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禁忌劳动范围一直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工作的重点。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后,原劳动部于1990年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实施,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及其后代的健康、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容全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0)87号 1990年3月2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制定并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不需做定量分析的劳动,如矿山井下、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等,市属单位由所属局、总公司核准;中央在京单位,区、县属单位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核准。核准后方可执行。
2.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需要做定量分析的劳动,如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有毒物质浓度的测定等,必须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测定,并以其检测报告为确定禁忌劳动范围的依据。经市劳动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3.对需要进行检测的工种(岗位),各单位要分别向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局、总公司及区、县劳动局汇总,分批向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报检测计划。
4.对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劳动保护监察处。
附: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略)
颁布时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发布)
具体条文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社保法规」.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