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
“监察院”(Control Yuan),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同意后任命。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同意任命。
机关概况
其设置取法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组织机构
组成
“监察院”由“监察委员”组成,按“宪法”规定,分别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会议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
根据有关“法规”,“监察委员”必须年满35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曾任“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6年以上,或者省(市)议员8年以上,声誉卓著者;(2)曾任简任司法官10年以上,并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上司法机关司法官,成绩优异者;(3)曾任简任公务员10年以上,成绩优异者;(4)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者;(5)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执行业务15年以上,声誉卓著者;(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声誉卓著者。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所谓公职,包括各级“民意代表”、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者,如公营事业机关的董事、经理。所谓执行业务,是指民营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医务人员等。从“监察委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可以看出,其要求比较高且需要专司其职。 1948年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180名,任期6年。1949年随蒋介石去台的“监委”104人。去台后,它和“国代”、“立法委员”一样遇到不能改选第二届“监委”的危机,于是采取如下“变通办法”:(1)“释宪”。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以释字第31号解释,使第一届“监察委员”仍继续行使其职权,成为“终身监委”。(2)“补选”和“增选”。依“动员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规定,于1969年12月,增选“监委”2人。以后又从台湾和侨居国外的华侨中增补“监委”,如1973年12月增选15名,1980年12月,又补选32人。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重新规定52个名额中台湾选出45人,侨选2人,“余国不分区”5人,取消了大陆地区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的名额。但规定妇女有一定的名额。
机构设置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选举时由全体“监察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者当选。“修宪”后,“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人,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院长”的职责有:担任“监察院会议”主席;提请任命秘书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 “监察院”设审计长1人,负责审核会计事务,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职责是在“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审核结果,编成报告,提交“立法院”,供“立法院”下年度预算参考。 “监察院”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另有会计处、统计室、人事室,负责院内事务。审计部,掌握“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的审计事务,为院直属机构。“监察院”还设10个委员会,包括“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交通、“司法”、边政和“侨务”委员会。当今社会,边政委员会和任务委员会实际上合并为1个委员会,各委员会的职权是,对“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的施政工作进行调查、审议,注意有否违法及失职;对其违法或失职之处,提出纠正案,由“监察院”移送“行政院”或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进。此外,“监察院”还设立下列委员会:“监察院”会议程序委员会、整饬纪律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纠弹案件委员会、决议案办理进度“监察委员”会、法规研究委员会及公报编审委员会等。
地位职权
“监察权”为“治权”之一,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而创建的。“监察院”,按“宪法”规定,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中央民意机构”之一。“修宪”后,其性质改为“准司法机构”。
依“宪法”规定,“监察院”的职权包括:“同意权、调查权、纠正权、纠举权、弹劾权,审计权和法律提案权”,而主要的是“同意权、纠举权、弹劾权和审计权”。
“同意权”,即由“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必须经“监察院”同意后才能任命。“修宪”后,此同意权移转给“国大”。
“纠举权”,是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纠举案。
“弹劾权”,指“监察院”有权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司法院”和“考试院”人员,乃至“总统”、“副总统”的失职或违法行为提出弹劾。“修宪”后,已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赋予了“立法院”,并将“弹劾权”的行使范围适用于“监察院”人员。
“审计权”,是指对政府各级机关财务收支的稽核权。
“监察院”还有巡察和监试权。所谓巡察权,即由“监察委员”若干人组成小组,分区巡回监察。所谓监试权,即“考试院”在举行考试时(除监核外)应咨请“监察院”派员监试。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权”。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是为终审。由此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出惩戒案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由“司法院”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所谓“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历史沿革
历史渊源
