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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

宫刑,又名腐刑、阴刑、蚕室刑。所谓“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中国古代五刑之一,仅次于死刑。

在先秦时期,宫刑就有应用,最初为了惩戒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发展到西周时期,宫刑的施行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实施在淫罪之外的其他地方,成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手段。秦汉,有明文法律任用宫刑,秦朝宫刑是仅次于大辟(死刑)的一种明令刑法。汉朝被判死罪者,可受宫刑以免一死,如汉代太史令司马迁,就是受宫刑的代表人物之一。一直到隋朝杨坚制定《开皇律》,明文废止宫刑,自此宫刑才在历代正规刑制上被废止,但是私下宫刑并未完全禁绝。到了清末刑法改制,宫刑才彻底被废止。宫刑在男女身上的任用不同,男子需割除生殖器官;女子则是用棍棒敲打其下身,令其失去生育能力。此时宫刑已经成为滥施惩罚、压迫民众的一种严酷手段。

宫刑对受刑者身体及精神是一种严重摧残。其实施过程十分残忍,又因古代医疗设施的简陋,过程非常痛苦,死亡率也很高。此外,古代宦官被阉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宫刑,大多是为生活所迫,自愿被阉割入宫,并未承受刑罚。

历史沿革

发展背景

古代奴隶制时代主要有五种刑罚:墨、、宫、膑、大辟。墨是用刀在脸上刺字并涂上墨;劓是割鼻子;宫就是男子去势,女子幽禁, 去其生殖能力;膑是削去膝盖;大辟就是死刑。这五刑的渊源是我国古代三苗部落的五虐之刑。《沿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泣。”根据《吕刑》的记载,苗人的五刑是劓、耳、栎(即 宫)、,没有提及“大辟”,很有可能“大辟”不是苗人独创。苗民即三苗之君,三苗部落不敬神,不信巫,苗民用刑罚来遏制部落成员。禹曾经讨伐三苗,是因为苗人不遵守天命,作“五虐之刑”,犯了大罪,所以禹率兵用战争惩罚三苗。《左传》有“夏有乱砍,而作高刑”的记载。《汉书·刑法志》也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从禹开始,夏商周三代都沿用了这五虐之刑。苗民五虐之刑 中的“”就是宫。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宫刑产生的渊源。

发展历程

先秦时期

夏朝时,三苗(少数民族)肆行“五虐”,其中有“椽阴”,就是宫刑。夏灭三苗,却对他们的椽刑加以发展,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大辟、膑辟、宫辟、劓、墨)之一,其中“宫辟五百”。商代未见有宫刑的记载,但商代有肉刑,而且承袭夏制,应当包括宫刑在内。周初也正式把宫刑列为五刑(墨、劓、宫、、杀)之一,规定“宫罪五百”。但当时把宫刑排在五刑的第三位,次于死刑和刖足。周穆王时,又把宫刑升为第二等,仅次于死刑。据说,周穆王认为,人虽刖足但能行人道(有性机能),而宫刑可以使他断绝后代。这说明,西周时随着奴隶制的逐渐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初步萌生,宗法观念、家庭意识占重要地位的封建主义思想体系开始确立了。

西周时,宫刑已不仅是用来惩治淫罪,犯了其他罪行而还不至于判处死刑者,可处以宫刑。这样,宫刑的施行范围比它的本义有所扩大。而且,西周时还规定:“公族无宫刑。”意思是说,奴隶主贵放大犯了罪,不能判处宫刑,原因是为了“不其类也”,即不让他的家族断绝后代。贵族们犯了罪该处以宫刑者,就用“”(剃去头发之后去做看守仓库一类的劳役)来代替,而一般的平民百姓犯了应该处以宫刑的罪则不能赦免。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西周刑法制度的鲜明的阶级性。

中国最早的去势据考证发生在商朝,甲骨文中已出现“凸刀”字,其形状为用刀去势,《甲骨文合集》第一册第○○五二五片载:“庚辰卜,王,朕(凸刀)羌,不死。”便说明商王武丁时期就出现了被去势的阉人。到了周朝,受了宫刑的男子就被称之为“寺人”。

