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
反倾销(英文:Anti-Dumping)是指出口国以低于一类产品的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别国出口该产品,并给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带来损害时,进口国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因其合法、便捷高效、针对性强等特点受到国际市场广泛应用。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口国有倾销行为;二是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是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15世纪到18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开始采用关税壁垒抵制倾销,反倾销开始萌芽。在18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倾销和反倾销矛盾不断发展,反倾销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1904年,加拿大制定《海关关税法》,首次将反倾销加入法案。二战结束后,在WTO及GATT的作用下,关税大幅度降低,不少国家开始采取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反倾销措施得以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反倾销措施日渐规范化。
反倾销基本程序分为申请、调查、裁定、复审或终止。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临时保障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最低价格承诺三种方式,同时还有数量限制和贸易救济调查等其他措施。
反倾销措施主要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倾销行为带来的打击,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制衡不正当竞争。但反倾销自身存在程序复杂问题,同时也会加剧贸易紧张,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和成本费用增加,同时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造成反倾销滥用,破坏国际市场秩序。
基本概念
定义
反倾销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进口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公平竞争而采取一系列抵制措施的行为,就是反倾销行为。
其中,正常价值的认定是判断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及采取措施程度的基础。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方法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
条件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受害国实施反倾销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确定某一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一国(地区)市场。
(2)确定对进口国(地区)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正在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WTO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3%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
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重商主义时期,经济发展以经济垄断为主,出口厂商开始了早期的倾销活动。各国政府通过提高进口产品关税,高筑关税壁垒,起到反倾销作用。但由于资本实力的悬殊,受害国(地区)对资本实力强大的倾销者的抵制效果不明显,还可能招致出口国的报复,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当时的倾销活动具有局部性,所以法定意义上的反倾销还未出现。
正式成立(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日益激化,形成了高峰。1904年,加拿大制定了《海关关税法》,反倾销首次被纳入法律范畴。随后,多个资本主义大国也相继进行反倾销立法,为本国战时发展起来的工业部门提供了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倾销再次成为了各个国家占据国际市场份额的贸易工具。由于WTO及GATT的作用,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1947年,WTO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措施在国际上有具体的规范条例,这使得反倾销措施得以迅速发展。
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
进入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高呼减让关税要求,越来越多国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措施来抵御进口商品冲击。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反倾销成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各国贸易正常化的最有效手段,在20世纪90年代后,反倾销措施成为世界各国使用最频繁的贸易保护工具。但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挤占竞争对手市场,利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歧视、滥用反倾销等行为,导致国际贸易秩序恶化,出现反倾销滥用现象。
特点
反应性
反倾销政策通常是一种反应性政策,即在接受国政府接收投诉或发现证据显示可能存在倾销行为时才会实施。它不是常规的贸易政策,而是对特定问题的回应。
合法性
自1947年WTO制定《关贸总协定》开始,反倾销正式成为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工具,拥有合法地位。随着《反倾销守则》和《反倾销协议》的颁布实施,反倾销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获得国际规则的认可和保护。2001年11月,中国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备的反倾销制度。
便捷性
反倾销的便捷性体现在指控容易成立和实施措施简单两方面。其原因主要是反倾销规则仍存在一些漏洞,例如规定不合理、界定不明确等,并且反倾销属于单边行动,提起反倾销案例的国家不需要对目标国进行磋商或付出补偿成本。例如在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反倾销案例有将近98%胜诉。
针对性
反倾销只针对某个国家(地区)的某种产品,发起国可以选择部分国家,也可以是部分国家的部分产品,或者选择部分生产商或出口商来提起诉讼和采取相关措施。
高效性
反倾销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其迅速性和致命性。由于反倾销具有针对性,所以节省了大范围的调查和确定成本。同时,从反倾销立案开始,每一环节都对受控企业进行限制,并且一旦指控成立,其措施有效期较长,相对于多数进口产品的周期性而言,产品进入市场已经丧失了优势。
作用
保护国内产业
从长远来看,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维护国内市场秩序,倒逼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求变,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打破对外来商品的依赖。所以,通过限制进口倾销产品,可以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保障民族工业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
反倾销使出口商更加规范出口,不再采取低价、过量出口的贸易策略,转为升级国内产业,使国际间贸易依旧持续,形成更好的对外出口格局,提升合作空间。
制衡不正当竞争
国外频繁发起倾销,迫使被倾销国加快完善国际贸易立法改革,建立反倾销体系,深化制度。并且有利于加强国内利用反倾销来保护本国合法利益的意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维护市场竞争公平。
流程
申请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规定,由国内产业代表或企业主体向贸易当局提出反倾销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且对本国产品造成实质性伤害以及倾销进口与所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相关资料。为了提高启动反倾销的效率,申请书还需要有申请人身份基本信息、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数量和价值说明等内容。
调查
资格审查
贸易当局要审查申请中提供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理由启动调查。
对于“由国内工业或代表提出申请”的鉴定,世贸规则要求申请得到总产量占该部分国内工业所生产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50%以上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则该申请应视为“由国内工业或代表国内工业”提出。但如果国内生产者明示支持申请的账户少于25%,而支持申请账户占国内工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下,则不予调查。
