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
文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中国“文物”一词与国际上所指有形文化遗产(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基本一致。文物的基本特征是: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文物标准英文名为Cultural Relic。
在中国,“文物”最早始见于《左传》。唐朝、宋朝等所说的“文物”指前代遗物,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文物”这一概念。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文物保护法》用文物这个概念,但其他一些文本和口语中用“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称谓,使“文物”这个称谓的使用范围和频次式微。意大利政府在 1970 年给“文物”的定义是:“凡是考古的、历史的、民族的艺术的物件及古迹、文献、图书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文明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是构成意大利国民的文化产的一部分。”日本把“文物”称为“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等5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佛罗伦萨协定》一般把文物称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等同。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指不可移动的文物。目前,尚未形成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文物的内涵由西方过去仅指古希腊罗马的文化遗存扩大到现在指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全部(如日本、韩国)。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
文物具有物质(资源)性、时代性(或称为历史性)、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个体差异性、永续性等。文物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区域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分类法、价值分类法、形状分类法等。国际上的文物分类方法则根据历史、艺术、科学、美学、民族学、人类学等角度,分为文物古迹、遗址、建筑群、遗产运河、遗产线路、历史城镇与中心、文化景观七种类型。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根据文物定级标准,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
词语解释
文物”又被称为“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文物的“文”决定了文物的精神性特质,文物的“物”使文物也必然带有经济性特质,尽管它的经济价值量通常是很不确定的文物的精神性功能和经济性功能是共生的,同时又是有层次区别的。一切文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产物,所以它又是凝固的历史,除了其固有的审美和艺术价值外,它还蕴含着丰富多彩的历史信息、科技信息、文明信息。
中国古代所说的文物与现代的含义不同,中国古代文物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桓公二年》中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从记载看,“文物”当时主要是指体现礼乐典章制度的礼乐仪服等器物,与现在所称的“文物”,虽有联系,但尚属两种不同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文物”称为“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辞海》(第七版)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和水下的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文化遗物。一般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都兰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历史沿革
中国历史
在中国,“文物”最早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这里所说的“文物”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文物含义不同。《后汉书南匈奴传》中有“制衣裳,备文物。”唐代诗人骆宾王在《夕次旧吴》诗中,也使用了“文物”一词。唐代诗人杜牧《题宣州开元寺水阁》诗“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澹云闲今古同”句中所说的“文物”,其概念已较前有了发展。唐朝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和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所说的“文物”指前代遗物,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宋代以降,随着金石学的发展,把青铜器和石刻等称为古物,将古代器物称为古董、骨董、古玩、古器物。北宋中叶,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这些器物被统称为“古器物”或“古物”,明代和清代较普遍地称“古董”或“骨董”。清乾隆,又称“古玩”。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1930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古物保存法》,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从当时的出版物可知,中华民国的文物主要指不可移动文物,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还成立了从事研究、修整古建领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发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中使用了“文物”一词。1947年,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立,它是山东民主政府成立的第一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哈尔滨市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则》法令。至此,“文物”一词的概念和涵义与现在已完全相同。在20世纪 40年代的解放区,“文物“主要指古器物和古建筑等,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文物”这一概念。直到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范围实际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年代上已不限于古代,而是包括近、现代,直到当代。文物是随历史而演化和选择的产物,文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总体来看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扩展。
