的企业,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比较容易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可能熟知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对于不可能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企业不必订立竞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竞业分类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一) 法定的竞业限制

《公司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 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 (2006 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约定的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形式产生一定义务的竞业限制,这种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特定员工,而不是所有员工,其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而不是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机会。该限制对于防范离职职工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双方当事人信息

(2)竞亚限制的范围

(3)竞业限制的时间和地域

(4) 补偿标准

(5)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6)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支付方式等。

合同范本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方(员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衡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宽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圆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造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

参考资料

限制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相关补偿

补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进行了变相地细化,其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此规定中有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两者取其高。

支付原则

(1) 竞业限制补偿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一般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

(2)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支付一次。

(3) 违约金数额没有统一标准,首先参考地方标准。

实务中,除了按法律规定的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还会采取离职时一次性支付或在职时与工资一起按月发放的形式支付。对于前者固然可以因操作便捷而省事,但无法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 (虽然每月发放一次也未必能有效起到监督作用);对于后者法律风险较大,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补偿金和工资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否则,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支付竞亚限制补偿金的不利后果。

各国情况

美国

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不像专利法、商标法由统一的联邦法律进行规范,而是由各州根据有关商业秘密的判例而自由发展的独立保护规则。至今有46个州已经采纳了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大部分州认为雇佣合同中有关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对其效力的认可一般得通过法院审查。通常,美国法院在审查是否依据原被告的竞业限制条款发出禁令 (injunction)时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 一 ,是否存在应保护的商业秘密。第二,被告知悉或者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第三 ,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基于信托或者信任的法律关系。第四,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例如,美国大部分州都有竞业限制的时间期限不超过2年或3年的规定。

2024年4月,美国联邦政府决定在全美范围内禁止“竞业限制” (non-competes)条款。该禁令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通过,覆盖全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FTC称,大约3000万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占雇员总数的20%。数据显示,禁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十年内,给雇员额外带来4880亿美元收入,并将每年创造超过8500个新企业。

意大利

意大利在民法典对竞业限制合同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制。其第2125条规定:“在约定未采用书面形式,未为提供劳务者的利益确定相应的对价,亦未确定禁止提供劳务者从事业务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情况下,限制提供劳动者在劳动契约终止后从事与企业进行竞争的业务约定无效。限制经理级人员从事与企业进行竞争的业务期限不超过5年对其他人员的限制不得超过3年。在约定期限超过上述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相应削减。”

案例分析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10)民上字第xxxx号

原告(上诉人):重庆某某出国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 林某某、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某某教育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出国策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策划公司) 与林某某于2006年12月18日签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林某某从2007年1月2日至2010年4月1日在策划公司从事页目助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明确约定林某某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策划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生意或以营为目的的事务;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策划公司行业中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作为竞业禁止的对价,策划公司承诺在合同期满三年,支付林某某 5400 元人民币的“竞业避止津贴”。即使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策划公司仍全额或按比例支付被告林某某“竞业避止补偿”。如果被告林某某在合同期限内、合同止和解除后三年内,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则需支付策划公司赔偿金 54000 元人民币。2008 年3月5日林某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策划公司按约定向林某某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奖金以及竞业限制补偿2114.3 元。2008年3 月10 日,林某某与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公司) 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于 2008 年3 月10日至2008 年9月4 日在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公司重庆分公司) 担任咨询顾问,即提供出国留学咨询服务。策划公司认为林某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应当支付 54000元赔偿金,并由咨询公司重庆分公司和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林某某未到庭应诉,其余两被告应诉后,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并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了竞业禁止及违约责任条款,且策划公司已向林某某支付了其工作期间的竞业避止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在合同解除后,策划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林某某经济补偿金,该竞业禁止的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相符,因此对林某某不具有约束力,故策划公司要求林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够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渝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重庆某某出国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策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策划公司与林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其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是对林某某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竞业禁止的补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仅载明林某某离职后三年内的竞业限制的义务,而未约定策划公司在林某某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宽业限制补偿金,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也未对林某某给付劳动合同终止后宽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上述约定对林某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策划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林某某承担未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并要求被上诉人咨询公司、咨询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合理标准补足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补足标准如何确定?答: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五)竞业限制违约的法律后果

1.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用人单位应遵循合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用人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支付违约金后的竞业限制效力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也较大。笔者认为,即使支付了违约金,劳动者也应当继续履行竞亚限制义务。理由如下:

(1)劳动者违反约定支付了违约金之后,竞业限制约定的商业秘密依然处于随时被泄露的危险状态,如果劳动者仅因为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完全抛开竞业限制的约束,则无法保证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损失,如果仅因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而就可以不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则违背了竞业限制条款设置的初衷,无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政府网.2023-12-14

司法调研|关于竞业限制案件裁判实践与完善的思考.腾讯网.2023-12-27

竞业限制是什么?适用于哪些员工?带你一文看懂.澎湃新闻.2023-12-27

【线上云德】疫情期间律师说(七十二)|关于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规定.微信公众平台.2025-03-11

美国将全面禁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国可否镜鉴.新浪财经.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