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为了加强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行为管控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21年3月1日起,被取消原有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设立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7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的男子马万林,将自己父亲种植的26棵香樟树卖给他人,被法院判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马万林表示,涉案香樟树在自家屋前房后、自留地旁,且因为多数被松鼠啃坏枯死,为防止安全隐患,他才将枯树砍伐卖掉;且香樟树是自己父亲人工栽植的,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则认为,即使涉案香樟是人工移栽,也属在自然环境下生长,其物种性质仍具有珍稀性,属“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截至2023年12月28日,马万林已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概念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刑法第344条),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客体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并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主观条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历史沿革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同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日起,设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处罚
量刑标准
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分类
一般情节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其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加重情节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依据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2023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明确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相关事件
2016年7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的男子马万林,将自己父亲种植的26棵香樟树卖给他人,被法院判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马万林称,涉案香樟树在自家屋前房后、自留地旁,且因为多数被松鼠啃坏枯死,为防止安全隐患,他才将枯树砍伐卖掉;且香樟树是自己父亲人工栽植的,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则认为,即使涉案香樟是人工移栽,也属在自然环境下生长,其物种性质仍具有珍稀性,属“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马万林的弟弟马万春在该案一、二审中担任其辩护人,他表示根据两高2020年3月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且也有大量指导案例证明,人工种植的香樟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截至2023年12月28日,马万林已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2022年6月至9月,杨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向他人收购植物金豆,并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进行销售,直播期间共计成交672单,成交金额53802.4元。同年9月,杨某某在其住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104盆计112株植物金豆。经鉴定,扣押在案的植物金豆112株,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上述植物金豆除已死亡8株,其余104株均被公安机关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培植。2023年12月,福建连江法院对杨某某直播销售金豆的案件进行了宣判,连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结合其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802.4元,并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887.4元。
2023年12月26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冼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冼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冼某金退出违法所得2895元,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观音莲蕨4株依法予以没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2490元至43701元不等。
参考资料
第三百四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2-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12-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于都县人民政府.2023-12-28
男子售卖自家26棵香樟判缓刑背后:人工栽种香樟算不算重点保护植物.澎湃新闻.202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4-01-08
【能力作风建设年】——普法课堂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澎湃新闻.2024-0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4-01-08
最高法司法解释: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即可入刑.腾讯网.2024-01-08
男子因出售金豆被判刑 这些植物不能采挖、购买.舜网.2023-12-28
三人挖走数百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偷偷卖了.极目新闻.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