中国20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但它实际上并非文物的所有内涵,如未被确认为文物的民居等。也许正因为如此,《文物保护法》第2条紧接着就是“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文物保护法》用文物这个概念,但其他一些文本和口语中用“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称谓,使“文物”这个称谓的使用范围和频次式微。
国际历史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如《佛罗伦萨协定》,一般把文物称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等同。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指不可移动的文物。目前,尚未形成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文物的内涵由西方过去仅指古希腊罗马的文化遗存扩大到现在指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全部(如日本、韩国)。
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认为,英文这个字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
西方国家的法律对文物有多种规定。美国的许多法律案例将仅有六十来年的手工艺品作为文物。与文物密切相关的文物收藏,《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差不多是与历史记载同时开始,起初是保存于神庙的珍品。此外,美国《新标准百科全书》说一根由农夫削成的黄油搅拌棒也是文物。
从国际范围来看,由于各国国情、历史、文化和民族的不同,因而对“文物”的定义也不尽相同。1880年意大利人C.波依多对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提出了新的见解,既反对 V.L.杜克的主张,也反对J.拉斯金的观点。他认为古建筑的价值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艺术品,必须尊重建筑物的现状。20世纪初期,继波依多之后的G.乔瓦诺尼补充和发展了波依多的理论。以波依多、乔瓦诺尼为代表的理论主要是:古建筑是历史发展的活的见证,要保护建筑物所蕴含的全部历史信息,包括它所在的原有环境,对历史上的一切改动或增添的部分都要保护。
1931年10月国际博物协会听取了比利时豪达(V.Horta,1861~1947)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基本原则的报告,通过了保护文物建筑的《雅典宪章》。之后,1933年,由国际联盟倡议成立的“智力合作所”在雅典召开国际会议,又通过了以乔瓦诺尼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第2个《雅典章》1964年5月31在意尼斯,由联合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工作者协会(ICOMOS)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保护古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威尼斯宪章》,这正是《雅典章》的继承和发展。它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的概念,即它不仅包含建筑物本身,并且包含着与之相关的环境,因而,“不得整个地或局部地搬迁古建筑”,并且强调利用一切科学和技术米保护和修复古建筑,使它能传之永久。
意大利政府在 1970 年给“文物”的定义是:“凡是考古的、历史的、民族的艺术的物件及古迹、文献、图书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文明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是构成意大利国民的文化产的一部分。”日本把“文物”称为“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等5类。日本关于“文化财”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两方面的广泛内容。而国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主任伯纳·姆·费丁认为文物必须具备三类价值:(1)文化价值,包括文献价值、历史价值、考古断代价值、城市风光价值、风景和生态价值;(2)使用价值,包括实用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3)激情价值,包括文物的奇特性、一致性和连续性。
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特点特征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物质(资源)性
文物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内容丰富。先人留下的这些宝贵的物质遗产,是古代劳动人民用一定的物质材料,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建造或制作而成的,如青铜器、金银器、玉石器、竹木漆器等。文物的物质性又以一定的形态(形制、形式)存在。文物都是有形的,并且形态是多种多样的。文物的形态,是由人们建造、制作、生产的用途、目的与所用物质材料和科技水平所决定的,其最终形态则是由社会发展,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决定的。用途、目的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不尽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和科学技术又在不断进步,文物的形态或风格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或者消亡,所有这一切,在各类文物中都有所反映。
时代性(历史性)
文物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由它产生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物质材料和掌握的技木创造出来的。每个历史遗迹或遗物无不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蕴涵着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和信息,因此没有时代(或年代)的遗迹和遗存是不存在的。文物的时代特点是文物时代性和时代内容在历史遗迹和遗物上的体现,可以从时代特点中看出,文物在其产生的时代所处的位置,以及它的地位和作用。每个遗迹或遗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风情习俗等,这些都是构成文物时代性的主要内容。这种时代特点,亦印历史性,也是文物最重要的特点。
不可替代性
文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文物时代性和不可再生性逻辑发展的结果。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每一件文物或每一处文物,都有它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都包含自已所处时代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不可被其他物品所替代。不同历史时期制作或建造的各种类型的文物,其历史内涵和信息是它产生的那个时代(或年代)的历史的各个方面的实物见证。毁坏一件或一处就永远失去了一件或一处历史见证物和象征物,也就减少了一个独特的历史符号。