在《尚书》中有几处提到了五刑和宫刑,例如《尧典》中就有“五刑有服”语。今出土的周鼎金文字中有“仲宦父鼎”,文曰:“中宦父作宝鼎,子子孙孙永宝用。”《尚书·吕刑篇》中有“宫辟疑,吕刑篇罚六百,阅实其罪”语;又云:“爰始淫,为劓、刖,(即宫)、黥。”又云:“舜典五刑,宫。”《慎子》一书有:“虞五诛,以艾毕当宫。”《周官》则云:“夏宫辟五百。”据《隋书·经籍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氏三千”,又《魏书·刑罚志》:“大辟二百,膑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与夏,盖有损益。”从以上记载看来,后世一般认为宫刑至少在大禹以前就已出现。周朝时将受了宫刑的男子称为“寺人”。“寺”字为“士”与“寸”二字构成,在古代,“士”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史书所称“士人”即男人,“士女”即男女;“寸”像一只手拿着一把小刀,“士”“寸”合在一起就是用刀割去男性生殖器。男子受宫刑,一般理解是将阴茎连根割去,但据古籍记载,也有破坏阴囊与睾丸者。如《古今韵会举要》一书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外肾是指阴囊和睾丸,破坏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发育,阴茎不能勃起,从而丧失了性能力。

秦至南北朝时期

秦时,宫刑使用得很普遍。集中七十万名囚犯去修建,其中许多人就是受了宫刑的。的父亲也曾受了宫刑,他的妻子改嫁了别的男人,生的儿子都承继,并且都处以宫刑,赵高即是其中之一。

汉初时。不少人已经意识到宫刑和其他损伤人的身体的肉刑太残酷,于是,刘恒十三年(公元前167)诏令废除肉刑,其中包括废除宫刑。但过了不久,刘启中元年间又恢复宫刑。开始时只是用宫刑代替死刑,后来也把宫刑用于对某些非死罪的处罚。刘彻时,不少文武大臣都被处以官刑,如将军李延年、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张安世的哥哥张贺等。东汉时效法前代,宫刑常见。建武二十八年(52)冬十月,刘秀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而在押的男女囚犯都处以宫刑,其中女子的宫刑指幽闭。建武三十一年(55)又重申此令。水平八年(65),刘庄下诏将被判为死罪者减一等。其中大逆无道者下蚕室。建初七年(82),汉章帝刘妲下诏将被判为殊死的罪人下蚕室,其中女子幽闭。元和元年(84)、章和元年(87)及永元八年(96)都下过同样的诏书。汉代对来自西域国家的使节或人质也曾使用过宫刑。征和元年(公元前92年)楼兰国王去世,其国派人到汉朝迎接作人质的太子回国继承王位。这位太子在长安因犯法已受过宫刑,刘彻就没有放他回本国。

宫刑不仅造成人的肉体痛苦,也使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有的人因受不了这样的侮辱而自杀。司马迁受刑后,每想到这一难堪的奇耻大辱,都不觉汗流沾背,也想“引决自裁”。因此,后世不少正直之士多次提出废除宫刑的建议。有的朝代曾加以采纳,也有的朝代又将宫刑恢复。东汉永初年间,廷尉陈忠上书请求废除下蚕室之刑,刘祜刘枯批准施行。

建安时,曹操曾提议将某些死刑改为宫刑,交群臣讨论,陈群、钟繇附和曹操,赞成恢复宫刑,而王朗孔融等人反对使用宫刑,结果议而未决。宫刑在汉以后一直是作为减死一等的代替性质的刑罚,魏晋时,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叠起,因此多次引起关于肉刑的争论。主张恢复肉刑的一派,魏有陈群、钟系、李胜,晋有刘颂卫展等人,他们宣称“使谣者下蚕室,盗者删其足”,可以达到“刑一人而戒千万人”的目的。反对恢复肉刑的一派,魏有杨修、王朗、夏候玄,晋有周颖、王导等人,他们以“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为标榜,而其根本出发点是认为肉刑“非悦民之道”;尤其是惟恐“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孩远近”,从而引起更大的反抗。这场争论,时断时续,旷日持久,而恢复肉刑的主张终不果行。