对于是否达到反倾销条件的鉴定,有关当局确信没有足够的倾销或损害证据证明有理由继续处理案件、倾销幅度小于最低限度2%以及从某一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进口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港口的比例低于2%的,应立即终止调查。
如果申请的证明都为适当,在开始调查之前,当局要通知有关出口成员政府。
立案调查
一旦立案调查,当局要向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主管部门提供反倾销书面申请的全文。在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反倾销调查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均要配合当局的要求提供信息,并有充分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他们认为与有关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充分的机会维护自身利益。所以当局要根据要求为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机会与那些有不利利益的当事方会面,以便提出反对意见和反驳论点。
裁定
初裁决定
根据世贸规则要求,调查要在开始后一年内完成,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18个月。当局根据调查的结果,对确认有倾销事实并决定损害的程度做出肯定性初裁。
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提出证据后,当局要对受害人的投诉给出明确的结果和进行相应的公告裁决。终裁的结果一般采用两项否定式,即要么案件不成立终止调查,要么案件成立并征收有明确数额的反倾销税。
复审
当局在必要时主动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已过一段合理时间的情况下,应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请求,并提交确凿资料证明有必要进行复审。利害关系方应有权要求当局审查继续征收关税是否有必要抵消倾销,如果取消或改变关税,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或两者兼而有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确定不再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则立即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终止
当局经过复审,确认已经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且不再构成倾销后,对应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终止。
措施
反倾销主要采用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三种方式,辅以数量限制及贸易救济调查等手段。
临时保障措施
在已经启动调查程序,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损害国内产业期间,国内政府可以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以防止进一步伤害国内产业。临时保障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且金额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根据世贸反倾销规则规定,不得早于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实施临时措施,且尽可能缩短期限,不超过4个月。
最低价格承诺
在收到任何出口商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以使当局确信倾销的有害影响已经消除后,可以中止或终止诉讼程序,而无需征收临时措施或反倾销税。
这种承诺下的价格上涨不得高于消除倾销幅度所必需的水平。如果价格上涨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价格上涨幅度应小于倾销幅度。
进口成员的当局可以提出价格承诺,但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这种承诺。出口商不提供或不接受邀请这一事实,绝不影响对案件的审议。然而,当局可以自由决定,如果倾销进口继续存在,则更有可能实现伤害威胁。
反倾销税
在已满足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应为倾销的全部幅度或更低的决定,应由进口成员当局作出决定。
对任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对从所有被发现倾销并造成损害的来源进口的此类产品,在每种情况下征收适当的反倾销税,但从已接受本协定条款规定的价格承诺的来源进口的除外。当局应指定有关产品的供应商或供应商。
反倾销税征收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倾销幅度。当反倾销税数额是追溯性评估时,应尽快确定支付反倾销税的最终责任,通常在12个月内;当反倾销税数额是预期评估时,应根据要求迅速退还任何超过倾销幅度的已缴税款,通常在提出退还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
反倾销税具有追溯效力。WTO反倾销协定规定,最终反倾销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商品征收,主要为了防止进口商在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前大量突击进口被调查产品,规避反倾销制裁。
其他措施
数量限制
国内政府可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以防止过量倾销。这通常通过配额或进口许可证来实现。
贸易救济调查
如果反倾销调查还涉及到其他不正当贸易行为,如补贴,政府可以进行贸易救济调查,以采取适当的措施。
局限
加剧贸易紧张
反倾销措施也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和合作问题。一些国家可能会对反倾销措施提出异议,认为其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这可能引发贸易争端的升级,导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措施,使得贸易关系紧张,限制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对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进口商品价格上升
从实际利益出发,进口国中使用被诉反倾销产品为原材料的相关企业也受到牵连,这些企业会面临原材料上涨的困境,只能选择新的替代产品或是被迫使用本国相对高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这无形中提高了进口价格。同时,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由于进口商品供给减少,价格上升,他们不得不购买其他国家价格高昂的同类产品,降低了总体的生活质量。
程序复杂
在反倾销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调查机构和分工过于繁杂,隐藏着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弊端。加上对反倾销申请者资格受理条件以及被反倾销涉及多种原告,情况更加复杂。同时,反倾销每一道程序均有一定的时效,且期限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
增加成本费用
从进口国来看,由于反倾销措施通常会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的成本对应增加,影响消费者利益。此外,对于依赖进口倾销产品的企业来说,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利润。
从出口国来看,多产品企业的出口数量和出口产品种类由于反倾销而明显减少,提高了多产品企业的出口价格、出口产品集中度和出口市场多元化,且该效应受到企业全球价值链上游嵌入度、下游嵌入度以及地位指数的制约。
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进口国来说,滥用反倾销的保护主义效应使得国内落后产业受到保护并且利用国家的偏袒性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则不利于产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出口国来说,滥用反倾销会影响被诉反倾销产品的出口,挫伤出口商的积极性,使被反倾销企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该国的就业状况、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
相关事件
外部对华
印度
对中国不锈钢冷轧卷板征收反倾销税
案例历程
立案
2008年11月25日,印度商工部收到印度金达莱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对原产地位于中国的不锈钢冷轧卷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初裁
2009年3月27日,印度商工部决定对本案进行反倾销制裁原审肯定性初裁。中国涉案产品均未得到市场经济待遇,都被选择以第三国作为计算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案件初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企业进行临时反倾销税措施。
终裁