不可再生性
文物的时代特点决定了文物不能被再生产、制作和建造。在它产生的时代,其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后人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是十分逼真的复制品也不能替代文物的作用,虽然所用的材料、色彩和纹饰基本相同,但也只能反映制作复制品时代的社会条件、技术水平和工艺,与文物所包含的、它产生的那个时代的文化内酒和历史信息仍有区别,复制品不是历史的见证物。
个体差异性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多样性、时代性、地域性和不可替代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技术需遵循审慎的原则,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也存在差异性。即便是同一地点出土的同类、同质文物,在保存现状、损坏程度方面也会有所区别,这便是文物的个体差异性,是由古代工艺技术水平、非标准化生产方式,以及文物经历的环境差异造成的。因此,不可能只采用单一的保护技术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作用永续性
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物质文化遗存,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实物史料。文物可以证史、正史、补史,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佚。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文物则是研究、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
文物年代下限
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目前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文物分类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文物进行聚类或归类,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中国文物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分类法等。国际上的文物分类是从历史、艺术、科学、美学、民族学、人类学等角度,分为文物古迹、遗址、建筑群、遗产运河、遗产线路、历史城镇与中心、文化景观七种类型。
来源分类法
来源分类法,是以文物藏品的来源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或文物保管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的分类。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来源,有地区、单位和个人之分,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上所说,来源分类法有拨交、征集、拣选、交换、捐赠、发掘六类。
拔交。拨交,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变更使用。一个单位建立伊始,收集藏品是件大事。拨交的文物是其重要来源之一。
征集。其中包括收购,是文物收藏单位丰富馆藏的主要渠道之一。许多单位为了增加、丰富馆藏,加强征集工作,均设立了征集机构。
拣选。指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物资回收部门将拣选的文物移交给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来源单位是指原移交文物的单位。文物部门与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等部门共同负责拣选,能为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一些藏品,甚至是重要藏品。
依法交换。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依据相关程序交换的文物,来源单位是指与本收藏单位交换文物的单位。
接受捐赠。即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鉴藏家或文物收藏者的捐赠。
发掘。考古发掘获得的大批文物,为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出土文物。来源单位是指进行考古发掘的单位。
时代分类法
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根据。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到一组,进行归类,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按时代对中国文物分类,总的可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二者包含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全部文物。
古代文物
古代文物指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和遗物,也称古代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存,范围十分广泛。古代文物一般按朝代划分归类,古代文物的年代下限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计算到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即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另一种是计算到1911年,即中国封建王朝被辛亥革命推翻。
古代文物包括文物史迹和文化遗物两部分。文物史迹,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化遗物包括内容很广,其中主要的是各种古器物、古书画和古文献。就古器物而言,包括石器、玉器、陶器、骨角牙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锌器、瓷器、漆器、竹木器、纺织品、工艺品等,而每一类器物中,又包括若干种器物。
古代文物按朝代划分,可分为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或西周公国文物、春秋战国文物)、秦朝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朝文物、唐朝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朝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文物,还可按具体的历史朝代详分。在历史时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如果再细分,各时代文物还可再划分出早、中、晚期。
时代分类法对文物的归类如下表:
近现代文物
古代以后的文物,一般统称为近代现代文物。近现代文物的年代起始,大都从1840年算起。近现代文物主要有民族文物、革命文物、民俗文物等。
民族文物
民族文物是各民族创造的、具有一定文化信息、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文化遗物,它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物是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遗存下来的遗物、遗迹,包括古墓葬、寺庙、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博物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如器物、服饰、绘画、宗教信物等。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特别是研究少数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