北朝时,宫刑一度死灰复燃。北魏规定,对谋反叛逆者要处以腰斩,全家同诛,家中十四岁以下男单处以腐刑。如元恪时,平季就是因为父亲参与了和尚法秀谋反的事件,而受了宫刑。很明显,统治者的目的是将反叛者斩尽杀绝,不留后患。将儿童处以宫刑虽然意在表现一点仁慈,但却掩盖不住统治者制定刑法的阶级性和残酷性。东魏时,南兖[yǎn]州刺史、河阳侯樊欢因不满高欢父子专权,图谋复兴东魏,被高氏杀害,其子樊叔略正在幼年,被处以腐刑。西魏北周未见宫刑的事例,但也未见废除宫刑的文告,直到隋初开皇年间。杨坚才正式下诏将宫刑废除。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罚而言,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魏晋和南梁的法律,都无宫刑。北朝北魏、东魏,还有腐刑的记载。元宝炬大统十三年(547年)语:“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高纬天统五年(569年),“语应宫刑者免刑为官奴”。

唐朝

唐代初期,齐王李元吉的僚属崔季舒等三人“以极言蒙难”,三人之子“并及淫刑”(《新唐书·太宗纪》)。可见当时犹有宫刑存在。

唐朝的安禄山曾阉一个叫猪儿的人,血流数升,差点致死;后来,安禄山也被猪儿切腹而死。猪儿出自契丹部落,年幼时就侍奉安禄山,因其聪明狡,很得安禄山看重。为了让猪儿不要生出二心,安禄山持刀将猪儿施以宫刑。当时猪儿血流数升,心存死志,安禄山用柴火灰敷在他的伤口上,猪儿才活了下来,从此成为阉人,得到安禄山的宠信。

明朝

朱元璋在他的《明大诰》中就规定了许多严刑峻法,其中就有阉割为奴的内容。在明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关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大怒,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封建统治者施用宫刑是多么任意、随便。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编》记载,朱祁镇时,靖远伯王骥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可见这种做法在当时是被允许的。

清朝

到了清朝,有所谓“闺刑”,即一些在刑制上没有明确列出条目的酷刑,其中宫刑也比较常见。比如乾隆山阳县地痞赵成趁儿子不在家强奸儿媳,儿子赵有谅怒不可遏,但还是没告发父亲,只是带着妻子远离。可赵成却勾结恶霸杀人越货,更陷害是儿子所为,企图杀死儿子霸占儿媳,结果事发,爱新觉罗·弘历判赵成死刑的同时,却也将赵友谅处以宫刑,并将他发配边疆,致使其家破人亡。

清朝宫刑开始于乾隆年间,主要适用于谋反大逆及杀一家三人以上案内的缘坐犯。缘坐犯相对于正犯而言,指在族刑制度中随犯罪人同遭处罚的亲属,在古人看来,他们并非是完全的无辜者,也是罪人,故将犯罪人称作正犯,随正犯受刑者称为缘坐犯。乾隆五十四年 (1789年)定例:“嗣后,有杀死一家三、四命以上者,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绝嗣,其凶犯之子,无论年岁大小,俱着交内务府一体阉割,以示惩创。”乾隆五十六年 (1791年)定新制,谋反大逆案内正犯年幼之子、孙俱阉割,派在内务府外围当差。爱新觉罗·颙琰四年 (1799年)又因“大逆缘坐人犯,究系逆匪余孽,未便阉割留派外围当差”,取消了谋反大逆及杀死一家三、四命以上阉割其子孙的条例,俱改发边远充军,但规定缘坐男犯到配之后,不准婚配。宫刑一度废止。但至爱新觉罗·旻宁八年 (1828年),刑部又奉旨定例:“嗣后杀死一家三、四命以上之案,审明被杀之家实系绝嗣,将凶犯之子年未及岁者,送交内务府阉割,奏明请旨分赏。”在杀一家三人案件中重新恢复了宫刑,但多了一个条件,即被杀之家绝嗣,如非绝嗣,则凶犯之子不用宫刑;而且仅限于凶犯年幼之子 (十五岁以下),成年子仍发极边充军并不准婚配。道光十二年 (1832年),赵金陇反逆案中,其子赵满仔年方七岁,按律随母发遣,但因赵金陇“罪大恶极,未便仍留孽种”,遂将赵满仔监禁,至十一岁时送交内务府阉割。是在反逆案中也恢复了宫刑,但这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个例,按照法条,反逆案内缘坐年幼男犯应发遣为奴。爱新觉罗·旻宁十三年 (1833年),道光皇帝认为,“(反逆案内)缘坐男犯,到配之后,不准婚娶,不过徒空言,有名无实,必致孽种潜生,殊非所以示惩创”,令刑部再议。刑部奉旨酌改旧例,议成新条例:“嗣后,反逆案内律应问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着照爱新觉罗·弘历五十四年阉割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其年在十岁以下者,令该省牢固监禁,俟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至于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案中,宫刑仅限于凶犯年幼之子(十五岁以下),成年子仍发极边充军并不准婚配。至此,清代的宫刑适用条例基本固定,少有变化。

