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解剖学会
中国解剖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Anatomical Sciences,CSAS),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从事解剖学及其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解剖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中国解剖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解剖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在国家卫生部。
组织结构
理事成员
一、中国解剖学会第十五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理 事 长:张绍祥
副理事长:李云庆赵春华 高福禄刘树伟 丁文龙 刘厚奇
秘 书 长:周长满
副秘书长:房桂珍(专职)周德山 肖 岚 马 超
司 库:丁文龙
名誉秘书长:郭顺根
二、中国解剖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
张宏权 周德山 司银楚 周长满 赵春华 马 超 蒋田仔
安 威 高福禄 景 雅 丁文龙 刘厚奇 周国民 刘树伟
丁 斐 曾园山 徐达传 罗国容 李 和 易西南 刘学政
三、中国解剖学会第十五届理事会名单
张宏权 周德山 司银楚 周长满 赵春华 马 超 蒋田仔
安 威 吴 田德润 崔慧先 高福禄 张 雷 景 雅
吴 岩 李志军 丁文龙 刘厚奇 周国民 徐 晨 康九红
刘树伟 李振中 管英俊 白咸勇 陈子江 夏春林 韩晓冬
丁 炯 丁 斐 陈小蓉 王震寰 李光武 刘德明 王 玮
秦小云 罗国容 谢小熏 宋 健 李 和 廖燕宏 万 炜
黄菊芳 黄 河 潘爱华 郭志坤 藏卫东 张钦宪 易西南
佟晓杰 刘学政 隋鸿锦 徐 冶 刘佳梅 张雅芳 雷 蕾
苏 敏 张 潜 孙 俊 陆 地 徐永清 李云庆 刘 勇
侯一平 何仲义 阿地力江·伊明 李建华 陈活彝 吴武田
分支机构
四、分支机构名称及负责人
(一)工作委员会
1.学术交流与网络信息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绍祥
副主任委员:李云庆、赵春华、丁文龙、刘树伟、高福禄、刘厚奇
2.组织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长满
3.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云庆
副主任委员会:周长满、张宏权、周德山、马超
4.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会:刘学政
副主任委员会:崔慧先、周国忠、邵淑娟、许家军、欧阳钧、李洪鹏、吕广明、宋吉锐
5.科普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隋鸿锦
副主任委员:滕诚毅、丁炯、李哲
6.科技开发和咨询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丁文龙
副主任委员会:丁自海、隋鸿锦、夏蓉、程明亮
7.期刊出版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和
副主任委员:周长满、许家军、汪华侨
8.名词审定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高英茂
副主任委员:柏树令、王怀经、李云庆、宋天保、章静波
9.体质调查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许家军
副主任委员:崔慧先、丁文龙、张传森、刘树伟、任甫
(二)专业委员(分)会
1.人类学分会
主任委员:席焕久
副主任委员:刘武、张继宗、任甫
2.人体解剖学与数字解剖学分会
主任委员:张绍祥
副主任委员:王玮、欧阳钧、李瑞锡、张传森、翟效月、崔慧先、郭志坤
3.组织胚胎学分会
主任委员:李和
副主任委员:周德山、周国民、肖岚、邵淑娟、张宏权
4.神经解剖学分会
主任委员:李云庆
5.断层影像解剖学分会
主任委员:刘树伟
副主任委员:张绍祥、赵斌、宋志坚、于春水、黄文华
6.再生医学分会
主任委员:顾晓松
副主任委员:赵春华、杨宇民、刘伟、张传森、范卫民、陈山林、苏炳银
7.临床解剖学分会
主任委员:徐达传
副主任委员:欧阳钧、唐茂林、张世民、徐永清、黄文华、魏在荣
8.医学发育生物学分会
主任委员:刘厚奇
9.脑网络组分会
主任委员:蒋田仔
副主任委员:李云庆、骆清铭、李葆明
10.干细胞转化医学分会
主任委员:赵春华
副主任委员:高志强、黄晓军、卢传坚、吕玉波、王任直、翁习生、张林琦、张丰春、周长满
(三)期刊杂志
1.《解剖学报》编辑委员会
主编:章静波
副主编:徐群渊、李云庆、张绍祥、周长满、许增禄、顾晓松、高福禄、罗建红
2.《解剖学杂志》编辑委员会
主编:张传森
副主编:许家军(常务)、丁文龙、刘厚奇、张绍祥、李云庆、周国民、钟翠平、党瑞山、席焕久、顾晓松、崔慧先
3.《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编辑委员会
主编:欧阳钧
副主编:唐茂林、徐永清、王大平、赵德伟、廖华(常务)
4.《神经解剖学杂志》编辑委员会
主编:李云庆
副主编:李金莲、武胜昔、李辉
5.《中国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杂志》编辑委员会
主编:李和
副主编:施静、廖燕宏、周德山、周国民、肖岚、邵淑娟、张宏权、张远强、石玉秀
6.《解剖科学进展》编辑委员会
主编:方秀斌
副主编:佟晓杰、刘晓湘(常务)
7.《解剖学研究》编辑委员会
主编:姚志彬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解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Anatomical Sciences, 英文缩写为:CSA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由从事解剖学(包括人类学、细胞学、胚胎学、组织学、神经解剖学、人体解剖学、断层影像解剖学、比较解剖学、临床解剖学和再生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解剖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解剖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和学术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解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解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在国家卫生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解剖学科的科技学术交流,促进解剖学科发展;普及解剖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解剖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编辑出版、发行解剖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荐解剖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解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或团体;
五参与国家解剖教学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六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解剖科技事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政府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解剖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解剖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解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民间解剖科技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
九开展对会员和解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学会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水平,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具体条件如下:
