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英文名: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茶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茶叶行业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机构,于1992年4月成立。该协会属国家5A级行业协会,现任会长为王庆,地址位于北京市。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清理,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等。2009年2月,应肯尼亚茶叶局与东非茶叶贸易协会的邀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团前往肯尼亚与南非进行访问,以推动中非茶叶经贸往来。2015年5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派员赴英国伦敦参加“第28届国际茶叶委员会年会”。2020年11月,该协会在第十六届中国茶业经济年会上公布了《中国茶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初稿,初步规划了中国茶行业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2024年4月23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共同主办2024黄山茶会暨休宁有机茶文化节,协会会长王庆参与此次活动并发表讲话。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曾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四强”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历史沿革
1992年4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正式成立。2008年11月20日,“中国(广州)国际茶业博览会”在广州·琶洲·中洲中心拉开序幕,该活动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和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联合主办。2009年2月10日-22日,应肯尼亚茶叶局与东非茶叶贸易协会的邀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团前往肯尼亚与南非进行访问,以推动中非茶叶经贸往来。同年10月,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承办的“2009第五届中国茶业经济年会在蒲江县召开。
2010年2月26日,由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暨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再次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次年8月16日,协会主办中国茶产业可持续发展(固始)座谈会。2012年2月,中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党支部被授予“2011年度供销总社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同年10月,国际合作社联盟2012年贸易展览会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协会作为总社代表团参展成员,积极协助代表团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向世界展示中国茶文化。展会开幕当天即有部分参展单位在现场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及进出口贸易意向。协会于2014年2月应邀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专家座谈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庆在会上结合中国茶叶行业发展概况以及行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建设成果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发言。
2015年5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派员赴英国伦敦参加“第28届国际茶叶委员会年会”。2015年7月14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与岳阳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岳阳市茶产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就“第二届(岳阳)黄茶文化节”的相关工作交换了意见。同年9月,协会应邀参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研讨会。2016年5月24-31日,协会应邀出访肯尼亚和南非,参加第22届联合国粮农组织茶叶政府间小组会议以及国际茶叶委员会召开的茶叶生产国-消费国成员会议,并先后拜会了肯尼亚农业、渔业与食品管理局,肯尼亚茶叶产业发展局和南非Melchers Stucken(美最時)公司。2017年11月,中华茶人联谊会第五届四次理事会暨中华茶文化国际交流高峰论坛在京召开,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应邀出席。次年1月,协会秘书处获得“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3月17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宣布,为解决当前春茶销售困难、流通不畅等问题,中茶协已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为全国春茶打造了专属供应链解决方案。同时,双方还将在价格指数、流通数据、消费者画像等大数据领域深度合作,推动茶行业数字化转型。同年11月,该协会在第十六届中国茶业经济年会上公布了《中国茶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议》初稿,初步规划了中国茶行业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2022年12月20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监事会。次年4月28日,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信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美好生活·青春信阳”——第31届信阳茶文化节在百花会展中心开幕。
2024年1月29日,协会受邀参加斯里兰卡大使馆举办的“沉醉不知归路”——茶与旅游推广活动。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助力斯里兰卡茶叶推广,加强中斯两国在茶叶及旅游领域的交流合作。4月23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等共同主办2024黄山茶会暨休宁有机茶文化节,协会会长王庆参与此次活动并发表讲话。同年4月26日,飞猪宣布与喜茶、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联合推出茶旅跟团游新品,共同发布6条新茶饮茶文旅线路攻略,包括福建安溪线、浙江安吉线、云南澜沧线、广西昭平线、安徽祁门线、湖南安化线。
协会职能
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清理;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开展茶业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茶叶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线联系,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联系,增强凝聚力;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资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开展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开展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协会宗旨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茶叶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协作,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的功能;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树立行业信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推动茶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服务内容
标准服务与政策法规
牵头组织编写“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中国茶产业发展规划》《2017中央一号文件解读与茶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思路建议》等专业性指导文件。
2016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协会正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资质,成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首家成功注册的茶叶社团组织。2018年4月,协会正式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协会标准服务已形成以团体标准为重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协同推进,国际标准积极参与的综合服务工作体系。积极争取政府委托职能,完成民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民委、农业部、科技部等多个部委委托或交办的数十项工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5年协会加入国际茶叶委员会,成为唯一代表中国茶叶行业的成员单位。协会积极参与了各项国际茶叶事务,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在努力争取国际话语权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单位搭建国际贸易交流平台。协会多次参加国际茶叶会议,已与众多涉茶国际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政府间茶叶小组(FAOIGG)、国际茶委会(ITC)和欧盟茶委员(ETC)等,以及主要茶叶生产国和消费国的茶叶组织保持紧密联系,建立信息互换机制,还与英、法、俄、澳、印度等国行业组织共同签署了“世界茶业合作备忘录”。