革命文物
革命文物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革命文物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内涵的文物,是当年革命斗争最生动、最忠实的记录,是革命历史的见证。
民俗文物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间风俗、习惯等民俗现象的遗迹和遗物。民俗文物反映某一时代或某一地区的民情风俗、信仰、生活、文化、工艺等方面的资料,民俗文物还是国情、民情研究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俗文物作为不同风俗的代表性实物,可使人们了解到一个民族或本民族某个地区风俗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了解到这些民俗现象怎样规范和促进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使之巩固、发展,或得到调整。
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产生它的地点,或有出土地点,或有收藏地点,或有埋藏与建立的地点,总的来说,都有它的所在位置,离开了具体的地点,文物是无法存在的。一般来说,有以行政区划分范围的区域,即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权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它有严格的区划界线,如北京文物、安徽文物、新疆文物;还有以地理自然位置为范围的区域即地理(自然)区域,这个区域没有严格界线,其界线是模糊的,如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准河流域;还有一种依自然地理的相对位置来划分的区域,如中原与边疆。
通过区域归类文物,可以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比较全面的资料特别是有利于加强对文物实行区域的管理。
行政区域从全国来讲,分为32个省、市、自治区,它的下边再划分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以此来对文物归类,只要是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及流散文物,都应分别归入各省、市、自治区,即一般所称的北京文物、河北文物、山西文物、内蒙古自治区文物等等;如进一步区分文物史迹与馆藏文物,可分为北京文物史迹、北京馆藏文物,河北省文物史迹,河北馆藏文物,等等,依此类推,其它省、市、自治区亦然,其关系如下表:
这种区域分类法在文物调查、保护、管理、研究工作中早已存在。如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级文物部门编写文物志,就是根据该行政区域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等资料编写的,因此,称为某省(市、自治区)文物志,某市(县)文物志,等等。
存在形态分类法
历史上遗留至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态存在于某个地方,这一点与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地区有相似之处。这里所谓的存在形态,是指文物的体量的动与静,直观的存在与隐蔽的存在,存在于收藏处所与存存散于社会等。根据这一标准,在对文物进行归类时,具体划分方法为依文物体量的动与静分类。据此我们可以把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迹。古建筑、纪念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近代现代重要建筑、纪念地等,都属于此类。这些史迹一般体量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不能像馆藏文物那样,可以收藏于馆内,并轻易移动。上述文物史迹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是从整体而言,至于个别文物史迹因特殊情况,必须迁移的也有。一般说来,文物史迹如古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地道、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寺等,是无法整体移动的。
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它们体量小,种类多。可根据其体量的大小和珍贵程度,分别收藏于文物库房,甚至文物囊匣内,并可根据保管、研究、陈列的需要移动,变换地点,这对其本身的价值不仅没有影响,反而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可移动文物主要有:石器、陶器、铜器、铁器、金银器、玉器、瓷器、漆器、工艺品、书画、古文献,等等。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史迹)主要有: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石刻、古墓葬、纪念址等。
功能分类法
功用分类法,是以文物的功用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的方法。这种以功用对文物分类的方法,在古代业已萌生。金石学家在研究和著录古器物时,已从器物的器用出发,按不同的器用归类。如宋代金石著作《宣和博古图》著录了当时皇室在宣和殿所藏的自商至唐的铜器839件,集中了宋代所藏青铜器的精华。全书共30卷。细分为鼎、尊、、彝、舟、、瓶、壶、爵、、、敦、、、鬲、及盘、钟、罄、錞于、杂器、镜鉴等二十类。这二十类虽以文物的器形划分,但实质上是以器物的功用区分的。它把始于商,迄于唐的上述各种器物,按种类著录,就说明每一种类具有相同的功用,尽管不同时代的具体形制不同,并不影响把它们归入一类。在文物分类时,通过对其功用的研究,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为一类,形成不同的类别。但文物功用与其形制、种类是分不开的。形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形象,具体。功用是内涵,通过形体发挥其功用。
对文物史迹和古器物以功用分类举例列表如下:
形状分类法
以文物的形状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的方法。每一件文物都占据一定的三维空间,也都有各自不同的形状。按文物的形状归类,可划分出单一形状和复合形状两类文物。单一形状类文物有方形、长方形、三角形、圆形、菱形、梯形、多边形、多角形、半圆形、弓形、扇形以及不规则形等多种形状,还可分为平面的、立体的两类;复合形状类则可由两种以上的单一形状组成数量繁多的、难以统计的种类。
质地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是以制作文物的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制作而成的文化遗物。由于所用物质材料的多样性,根据不同质地材料进行文物归类,是质地分类法的出发点。此种方法以不同材质对文物进行归类,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两个层次,三大类即为无机类文物、有机类文物、复合体文物,这是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指无机类文物中的各种金属(含各种合金)、陶瓷、玉石、玻璃、珐琅、塑料、化纤等质地的文物;有机类文物中的各种纸、木、竹、骨(牙、角)、纺织、皮毛等质地的文物;复合体文物中的无机复合体文物、有机复合体文物、无机和有机相结合的复合体文物,该分类法较充分地体现了近现代文物的复杂性。