宫刑废止

宫刑废止的历史,充满着反复。早在刘彻时期,宫刑就被明令废止。刘恒十三年(前169年)五月,刘恒下令废除肉刑,宫刑作为肉刑的一种,也被废止。后来到了刘启时期,汉景帝刘启又重新启用了宫刑。《汉书:景帝本纪》记载,汉景帝四年(前153年)秋,其诏令“死罪欲腐者,许之。”汉武帝时期,宫刑也有实施,标志事件是天汉三年(前98年),太史令司马迁因为将军李陵辩解,获罪入狱,处以宫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元宝炬元宝炬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二月,下令废止宫刑。隋朝时期,杨坚开皇元年(581年),下诏重新修订法律,制定《开皇律》,该律法有提到废止宫刑。自此历代正规刑制上均没有宫刑。

后来的朝代宫刑虽无明令,私下却仍有起复,宫刑的废止一直不够彻底。直到清末刑法改制。这次改制彻底废除了宫刑等旧五刑中残余的肉刑,新五刑中的答刑、杖刑等肉刑也被废除,自此以宫刑等旧五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和新五刑刑罚体系,都被近现代刑罚体系所取代。这是中国刑罚史上又一次划时代的改革,包括宫刑这一类的肉刑真正被结束。

刑罚内容

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宫,又称蚕室。是因为“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人被阉割时必须避风寒,否则会断送性命。因此,施行宫刑时,必须准备一间暗室。里面不通风,不透光,并且要生火取暖,让受宫刑者住在里面,像养蚕于温室中似的,百天以后伤口完全愈合,才能到外面自由行动。所以,又称宫刑为下蚕室。

宫刑又叫腐刑。有人说,男子被割除生殖器官后,数日内其伤口散发出肌肉腐烂的臭味,所以称为腐刑。也有人说,男子受宫刑后就丧失了生育能力,像腐朽的木头不会再开花结果,所以称为腐刑。

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西周时,受过宫刑的人被称为“奄人”。《周礼·天官·叙官》篇中有‘牺人奄十人”之语,前人注解说:“奄,精气闭藏者,今谓宦人。”因此,后世称在宫中服役的太监为奄人或阉人、阉宦,称施行宫刑为阉割。《诗经》《春秋》《左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多处提到的寺人、侍人等,也都是指奄人。

作用目的

据考证,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即“妇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淫,割其势也”。《伏生书》传更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由此可以推见,宫刑是在一夫一妻制出现后的事,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对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惩罚了。而且,再从五刑的排列来看,宫刑是肉刑中最重的,仅次于大辟(斩首),显然当时人们思想中还残留着原始时代的初民对生殖器崇拜的影响,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传说中的尧舜,大致是中国的父系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一夫一妻制逐渐确立,所以宫刑在那时开始出现是完全可能的。

官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这在人类的婚姻制度刚刚跨人文明门槛的当时是现实的。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了,扩大到与最初的意思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滥施惩罚、压迫民众的一种严酷手段。这种扩大始于何时,历史上没有明确记载,但至迟到周穆王时,已规定“宫罪五百”,西周时受宫刑的罪名已相当多,而且受刑对象是广大奴隶和一般平民,至于奴隶主贵族是“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不剪其类”就是不绝他们的后代,奴隶主贵族即使犯了当官之罪。也只服髡刑,即将犯人剃光头发,锁住颈项服劳役,“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可见,古代的刑罚带有多么鲜明的阶级性。宫刑施用的范围到了后世越来越大,如到了战国时期,《列子·说符篇》载有人曾劝秦王以仁义治国,秦王处人以宫刑,罪名是“若用仁义治吾国,是灭亡之道”,这说明封建统治者已经用危害国家的罪名处人以宫刑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造阿殿骊山时竟发隐宫刑徒70余万人服劳役,这里的“隐宫”是指宫刑,这70余万人中已受过宫刑的人肯定是不少的。