根据台湾“宪法”规定,该院是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
1948年5月在大陆选出“监察委员”180人,任期6年,于1954年5月期满。中国国民党去台后,蒋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名义,决定“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聘与召集之前”,“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从大陆随蒋去台的“监察委员”共104人,后陆续死亡或去职者泰半。1969年“补选”2人,1972年“增选”15人(内含华侨5人),后于1980年、1986年进行两次“增额监委”改选。1986年选出“增额监委”32人(其中“侨选监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监察委员”67人。
依据第二届“国大”第一次会议(1992年4月)决定,“监察委员”由选举产生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总统”任命第二届“监察委员”29人;1999年“总统”任命第三届“监察委员”28人。
重大事件
“监察院”迁台后曾弹劾的两名最高官员是前代“总统”李宗仁与前“行政院长”俞鸿钧。曾透过调查坚持反对行政部门意见,影响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孙立人案”。当时的“院长”都是于右任。
弹劾“李宗仁案”
1952年1月“监察院”通过弹劾“李宗仁案”,由于1949年停止行使总统职务的前总统蒋介石当时已“复行视事”,1954年一届“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是罢免李“副总统”,理由是李宗仁担任代“总统”期间违法失职。
调查“孙立人案”
1955年与“总统府”组织陈诚“副总统”领导的“九人小组”调查原陆军总司令、二级上将孙立人部属涉及匪谍案及兵变的同时,“监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发动调查。其结果与“南京总统府”方面极为不同。“监院”报告认为孙立人案子虚乌有。该报告由于过于敏感,与当局意旨不合,事后列为机密封存,于1988年才重见天日。孙立人由于九人小组报告,遭到“国防部”的“管束”行动达三十余年。
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案
1957年“监察院”通过纠正案就军公教待遇问题纠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复后,“监察院”又决议约询“行政院长”,遭到俞鸿钧拒绝。“监察院”于是通过弹劾,将俞鸿钧送“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处。“司法院”公惩会最后也议决记俞鸿钧申诫一次。此一惩处虽属轻微,但对“行政院”声望打击甚大,俞鸿钧随后辞职,由“副总统”陈诚兼任“行政院长”。当年前“总统”蒋介石对于“监察院”此举颇为不满,曾威胁开除弹劾提案的十名中国国民党籍“监委”,也引起学界论战,但当时公意倾向认为,“行政院长”无权拒绝监院约询。不过另有看法认为,当时国民党内存在的派系CC派是弹劾案主角。
2004年“监察院”缺位
2004年底,陈水扁“总统”提名之“监察院”正副“院长”人选与“监察委员”遭到国亲联盟于“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冻结,无法排入议事程序,导致“监察院”“正副院长”与“监察委员”至今都处于缺位状态。2008年中国国民党重新“上台”,“监察院”又重新得以运转,当前“院长”为王建煊。关于“立法院”不将此案排入议事程序是否“违宪”,正提付大法官解释中。
“立法院”中国国民党与亲民党搁置“总统”提出“监委”名单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认为“总统”为提名适当人选组成的审荐委员会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认为正式提名名单包括审荐委员会委员张建邦,萧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长”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单似具有较强的党派偏向,与“国会”朝野结构不尽呼应。第三是针对台湾股市上市公司--大陆工程公司董事长,也是台湾高速铁路(台湾高铁)公司董事长殷琪(女)亦担任审荐“委员”表示不满,认为殷琪女士于2000年“总统”大选涉入较深,担任陈水扁“总统”候选人的“国政顾问团”成员,党派色彩强烈。国亲联盟之意见是否足以正当化搁置该案,现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进行审查中。
被搁置的被提名人名单如下:
提名张建邦任“监察院长”,萧新煌任“副院长”,另,提名李伸一、赵荣耀、吕溪木、黄武次、谢庆辉、黄煌雄、邱清华、洪昭男、叶金凤、张富美、林志嘉、吴丰山、高秀真、杨平世、林筠、黄惠英、黄尔璇、刘玉山、蔡明华、刘永斌、吕新民、尤美女、颜锦福、陈宏昌、洪贵参、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审荐委员会名单如下:
召集人“副总统”吕秀莲,“委员”前“监察院长”钱复,前“交通部长”与台湾淡江大学校长张建邦,“总统府国策顾问”萧新煌,“总统府”秘书长苏贞昌,台湾高铁董事长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于若干当年受提名者已经出任苏贞昌重新组成的内阁成员,担任“行政院”部会首长,依照“宪法”不得兼任“监察委员”,因此该项人事同意案又更形复杂化。
“监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与忠孝东路交叉口,比邻“行政院”,“立法院”。办公建筑是日据时期的台北州厅,于1915年增建完成,于1998年7月30日被“内政部”指定为“国定”古迹。
存废争议
“监察院”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但弹劾权已经由“立法院”及全民公投机制承担,纠举权由“立委”及“司法院”承担,审计权可独立置于“行政院”之下。故岛内有学者建议废除“监察院”建制,同时废除“考试院”建制(因“行政院”下已有管理公务员之机构),通过“修宪”实现三权分立,裁汰不必要之官署。
历任院长
(1928年10月8日至1929年8月29日,未就职)
(1929年8月29日至1930年11月18日,未就职)
(1930年11月18日至1931年6月14日)
于右任
(1931年6月14日至1931年12月28日)
于右任
(1931年12月28日至1935年12月7日)
于右任
(1935年12月7日至1943年9月13日)
于右任
(1943年9月13日至1947年4月17日)
于右任
(1947年4月17日至1948年6月4日)
于右任
(1948年6月9日至1964年11月10日)
李嗣璁(代理院长)
(1964年11月10日至1965年8月17日)
李嗣
(1965年8月17日至1972年5月15日)
张维翰(代理院长)
(1972年5月15日至1973年3月19日)
(1973年3月19至1981年3月24日)
余俊贤
(1981年3月24日至1987年3月12日)
(1987年3月12日至1982/02/01
黄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93年2月1日)
(1993年2月1日至1995年9月23日)
郑水枝(代理院长)
(1995年9月23日至1996年9月1日)
(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
(1999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
(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3,参考来源于人民日报社,资料参考来自人民网,转载来源于中国台湾网(国台办).tw.people.com.cn.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