行业统计分析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行行业调研,分茶类、分区域、精细化分析行业产销形势与存在问题,提出针对建议,为各成员单位了解行业总体情况、产业发展趋势等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参考与发展建议。同时,协会根据行业建设与茶叶经济发展需要,开发并定期发布中国茶行业相关价格指数,并连续多年编撰《中国茶叶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在政府决策、企业规划、投资引导、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展览
本着“共谋行业发展、搭建产销平台、推动交流合作”的原则,协会同全国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和会员单位举办了多种形式的茶事活动,带动了跨区域的茶叶消费,促进了举办地茶叶经济的发展,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提供助力。经过多年培育,松阳银猴茶叶节、新昌大佛龙井茶文化节、信阳国际茶文化节、中国(横州)国际茉莉花茶节、中国(广州)国际茶业博览会、中国白茶大会等多项茶事活动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茶界的知名品牌活动。
维护行业权益
茶叶质量安全始终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针对行业突发事件,协会都在第一时间与各相关方联络交涉,公开发表说明解读材料,有效多次化解舆论危机,避免了社会误解和不必要的消费恐慌,“坚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了食品安全社会共制体系建设完善。
信用评价与行业自律
协会坚持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健全行业信用体系版块,积极推行业自律公约和道德准则,研究完善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协调处理各类行业纠纷,推进地区间沟通对话和协作互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信息交流平台
协会拥有《茶世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等多种信息服务窗口;官方网站多次改版升级并搭建会员综合服务平台,推出众多信息服务和在线产品,使信息工作走上多维、系统、精准的服务并行之路。
协会架构
组织机构
理事会
监事会
会员申请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并在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一般会员单位: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并在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从事茶叶及相关链性产业生产、加工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茶农、经营者,在茶叶行业、科研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热爱茶叶事业的相关人士。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简称“中茶协”。英文名称为China Te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T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茶叶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茶叶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协作,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的功能;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树立行业信誉,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推动茶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茶叶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会员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开展茶业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研究、解决茶叶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制定、修订和发布团体标准,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的合作联系,增强凝聚力。
(八)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资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
(九)开展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评估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十)开展茶叶理化、微生物、感官检测等技术服务。
(十一)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开展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须法律、法规等规定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天津市重庆商会:
(一)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二)在本行业内从事茶叶流通、加工、经营及与茶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等,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个人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热心茶叶事业的个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
2、单位会员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LOGO、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由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核;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六)有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要求本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利;
(八)有要求本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会的声誉,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放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声誉及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天津市重庆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确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2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按时缴纳会费,严格遵守协会章程;
(二)具有行业、地域和代表性,在茶叶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反映行业的意愿和诉求;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执行协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天津市重庆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制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五)提名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所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二)组织所属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六)本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本会会长和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副会长由天津市重庆商会根据章程规定条件研究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前1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须在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在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1-1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4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本会章程和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六)监督理事会对本会活动中各项经济和工作的执行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天津市重庆商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0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章节内容参考资料:
社会责任
2014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承接了中央财政支持社团组织示范项目,在云南省勐海县宋乡和西定乡少数民族聚居村落,开展了少数民族贫困茶农古茶树保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生产资料配送等一系列工作,收益对象达到200多户1500人次,全年多次组织村民集中授课、进行技术指导、青苔地衣治理等,解决了茶农的实际困难,增加了茶叶产量,提高了茶叶质量,对提高当地少数民族贫困茶农的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8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积极响应总社为甘肃周曲灾区人民“送温暖、献爱心”捐款活动,为灾区捐款2000元。
获得荣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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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新茶饮文旅线路攻略发布.百家号.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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