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简称武警海南省总队),是武警部队的一支重要力量,受武警总部和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省政府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实行司令员、政委双主官制。
现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司令员:杜亚勇(少将警衔)
基本概况
琼州府武警制度的创立始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是年冬,广东省海南水巡分局、巡警公所内设水(巡)警营,以绿营兵(马兵、步兵、守兵3种)执行守卫3州10县官府衙门和海防等保安警务,兼管罪犯、看守监狱和行刑。
民国2年(1913年)后,广东省琼崖警察署(局)、警务厅(警察厅)均内设宪兵、警备、保安、警保武装大队、支队、中队。实施武装警戒、看守监狱、行刑和逮捕、追捕、押解罪(战)犯警务。
清末、民国时期,广东琼崖武警部队隶属各级地方军队管辖,实行警务机关之职能。这种体制一直沿用至海南解放才废止。
从1926年6月海南省建立中共党组织开始,就面临着反共势力的迫害与破坏,严峻的斗争形势使得中共琼崖党在各个革命时期,都把武装警察部队当作主要保卫力量的组成部分。早在土地革命斗争时期,就组建自卫队、保卫组、政治保卫处,全琼13县组织武装保卫队350个,2500人。
抗日战争时期设置保安队、警卫连、保安科,全琼16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的保安队、预备队员有3600多名。解放战争时期成立解放队、警卫营、保安厅等武装警察机关,全琼22县(市)拥有预备队、解放队员20500名,担负着保卫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红色政权、首长、警卫机关、肃清匪敌、看押罪犯和维持社会治安等任务。
1950年5月1日,海南解放后,海南军政委员会遵照中央军委的指示,曾先后建立了县(市)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力量。由于各个时期体制和称谓不同,海南人民武警机构和编制情况也有所区别。
历史沿革
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口市及各县公安大队(1950.6~1951.11)
海南岛解放后,海南军区本着为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奉命进行整编,将琼崖纵队领导的一、三、五总队和独立团改编为军区第一、三总队和独立团,余部组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口市公安大队和各县公安武装力量。海口市公安大队、各县公安武装(当时也称XX县中队)归海南军区直属分队编制。
1951年6月初,成立海南军政委员会公安处武装科、边防科,对市、县公安武装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县(市)公安武装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机关剿匪铲霸平暴,看守看押被人民政府捕俘的中国国民党顽固不化的残余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警卫当地党政机关和领导人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1951年9月,成立琼崖少数民族自治区委员会公安局,增编了部门公安武装,辖一个公安排,编3个班71人。
1951年11月,全区共有公安武装人员502人。
二、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南区公安大队(1951.3~1952.11)
1951年3月,海南区各县(市)公安队或公安中队全部成立。同年7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公署公安总局成立后,为统一领导全区公安武装力量及其对敌斗争,海南区公安部队统一组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南区公安大队。公安大队隶属于海南区公安总局领导,大队部下属3个连队及各县、市公安队。
其任务是:维护海口市和各地区社会治安,调查户口,管制不法分子;战时除派一部分兵员押送犯人及掩护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转移外,还留守一部分兵员维护县、市治安,并做好守备县、市的准备工作;还有战时执行镇反、逮捕特务、制止暴动和反革命分子纵火烧房等任务。
1952年7月30日,海南区劳改局组建那大、仁兴、龙门、南坤、七甲、福安市6个直属劳改大队,看押犯人4440名,其看押任务也由武装公安部队担负。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公安团(1951.3~1952.11)
1951年3月,根据海南省地区防卫兵力需要,依照中南军区指示,海南军区第一总队、第三总队、独立团改编,以独立团一个营为基础,组建海南军区公安团。公安团隶属于海南军区领导。团长马永兴,政委符致东。公安团辖1个步兵营,8个步兵连,3个边防检查站,共有干部战士1432人。
该团的任务区分及兵力部署是:团部带5个连进驻西线担任守备任务;营部带3个连驻海口市一带,守护东山桥、南渡江铁桥、嘉积桥,警卫海口市、海南区党委等。边防检查站设于海口市、八所和安游码头,业务上由公安总局领导,负责港口及国内外来往船只的检查工作。
1952年7月,海南军区奉中央军委命令,将直属第三十团、第三十一团改编为公安部队和榆林海军基地队,进驻榆林要塞区,担负守护和警卫任务。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区公安大队(1952.12~1955.6)