此法在中国的运用,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如宋代吕大临所撰《考古图》,是按质地对古器物进行分类而撰成的。它是已知现存世界上年代最早的试按质地分类撰就的较系统的古器物图录。所收录的古器物中,除铜器外,主要是玉器,该第八卷已单独著录玉器就是明证。还有许多金石著作,专门著录某一类(某一质地)古器物,或以著录某一类(某一质地)古器物为主,附录其它质地的古器物。如《古玉图》,是元代朱德润专录玉器的金石著作。又如清代冯云鹏兄弟撰著的《金石索》共12卷,金索6卷收录商周到汉和宋元时的钟鼎、兵器、权量杂器,以及历代钱币、玺印和铜镜等;石索6卷收录历代石刻,以及带文字的砖和瓦当。
文物藏品中的古文物,是古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以及随葬的遗物,对文物藏品中古器物主要种类依质地分类如下表:
价值分类法
价值分类法,是以文物的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即以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纪念价值为标尺进行分类。文物价值的高低是采用此法分类的依据,而为了更有利于收藏、保管、保护、宣传和研究是采用此法分类的目的。采用此法分类需首先对文物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高低,所以分类的过程也是研究的过程。依中国文物法规,对文物价值高低的评估,即对文物史迹和文物藏品的评估,均采用分级法进行评定。根据我国文物法规,对文物价值高低的区分,采取两种办法:其一、对文物史迹,即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遗址或建筑等,依据其价值的高低,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二、对文物藏品,如陶瓷器、青铜器、铁器、玉器、漆器、书画等等,依其价值高低,也分为三级,即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属性分类法
属性分类法,是以文物的社会属性,以及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遗存,人们的任何活动,都不是孤立的、无意识的或无目的的。这种社会性和目的性,使制作的生产用具和生活用品、文化艺术品以及建筑等,都打上了一定的烙印,具有了文化的属性。
文物属性是由文物的用途及其内涵所决定的,因而为较有把握且较准确地确定文物的属性 (即性质),就应首先研究文物的用途及其文化内涵,由此可见,对文物进行分类的过程,也是研究过程。按属性对文物进行分类,大凡工具类、生活用品类、科技类、建筑类、交通工具类、宗教类、民族类、民俗类、礼器类、明器类、乐器类、艺术类、戏剧类、体育类等。
生活用品类
此类文物系指为适应生活之需而制造的器具。其中包括烹器 (鼎、瓶等)、饮食用具 (盆、罐、碗等)、酒器(舰、爵等)、洗器 (盘、匝)、家具 (几、案等)及其他。
民族类
此类文物系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某一民族的文化遗存。它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该民族在具有多民族共性的大家庭中保存了本民族的生产、生活、文化、艺术、宗教、服饰、习俗等特色的实物资料。如民族建筑、民族服饰、民族文化用品、民族乐器等。
民俗类
此类文物系指反映民间风俗习惯的实物。其范围较为广泛,它涉及社会生活和文化、娱乐的各个领域。如中国婚丧嫁娶用的轿、妻脚妇人穿的三寸金莲鞋、吸烟用的鼻烟壶、水烟斗、民族服饰民间工艺品等等。
礼器类
在古器物中有礼器,供大典、祭祀等使用,这就是一种属性。
明器类
明器,是我国古代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各种器物,因此又称“冥器”或“盟器”,常模仿各种礼器、日用器皿、工具、兵器等形状制作而成,也有人、家畜、禽兽的形象,以及桨轮船、家具、建筑物等模型。明器有陶质、瓷质、木质、石质等,也有用金属质材料制作的。自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降,迄至明清,历代均有发现。
科技类
科技文物是以直接表现科学技术为内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于一般文物中的科学技术。如天文图、圭表、漏壶、日晷天、浑天仪、简仪、古地图、金医针、银医针、帛画导引图、《灸法图》、针灸铜人、医疗器械等。
宗教类
宗教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寺庙、道观、蓝靛厂清真寺、教堂等文物建筑及附属的大量经卷、法器、造像等可移动文物。
价值作用
文物的价值是通过科学研究认识的,发挥文物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教育手段实现的。文物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特点,其教育作用和感染力是其他教育手段所难以代替的。
历史价值
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不同类别的文物,从不同侧面反映当时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和自然环境的状况。各种类别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反映了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变化。文物是帮助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认识和了解没有文字记载的人类远古历史的主要依据。历史文献资料和文物都是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二者可以相互印证,比较研究,促进历史科学的发展。文物是说明历史的具体而真实的实物见证,它可以证实历史文献的正确记载,纠正其讹误,补充其缺佚。更重要的是,文物反映了当时人类的各种活动,包括人类是怎样活动的,在什么历史背景和思想支配下进行这些活动,以及这些活动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产生的社会效果。
文物的历史价值可以反映出时代的特征。从时代特点中,可以看出它在其产生的时代所处的位置,所占的地位。地球上自有人类以来,所有的活动都是社会活动,任何历史遗迹和遗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包含着当时社会的诸多内容。历史遗迹和遗物是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
文化价值
文物的文化价值是文物价值的一个重要体现。每一个物品都是一定文化的承载体,文物也不例外。文化与民族特点息息相关 ,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是这个民族经过千百年的发展所积淀下来的,是民族特征的重要表现。文化可以在人们的生活习惯 、心理特征、行为意识 ,日常用品等方面得以体现 ,文物在它所处的时期 ,仅仅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而已 ,所以可以看成是当时民族文化的一个缩影 。
艺术价值
文化具有艺术价值。这些文物不仅是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绘画、雕塑等造型艺术品,而且远在早期人类活动中,就已经出现了艺术创作和审美意识的萌芽。文物中具有艺术价值的历史遗迹和遗物,大体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用的遗迹和遗物,即当时建造、制作的目的是为了人们实用。如一些生活用品,如青铜器和陶瓷器等,其造型、纹饰等。第二类是作为美术品工艺品等创作的艺术品,如书画、雕塑等就属于此类。第三类是专为死者随葬而制作的明器中的一些器物,有人、家畜、鸟兽形,有桨轮船、建筑物等模型,有仿礼器、生活器皿的器物。文物虽然在当时社会大都以生活用品的形式存在,但是在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在注重着自身对美的追求。