宫刑起初系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而制定的刑罚方式,惩治对象主要是男女之间的淫罪。其后,宫刑的施行范围不断扩大。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方式,宫刑逐渐施用于淫罪之外的其他类罪犯。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汉书·景帝纪》),即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宫刑的性质,由单纯的淫刑逐渐演变为减死之刑、免死之刑。此种变化,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从而对宦官队伍的成分构成,无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需要指出,宫刑的对象往往不限于罪犯本人,死刑罪犯(尤其是所谓“大逆不道”的死刑罪犯)的子孙,亦常因受到牵连而被施以宫刑。此类宫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灭族”。

典型案例

司马迁受宫刑

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刘彻派他的小舅子李广利李广利,率三万骑兵,由酒泉市出兵,击匈奴左贤王天山,而派名将李广之孙李陵负责后方重。李陵乃名将之后,不愿如此屈居人下,而且还是管后勤之类的活,便提出要当先锋官,吸引匈奴的主力,以保证贰师将军出击取胜。汉武帝最终交给李陵五千步兵,李陵率军与几万匈奴兵战半月,始终不见救兵,最终寡不敌众,兵败被俘。

一些阿谀奉承之徒把失败的责任诿过给李陵。当武帝召问太史令司马迁的时候,司马迁却为李陵辩护,令汉武帝大怒,将其下狱判罪。次年,讹传李陵在匈奴教单于练兵以对付汉军的消息。汉武帝信以为真,未经核实就下令把李陵的母亲、妻儿全家处死。司马迁以诬罔主上的罪名,也被判死刑。照当时的法律,司马迁若想不死,只有两条路:一是交纳五十万钱赎金,二是受腐刑(即宫刑)。司马迁出身清贫的史官之家,拿不出那么多钱。为了完成自己早已定下的志愿,也为了继承父亲的遗志,司马迁决定下“蚕室”接受宫刑。太始元年(公元前96年),司马迁出狱,由于他的家传才能,朝廷仍任命其为中书令。司马迁除了作为皇帝秘书处理日常工作外,便将全部精力都放在《史记》的撰写上,大约四年后完成了这部五十二万余字的巨著。

在中国传统宗法观念和伦理观念的影响下,宫刑被视作上辱祖先、下绝后代的刑罚。遭受此刑者,往往陷入为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所不齿的屈辱境地,也会因此而经受长期的精神痛苦。西汉司马迁曾自述了受宫刑后的内心痛苦与屈辱:“人固有一死,死有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楚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支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仆以口语遇遭此祸,重为乡党戮笑,污辱先人,亦何面目复上父母之丘墓乎?虽累百世,垢弥甚耳!是以肠一日而九回,居则忽忽若有所亡,出则不知所如往。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从司马迁的自述中可以看出,宫刑被视为是各种屈辱中的最“下”者、最“极”者,“乡党戮笑,污辱先人”,故遭此刑者难免痛不欲生。

张贺受宫刑

西汉大臣张贺是酷吏张汤传的儿子,他曾与卫太子刘据交好,是太子宾客。后来刘据遭遇巫蛊之祸,起兵失败,其宾客都被杀害。张贺因与卫太子刘据交好,太子兵败后被牵连,因其弟弟张安世求情,免除死罪,被处以宫刑,后任掖庭令。

李延年受宫刑

西汉音乐家李延年出身倡家,父母兄弟姐妹都是歌舞艺人,他因为犯法被施以宫刑,到狗监任职。后其妹妹得到刘彻宠幸,被封为孝武皇后,李延年也因为精通音律得到汉武帝宠爱,显贵一时。

相关评价

现代学者吴凯认为,宫刑对于受刑的男性来说,既毁灭了他的人生乐趣,也剥夺了他遗传的权利。因此,宫刑是对人的非常严厉的惩罚。

史记》与传记文学研究专家韩兆琦教授认为,宫刑对司马迁的肉体和精神是一种莫大的摧残,但是对于司马迁思想的升华,却是一种莫大的促进,令他看透了统治阶级的凶残。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博士陆侃怡认为,“宫刑无论在技术上、价值上都无法符合作为一个正刑的基本条件。它剥夺了犯罪人的个体繁衍能力而被认为是一种对家族血缘延续的间接破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家族死刑的“延后执行”。而由于社会价值导向的变化,令繁衍后嗣的资源成了一种国家应给予个体或家族的最起码的尊重。所以宫刑在序列上的严厉程度被提高的同时,它在适用时需要更加慎重和有限。”

学者叶献高在《读史杂谈》一书中谈及宫刑,他认为宫刑是对对男人打击最大的刑罚,因为阳刚之气已被打掉,变得不男不女,这是男人最大的“内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