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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锋

郑金锋,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永春县人,因涉及徐玉玉案而成为从犯。2017年7月19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玉玉被电信诈骗一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经历

诈骗过程

郑金锋及其同伙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九江市新余市、广西钦州市、海南海口市等地设立诈骗窝点,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主要针对高考学生群体进行诈骗活动。他们共拨打诈骗电话超过2.3万次,骗取资金总额达56万余元,其中包括导致徐玉玉案死亡的一笔9900元的诈骗。

其中,被告人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郑金锋在钦州市海口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并为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实施诈骗时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诈骗金额共计54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郑金锋根据分工,帮助转移赃款,作用相对小于陈文辉;被告人黄进春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熊超参与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并帮助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转移诈骗赃款。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案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宝生参与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7万余元;被告人郑贤聪参与九江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2千余次,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福地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判决

2017年7月19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玉玉被电信诈骗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宣判

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并送达了第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伙同原审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文辉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案犯罪过程中,直接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徐玉玉的钱款,造成徐玉玉死亡,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参考资料

山东女孩诈骗猝死案19岁嫌犯落网现场曝光.人民网.2024-10-08

中国审判-《中国审判》2017.21期 “徐玉玉案”审判纪实.中国审判.2024-08-16

徐玉玉案两郑姓嫌犯的相似人生:家境困难早早生子.环球社会.2024-10-08

“徐玉玉案”审判纪实.中国审判.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