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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

补选是为递补政治职位的空缺而举行的非常规选举,只会在一个或多个政治职位(例如民选政务官、议会席位)有空缺时才会进行,以补回空缺职务的余下任期。补选能够维持该政治职位的代表性。各国对议会空缺的办理有所不同,通常会依照各国国家法律的规定。

词源

补选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6世纪,当时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在改革议会期间制定了填补英国下议院空缺席位的程序。在此之前,议员去世后,其席位会一直空着,直到克伦威尔设计了新的选举方式,由国王选择召集。

补选条件

补选指两届之间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因故空缺而对缺额的补充选举。因故空缺是指:(1)死亡;(2)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3)辞职;(4)罢免;(5)代表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6)代表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7)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果该单一职位的剩余任期不长(例如不到半年),通常不会举行补选,而是会直接由上级指派代理人选、或直接让该职位空缺至新一任人选选出为止。另外如果是以复数选区选出的议员,可能会在其人数出缺至一定程度才会补选,否则就任其缺额至任期结束;但也可能一出缺就补选(如日本)或直接按一定条件依序递补。

中国选举法

中国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空缺的代表,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对补选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地方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空缺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大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

单一选区补选

单一选区补选在许多国家中实行,包括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基斯坦,以及非英联邦国家如法国。在美国,这类选举被称为“特别选举”,当联邦众议院、州议会或地方立法机构的议席空缺时,举行特别选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要求众议院的空缺必须进行特别选举,而参议院的空缺填补方式则根据所涉州的法律来确定。在多数情况下,特别选举前还将举行一次初选,以确定哪些候选人代表主要政党。

补选状况

补选的情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例如,在日本,参议院的复数选出议员出缺时将补选,而在中国台湾,地方选举中的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及乡镇市区民代表在复数选区选制下,出缺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时才会补选。在中国香港和马来西亚也有各自的补选实例和规定。这些补选事件不仅补足了空缺职位,也反映了各地区政治环境和法律规定的多样性。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