一 个人会员:⑴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和主管技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⑵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⑷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二 团体会员:凡与学会(或专业)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参与学会活动、交往与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或会员所在地省级学会推荐,或由我会二级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推荐,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须先提出单位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理事介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提交书面申请书,由二名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核准备案后方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和知情权;⑶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⑷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⑸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⑹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国际学术组织的加入。⑺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⑴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⑵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⑷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⑸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外籍会员:⑴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⑵可应邀参加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⑶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⑷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四 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按时交纳会费。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一年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的,学会将提示本人),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会章;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举行学术活动,通过提案;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会理事;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于学会工作,富于实干精神;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时,学会设专职副秘书长。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任何组织处分或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4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提交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四 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会费;
五 学会基金、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司库汇报帐目,并实行帐目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归属中华医学会按其编制性质进行管理。学会对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办事效率,学会要关心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各方面待遇,他们的技术职称的评审,由中华医学会统一代为管理,并与其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0月28日全国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规章
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上级精神,为了规范管理,更好的促进学会及学科的发展,适应我国的改革发展大形势,我们特制定本管理规章,望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一、中国解剖学会的分支机构是中国解剖学会的组成部分,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须向中国解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分支机构的工作班子分别统一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常务委员)、秘书等。
二、分支机构要在中国解剖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全国性会员。各分支机构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另立银行账户。为了集中力量办会和办好会,学会提倡和鼓励分支机构尽量把各自的活动安排在每年全国学会召开学术大会的相同期间和地点举行。
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中国解剖学会要将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学会的账户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学会财务要对分支机构的活动(包括学术会议、论坛、学习班、培训班等一切活动)中的各项费用的收取如会议费等提供正式发票。其活动经费收支情况,应帐目公开,收支透明。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司库将根据会议经费开支和反映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收取会议费的活动(包括工作会议)除外。
四、各分支机构要贯彻国家规定,不在十二个旅游地点举办会议,不组织公费旅游,可有计划地在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地区安排会议。
五、根据中国解剖学会13届2次常务理事会(2007年4月1-2日,西安市)的决定:①今后凡是以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学习班均要在召开的前一年底向学会报告和备案,并向学会上交管理费,规模在100人以内的上交1000元-3000元;规模在100人以上的上交3000元-5000元。②自2007年开始,学会主办的7种期刊每年均需向学会缴纳管理费2000元-10000元。希望大家支持学会的工作,学会提倡和鼓励大家以自愿捐款等形式支持学会工作。
六、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结束后一月内应将会议日程、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等会议资料收集一式四份送(寄)交学会归档保存。纪要或总结经学会有关领导审阅后可发布到学会的网站。
七、分支机构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会办公室报送当年的年终总结及第二年的活动计划;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八、中国解剖学会主办的期刊受中国解剖学会和其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其活动要求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此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有与当前形势和国家财务要求不符情况,学会将对此规章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