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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夫

殉夫是古代社会风俗的一种,指妻子在丈夫或未婚夫身亡后,依照社会风俗,出于自愿或被迫殉葬。自宋儒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加严后,夫死守节成为妇女的义务及崇高的道德行为,发挥至极端,贞节观念宗教化,即变成夫死而妻以身殉,称为“殉夫”“殉节”或“节烈”。自尽而死的妇女称为“烈妇”。一般,殉夫的妇女多无子嗣(包括过继之子)或未生育者,有子嗣则须抚孤成人。由于明代统治阶级的有意提倡,明代开始出现大量“节妇”以及殉夫而死的烈妇。在中国、印度等地有长期历史,获得政府支持,至20世纪方才被普遍禁止。印度的寡妇殡夫风俗称娑提。中国自秦汉以来,社会奉行儒家思想,活人殉葬习俗式微,虽偶有发生,但不再是制度。宋以后,随着程朱理学发展,片面鼓励女性守贞成为社会共识。

方式

其方式有绝食、自刎、投水火、吞金、服毒,最常见者为自缢。

史籍记载

在教代典簇方面,成祖孝文皇后编有《内训》、解缙等编有《古今列女传》提倡妇德,奖劝贞节;在法制方面,洪武元年,朱元璋即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因而,家族为逃避差役,往往强迫妇女守节(《大明会典》)。其间,最为惨痛者为未过门之室女因未婚夫死亡而“殉节”,此种野蛮做法曾遭到明归有光、清毛奇龄、钱寺昕、汪中俞正燮等进法步学者的批判与谴责。入清后,康熙帝曾以人命至重为理由,指出不可提倡殉清,然积重难返,由于封建家族利益、社会舆论,妇女自身的内在压力等复杂原因,大量妇女惨死于殉夫的陋俗中。前人统计,二十四史中,《宋史》以前,《列女传》《后汉书·烈女传》等所传妇女,多取才德出众过人的女婿生,虽被掳至匈奴、生子赎归、再嫁董祀蔡文姬亦得列入,不专着眼于贞节,至《宋史》始专注于不屈于强暴、不再嫁而守贞的事迹,共记录女性五十五人,《元史》记一百八十七人,《明史》记三百零八人,而实际上修史时发现明代“节烈”传记不下万余人。直至辛亥革命前后至“五四”运动,强迫和提倡妇女“节烈”的封建礼教才遭到较为有力的揭露与批判。

《北史·列女传》:“盖女人之德虽在于温柔,主节垂名咸资于贞烈。”《元史·列女传》:“衣氏,汴梁儒生孟志刚妻。志刚卒,贫而无子......是夕,衣氏具鸟黍祭其夫,家之所有悉散之邻里及同居防,曰:‘吾闻一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与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

《清史稿·列女传序》:“清制,礼部掌旌格孝妇、孝女、烈妇、烈女守节、殉节、未婚守节,岁会而上,都数千人。”

“[钱塘林邦基妻]曾,名如兰,邦基卒,曾立其兄子为后,葬舅姑毕,具牒上具请死,知县慰止之。后十日,题辞,吞金卒。”

又“[曲承麟妻袁]嫁未百日,承麟卒,袁仰药殉。”

此外,甚至有家族搭台,父母兄弟迫女自尽者。参阅清周亮工闽杂记》卷七。

元朝至民国北洋时期,历代政府均推行贞节旌表,表扬守节、殉夫女性。清朝初期,政府沿袭明朝表彰节烈的政策,尤尚孝节。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壬子,雍正帝发布谕令颁行全国,指出妇女在夫亡后有更多职责需要尽,如代为奉养翁姑、修治家业等,不应以死毕其责。雍正帝明确表示,尚训谕之后,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激烈轻生之习也。此份谕令部分扭转了平时殉夫的风气,但未抑制殉烈的风气。此后,清政府对殉夫妇女仍有表彰,如乾隆五年(1740年)九月,礼部议表彰随坐罪之夫遣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夫死殉烈的张姓,得到爱新觉罗·弘历的批准。

当代研究者对《明史·烈女传》的研究,认为相比日常殉夫,明朝社会更为推崇女性在社会动乱之际死节殉难。女性死节殉难的真正原因在于“以身死的清白免去道德名誉上的蒙羞受辱,这种名誉的荣辱从根本上说是发球丈夫的家庭的,妇女不过是个被牺牲的角色。——无论她是妻子,母亲和未嫁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