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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又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综合考虑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规定的SO2、NO2、PM10、PM2.5、CO、O3六种污染物污染程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值越大,表明综合污染程度越重。

概述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亦可称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综合考虑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规定的:等六种污染物污染程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值越大表明综合污染程度越重。

计算方法

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描述其算法:评价时段内,六项污染物浓度与对应的二级标准值(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之商的总和。

以评价时段为1个月举例,按月评价的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各污染物的统计量浓度值

统计各城市的 的 月均浓度,并统计一氧化碳()日均值的第 95 百分位数以及臭氧()日最大 8 小时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

(2)计算各污染物的单项指数

污染物 i 的单项指数 按式1计算:

(式1)

式中: ——污染物 i 的浓度值,当 i 为 及 时, 为月均值,当 i 为 CO 和 时, 为(1)中相应的百分位数浓度值;

——污染物 i 的 年均值二级标准(当 i 为 CO 时,为日均值二级标准;当 i 为 时,为 8 小时均值二级标准)。

(3)计算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计算需涵盖全部六项污染物,计算方法如式2所示:

(式2)

式中: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污染物 i 的单项指数, 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

当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时,排名以并列计。

应用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此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前,选择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作为第一阶段率先实施新标准的城市,并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据环保部2014年环境状况公报,74个重点城市中,全年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10个城市分别是海口市舟山市拉萨市、深圳、珠海市、惠州、福州市厦门市昆明市中山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分别是保定市邢台市石家庄市、唐山、邯郸、衡水、济南、廊坊、郑州和天津。

据环保部2015年环境状况公报,74个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10个城市(从第1名到第10名)为海口、厦门、惠州、舟山、拉萨、福州、深圳、昆明、珠海和丽水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10个城市(从第74名到第65名)为保定、邢台、衡水、唐山、郑州、济南、邯郸、石家庄、廊坊和沈阳。

据环保部2016年环境状况公报,74个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 10 个城市(从第74 名到第 65 名)依次是衡水市石家庄市保定市邢台市邯郸市、唐山、郑州市西安市济南市太原市,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 10 个城市(从第1名到第 10 名)依次是海口、舟山、惠州、厦门、福州、深圳、丽水、珠海、昆明和台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