1952年12月,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海南区公安大队为基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公安团一部合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区公安大队,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兼第四十三军建制领导,业务上接受地方公安机关指导。公安大队大队长马永兴,政委符致东,公安大队下辖各直属分队和各县、市公安分队、边防检查站。
1953年8月底,琼崖少数民族自治区组建公安部队,为营级单位,隶属于海南区公安大队建制领导,辖2个直属公安队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东方县公安队,共有干部战士283人,大队长何墩维,教导员朱仁兴。
1953年9月15日,在海南区公安大队整编时,为了统一建制领导,又将自治区公安大队部改为中队部,管辖权不变。
1953年9月15日,海南区公安部队整编,调整为大队部设司令部、政治处、后方勤务处、干部处和警通班。大队下辖4个直属公安连,海口市、榆林区公安队,自治区公安队,18个县公安队。这次整编,加强了部队的军政训练,逐瀚提高了军政素质。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第四十七团(1955.7~1957年)
195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电令,由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广州军区公安军兼广东军区联合指示:海南军区负责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七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海口市公安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区公安大队移交地方改为人民警察。并于7月份正式整编:以原海南区公安大队司、政、干、后机关及勤务分队,共计124人为基础,组建第四十七团司令部,设政治处、干部处、后方勤务处等机关部门和勤务分队;原大队卫生队组建为团卫生连;原大队直属一队129人;榆林市公安队57人;直属三队117人;自治区直属一队102人;直属二队124人,共计529人。以上单位为基础,依次改编并另行组建为第四十七团步兵一、二、三、四、五连,编制上的六连、七连、航空机炮连由第四十七团负责调组。又以原公安大队海口市公安队96人为基础,组建公安军海口市公安队,编制95人。该队由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七团领导,第四十七团团长马永兴。
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七团、公安军海口市公安队,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公安部建制,在海南省执行边防和剿匪防空降等内防治安任务。其作战指挥、军事训练、行政管理、党政干部、后勤工作等由海南军区领导。整编后,第四十七团总编制为1200人,其中步兵连7个共1001人。
1956年1月24日,广东军区电示,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七团整编,编额由1200人裁减为1153人。公安军海口市公安队,海口边防站仍配属该团,各种领导关系、执行任务不变。
195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命令,授予公安军内卫军四十七团团级军旗一面。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公安内卫团(1957~1958.12月)
1957年海南军区发布第274号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七团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内卫团。从此,公安内卫团隶属于海南军区建制领导,体制编制和执行任务不变。
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海南区大队(1955.7~1958.12)
1955年6月15日,在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内卫第四十七团和公安军海口市公安队的同时,各县、市公安部队全部移交地方改为人民警察。
1955年7月,以海南区公安大队为基础,正式组建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海南区大队。原海南区公安大队大队部抽出13人组建武警海南区大队大队部。原海南区公安大队下属的直属二队、四队,自治区中队部及下属的直属二队,共计358人,依次整改和定编为大队直属一、二、三中队及自治区中队。原海南区公安大队下属的13个县中队、原自治区公安队部直属的5个县队,共计683人,改编为各县、市人民武装警察中队。部队官兵改着民警服装。大队长李炳发,政委宋继武。部队担负着机关、厂矿、农场的警卫,仓库、油库、电台、桥梁的守护,看守看押人犯和对城市、海边防的守卫、巡逻等任务。
1955年10月,海南少数民族自治区改称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1956年3月9日,颁发武警海南区大队编制,定编900人。大队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第十处领导。
1957年4月7日,成立中共海南区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委员会,李炳发任党委书记,宋继武任党委副书记,大队有共产党员153名,占总人数17%。
1957年1月,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原则,自治州组建公安部队,建制属于武警海南区大队,隶属于大队和自治州政府、自治州公安处双重领导。为营级单位,负责管辖自治州地区所属各县中队。
八、海南行政公署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支队(1959.1~1962.5)