艺术价值即文物有审美、欣赏、愉悦、消遣、借鉴以及用作美术史料等,也就是说,人们从美学的角度可以接受文物的艺术启迪,得到美的享受,从观赏的角度可以陶冶人的情操,可以从中吸取精华加以创新和发展,同时也可以做为研究美术史的实物资料 。
科学价值
文物的科学价值,主要是指文物所反映的科学、技术水平,它所体现的是在自然科学或者工程技术科学方面的价值。各种类别的文物都是人们利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所掌握的技术创造出来的,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标志着它们产生的那个历史时期人们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和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文物的科学价值体现了文物在特定时代的知识、科学、技术等内涵,对今天科学的发展,仍有借鉴和参考作用。历史遗迹和遗物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反映了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说明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状况。按照唯物史观来看,劳动生产者所创造的一切,都受到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超越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产品是制造不出来的。虽然有的文物制作工艺简单,科学技术含量不高 ,但是它所反映出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文物科学价值的体现。
古代各种遗迹遗物的本身都蕴藏着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的科学技术信息,这一点应该首先确认。至于它说明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新发明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是稳定发展阶段的技术水平,甚至是该种技术衰落阶段的水平,则是另一个问题。但均需通过实物比较研究才能确定。陶器的发明只能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制造,在旧石器时代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制造出来的。
鉴定与研究
文物鉴定是指专业鉴定人员根据文物特征规律,通过观察、分析、比较文物的材质、造型、装饰、艺术风 、制作工艺等,对文物的真伪、年代、品级做出鉴别、评定,为文物研究和其他学科利用文物研究历史或专门史提供可靠的资料,也为文物保管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文物鉴定是建立在对文物的研究基础上的,所以,文物鉴定本身也是一门专门学问,是文物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
文物鉴定的对象:①可移动文物,包括博物馆和其他收藏单位的藏品,以及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②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鉴定首先要进行断代和辨伪,这是确定文物价值的基础。一切文物都需要断代,但不是所有文物都需要辨伪。辨伪主要指辨别在商品流通领域被人以牟利为目的,以真文物为蓝本而故意制造的假古董及一些历代的文物仿制品。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一般不存在辨伪问题,但有的需文物鉴定。有时一座墓葬会埋入前代遗物,如河南安阳殷墟妇好墓中就有红山文化的玉器;有时由于地层扰乱,在一个文化层中可能有后代文物混入,需要进行鉴别。
文物鉴定首先需要进行的是断代和辨伪,如果文物的时代不明,真伪莫辨,就无从确定文物的价值。只有在断代、辨伪的基础上,才能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深化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一切文物都需要断代,但不是所有文物都需要辨伪。辨伪有特定的涵义,主要是辨别由于文物作为商品流通以后,有人以牟利为目的,以真文物为蓝本而故意制造的假古董及一些历代的文物仿制品。至于辨别古建筑在历代维修过程中增添和改动部分,或者后代仿制构件的年代,是对古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分别断代问题,而不属于辨伪的范围。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一般不存在辨伪的问题,但也有文物鉴定的问题。
文物鉴定方法,概括起来有两方面:一是传统的文物鉴定方法;二是现代科学文物鉴定方法。传统的文物鉴定方法,是前人经过长期实践,艰苦摸索,总结出来的一套文物鉴定方法,一般采用看(外形)、摸(器内外)、听(声音)、闻(气味)等直观的方法,凭借其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对器物从外形到内涵,从质地、铭文、造型、纹饰、制作工艺、作品风格等方面,抓住特点,找出规律,反复比较,认真加以综合研究,最后作出判断。在各类文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考古学研究对象,是经过科学发掘出土的。对于这些文物主要是依靠考古学的地层学和类型学进行断代,对史前时期或者年代比较久远的历史时期的文物,还可以运用碳14、热释光、古地磁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测定年代。所有这些都属于现代科学鉴定年代的方法。
近年,考古学已在大量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中建立起比较系统的发展谱系,改变了过去用传统方法对一些文物断代的认识。对于有些传世古器物,可运用考古发掘出土的标准器对照比较进行鉴定。传世的古书画有时也可以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如利用红外线、软X射线摄影,可以显示出视觉观察不到的墨迹和印迹,对鉴定工作起辅助作用,但还不能完全取代比较分析的鉴定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将在鉴定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世界各国对文物鉴定基本都采用比较分析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保护管理
文物保护是一种动态的保护过程,应从法律、政策层面来予以呈现。
中国现行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这部法律对保护文物安全、规范考古活动、加强文物管理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文物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亟须对文物保护法作出修订。2023年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保持章节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条文由现行的80条增至92条。