1958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内卫团改编。一部组建海南军区警卫营,余部有3个连,3个边防检查站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并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海南区大队,于1959年1月建立起海南行政公署公安局人民警察支队,隶属广东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建制领导,支队部驻地和任务不变。所属7个直属中队,3个边防检查站,13个县、市中队,共有干部战士1800名,支队长马永兴,政委宋继武。
1960年2月13 日,成立中共海南行政公署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委员会。党委书记胡丽辰,副书记马永兴、宋继武。全支队党员275人,占总人数的15.2%。
1960年10月5日,支队扩编,新编2个直属中队,3个边防派出所,即文昌市的铺前边防派出所、崖县马岭边防派出所、儋县白马井边防派出所。至此,全支队干部战士1999人,其中党员340人,占总人数的17%。
1961年11月,支队隶属于海南军区、海南行政公署各公安机关党组双重领导。
九、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广东省总队海南支队(1962.6~1966.7)
1962年6月,海南行政公署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支队改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广东省总队海南区支队。支队驻海口市红坎坡(和平南路),机关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警通排、卫生队。辖9个直属中队、2个边防检查站,即海口、八所站,19个县、市中队,总兵员为1701人。
1966年4月,经广东省总队批准,将支队下属9个直属中队和大部分县、市中队合编为3个大队,成立3个大队部。一大队部驻琼山府城镇,二大队部驻儋县那大劳改场,三大队部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通什镇(今五指山市)。全支队编制大小单位40个,干部战士1900 人,其中干部295名,战士1605名。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独立团(1966.8~1977.3)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撤销公安部队,统一合编为解放军的决定,海南公安支队自1966年7月14~22日,新办理移交整编手续。自1966年8月1日起,支队执行如下编制和体制:
公安部队海南区支队属于海南军区建制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独立团”,辖2个直属连和2个营。各县、市中队按原定额划归各县、市人武部建制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X×县(市)中队”。海口市、三亚边防检查站划归海南军区建制,按原定额66人的编制不变,两边检站的涉外事件由海南军区直接出面解决,其内部建设、军政工作、后勤供应等则由海南军区支队负责。
原公安海南区支队第三大队队部机关10人,归五指山市军分区机关;七中队116人编成通什市军分区独立连;九中队71人编成榆林要塞区警卫二连。原一、二大队改称海南军区支队的一营、二营,二、三、四、五、六、八中队依次改编为五、四、一、二、三、六连。原一中队改编为直属连,原警通排扩编为警通连。全团954人。整编后执行任务不变,如需增设班以上执勤点,必须报经军区批准。
领导关系: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领导。公安局长不再兼任支队政委及中队指导员,公安机关布置任务一般应通过县(市)人武部下达,特殊情况可直接下达。
1966年8月1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广东省总队海南区支队正式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团。下辖2个营又2个连、1个农场和海口市、八所两个边防检查站。一营营部驻琼山区府城镇,二营营部驻那大劳改场。大小单位17个,总人数为l022人,党员424人,占总人数的41.5%,团员436人。独立团团部驻海口市红坎坡(和平南路)。楚瑞臣、姜纯芳、郑国庆先后担任团长职务,靳福盛、盖平、樊钟麟先后担任政委。
1966年8月1日,海南区支队各县(市)中队移交人武部管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县、市中队。部队驻地、执行任务不变。
1966年9月16日,海南军区遵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指示,对县、市中队进行了编制调整,县(市)中队以659人定额定编。
1976年6月,省公安局设民警处,地区公安局设民警科。民警科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新兵补充、训练,老兵退伍,干部转业;制定军政训练计划、方案,担负被服装具、武器弹药供应、民警经费开支和财政管理,进行军政业务训练、指导、总结交流经验等各项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各县、市中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移交工作于1975年11月初开始至12月底结束。19个县(市)中队分别移交给海南省公安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总编制数为669人,其中干部59名,战士610名,实有人数676人,其中干部78名,战士598名。
1976年11月,海南军区独立团将第五连连同所担负的看押任务,一并移交给海南行政区公安局武装民警科,定名为广东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行政区直属中队。