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比较完善的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法律体系。国家层面制定了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部文化遗产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医药法等传统文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大都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文化资源,制定了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在快速变化的社会发展环境中,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极大地促进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2023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到故宫博物院开展文物保护法修改专题调研,听取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故宫博物院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和故宫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铁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更好地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保护第一,维护文物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加强考古和历史研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因此,要始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与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的关系,强化文物保护科技意识,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要充分挖掘文物价值,拓展让文物活起来的有效利用途径,不断彰显文物中蕴含的时代价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持续深化文物国际交流合作。要加快文物保护法修法进程,立足文物工作实际需要,使修法真正推动解决文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共同推动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健全完善。在更多的社会生产生活环节中,秉持着“先考古、后出让”等思维,做到经济发展合理适度让渡文物保护,真正把这些不可再生、复制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4年6月发起了历时6个月的保护文物古迹的国际运动,要求各成员国扩充和改进保护文物的技术和法制措施,同时要求各成员国要在此期间广泛宜传;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普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1978年11月28日在巴黎的第二十届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在此以前为防止文物走私及因此而诱发的各种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促进了文物保护国际化的进程。
定级标准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文物、古董、古玩的区别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古董是为人所珍视的古代器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珍奇物品。在这上面沉积着无数的历史、文化、社会信息,而这些信息是任何一件其他的器物所无法取代的。古董是指过时的东西以及可鉴赏、研究的古代器物,可供了解古代文化的参考。古董、古玩并不一定都是文物。古董”也称“骨董”,所谓“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过去之精华;所谓“董”即知道、了解。
“古玩”是在清代中早期流行的,这可能与爱新觉罗·弘历好古爱把玩有点关系,而我们现在习惯上的“古玩”已经扩大了它的内涵,把青铜器,瓷器,玉器,字画、古籍善本和古典家具、竹刻牙雕、文房四宝、钱币、织绣等十大类都包括在内。古玩,作为一种商品,它的特质集中地表现在两点:一是古玩具有历史重负的沧桑感,往往这些东西,是一个社会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最好见证;二是有文化,有品味,具有艺术性。
从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的涵盖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优秀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而古董和古玩则不然,现代和当代的东西不能称为古董和古玩。由于许多文物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价值,所以收藏爱好者又将其泛称为收藏艺术品。一件古代艺术品,对文物部门来说就是文物,因为它有文化保护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古董,因为它有增值价值;对收藏家来说就是古玩艺术品,因为它有艺术鉴赏价值。
文物与古董两者最主要的界限在于,文物受国家文物法保护,可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间流通买卖,而古董是对珍贵的古物的泛指,涵盖范围广于文物。从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的涵盖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优秀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而古董和古玩则不然,现代和当代的东西不能称为古董和古玩。内容上古董和古玩涵盖面要远大于文物,因为能够定为文物的毕竟是少数,它必须是社会、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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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宗教文物掠影.民族时报.2023-11-18
枣博小课堂 | 8分钟读懂:文物价值.枣庄市博物馆.2023-11-14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坚持保护第一.光明网—《光明日报》.2023-11-17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中国人大网.2023-11-17
法治保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光明网.2023-11-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调研文物保护法修改.中国人大网.2023-12-14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让文物活起来.中国人大网.2023-11-17
国家文物局:坚持依法保护管理,守牢文物安全底线.中国发展网.2023-11-17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国政府网.2023-11-14
古玩,古董和文物的区别.今日头条.2023-11-17
如何分清“古玩”“古董”和“文物”.今日头条.202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