海南行政区公安局武装民警科,辖直属中队和海口市、文昌市、琼山区、琼海市、屯昌县、儋州市、澄迈县、万宁县、临高县、定安县等中队及训练队,共l2个基层单位。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武装民警科,辖五指山市中队,乐东黎族自治县中队,白沙黎族自治县中队,昌江黎族自治县中队,东方县中队,崖县中队,陵水县中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队,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队,训练队,共10个基层单位。
部队改编后,执行任务不变,全体官兵改着民警服,部队仍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县、市中队称“××县人民武装警察中队”。
自1977年4月至1982年3月31日,海南军区独立团缩编,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区独立营,从4月1日起,其隶属关系、业务工作分别由海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按直属营的现行办法执行。
原独立团一、二营合并,组建独立营营部。独立营辖5个连。
原一、八连合并,缩为独立营一连,连队带二个排另一个班,驻守海南省革委会机关大院内,担负警卫任务;一个排守护南渡江大桥,一个班守卫海南广播电台、2个排守护海南广播电台发射台。
原二、三连合并,编为独立营二连,驻仁兴农场,担负看押任务。
原六连、直属排合并,编为独立营三连。连部带二个排驻秀英油库,担负守护任务。一个排驻毛阳570工地,担负守护任务。
原四连、直属连连部另二个排合并,以四连为主,四连保留二个排,直属连保留一个排,编为独立营四连,驻枫木农场,担负看押任务。
原七连编为独立营五连,随营部。
十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海南省支队
1983年1月至1988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广东省委、省政府、海南行政区指示精神,在海南行政区公安局武装民警科的基础上,海南军区独立营改编移交,组建武警海南行政区支队,隶属于广东省总队建制领导。海南军区独立营编制员额和执勤任务一并移交给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支队。
武警海南行政区支队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边防保卫局、消防科。辖一大队部,6个直属中队,10个县(市)中队。支队第一政委曹文华(兼),支队长何若新,政委黎忠锦。
1985年,根据公安部指示精神,边防、消防划出支队,边防工作由边防局统一领导,消防工作由消防局统一领导。
1987年,支队第一大队第六中队成立,担负海口美兰国际机场守卫任务。
1983年1月,在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武装民警科的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支队。支队机关驻五指山市。第一政委先后由邢雨田、赵赞奎兼任,支队长麦全,政委华世诚。支队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边防保卫局、消防局。
1985年边防、消防划出支队,由各自总局统一建制领导。
1983年,支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部队建制中队10个,即通什市中队,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崖县、陵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8个县中队和训练队。
1983年11月24日,行政区支队一大队三中队一排移交给自治州支队建制领导。改编为自治州支队毛阳直属中队。
1984年,支队内卫建制中队11个,增编毛阳中队。
1985年11月,广东总队八支队移交两个中队编制给自治州支队建制领导,改编为自治州支队直属一中队、二中队。
1985年下半年,支队建制单位13个,增编了一中队、二中队。
1986年,支队建制单位14个,成立一大队部,下属一中队、二中队。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
1988年6月24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武警总部在海口举行会议,宣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正式成立。原广东总队海南行政区支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第一支队;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支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第二支队;同时组建海南省总队第三支队(机动支队)、海口市支队、三亚市支队和总队教导队、医院、后勤基地、湛江转运站筹备组。
1990年8月13日,成立总队海运大队筹备组。武警海南总队隶属武警总部编制序列,在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武警总部和省公安厅党委双重领导。机关设司、政、后三部及22个处(室)。省公安厅厅长孟进兼任第一政治委员,王和平任总队长,黄正才先后任副政治委员、政治委员。
体制改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全国各武警总队军事首长由总队长、副总队长改称司令员、副司令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更好地发挥武警部队职能使命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武警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更好地体现了武警部队的地位作用和军事化特点。
参考资料
罗保铭会见武警部队副司令员王兵.凤凰财经.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