2009年11月24日,印度商工部经过完整流程的调查作出原审终裁决议,决定对被诉反倾销国家和地区涉案不锈钢冷轧卷板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2月20日,印度海关决定对其征收为期5年的从量反倾销税。
复审
2015年10月12日,印度商工部做出反倾销复审终裁,决定对立案被诉国家和地区的涉案海关编码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收限期为5年。
影响
印度商工部不断加大对进口涉案不锈钢冷轧卷板的条件限制,并对中国相关企业施加高压,削弱了我国不锈钢生产企业的出口优势。由此可以看出印度对我国相关出口产业打击意图明显,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大部分企业进行印度市场原有份额的转移,转而向其他区域市场或新的潜力目标市场进行扩大。
对中国保温瓶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3月1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3/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12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真空不锈钢保温瓶或其他不锈钢容器(Vacuum Insulated Flask or other Vessel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732美元/吨。涉案产品为不锈钢保温瓶和其他保温容器,如保温杯/马克杯、随身杯以及保温主体的玻璃水瓶座/水壶和其他保温容器。涉及印度海关编码96170011、96170012和96170090项下的产品。本案的反倾销税不适用于饮水器、炖锅、保温午餐盒、冰桶/冰盒等容器以及无保温的单壁水杯、电热水壶和其他电动容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中国铝箔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3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厚度不超过80微米的铝箔(铝 Foi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79-721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用于电容器,宽度小于500毫米、纯度99.35%的5微米铝箔以及厚度在5.5微米至80微米之间的铝箔。
巴西
对中国原产光纤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4年8月5日消息,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8月1日第39号通知》称,应巴西企业普睿司曼(Prysmian Cabos e Sistemas do Brasil S/A)于2024年4月30日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纤发起反倾销调查。意大利普睿司曼巴西分公司和日本古河公司(Furukawa Electric Latam S/A)是参与发起调查的光纤生产商。请愿书由普睿司曼代表提交,并附有古河公司的支持信。调查采用的是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数据,以核实原产于中国的光纤出口到巴西是否存在倾销迹象。
对中国原产镀锌和镀铝锌板卷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4年9月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47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ArcelorMittal S.A.、Companhia Siderúrgica Nacional、Usinas Siderúrgicas de Minas Gerais S.A.于2024年4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
2025年4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鉴于此案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并分析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影响,因此该秘书处不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并决定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对中国汽车玻璃发起发起反规避调查
2025年4月2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27号公告称,应巴西自动玻璃工业技术协会(ABIVIDRO)于2024年10月23提交的申请,对中国汽车玻璃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挡风玻璃(葡萄牙语:para-brisas)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巴西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南方共同市场税号为7007.21.00、7007.29.00和8708.29.99。案件对规避行为的分析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对贸易流变化的分析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美国
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24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25年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27.35%-478.0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27.29%-478.09%)。美国商务部预计于2025年6月16日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中国对国外
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采取反倾销措施
案例历程
2009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初步裁定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事实,对国内肉鸡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一周后对倾销公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按照倾销幅度征收保证金。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最终裁定美国白羽肉鸡倾销事实成立,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影响
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从美国进口白羽肉鸡的数量明显减少,转而向其他国家进口相关产品。同时,美国采取主动降低出口价格应对中国的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美国肉鸡进一步扩大了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但在其他国家进口价格上升,从美国进口数量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本土肉鸡企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达到贸易救济的效果。
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2018年10月1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2023年10月15日,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最终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碘化氢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对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2日,商务部收到云南云天化、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开始,2025年5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反倾销
2024年10月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方依法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关于对自欧盟进口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乳制品等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客观公正裁决。同时,中方正在研究提高进口大排量燃油车关税等措施。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维护中国产业和企业正当权益。同日,欧盟委员会发言人表示,将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喊冤”。根据欧盟委员会网站消息,发言人奥洛夫·吉尔将中方正当贸易措施污蔑为“以不正当理由滥用贸易保护”,声称此举“明显违反WTO规则”,欧盟将在WTO提出挑战,并“极其严肃”地对待任何针对欧盟经济部门“不公平使用贸易防御工具”的行为。
对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调查
202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和2020年第1和2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对原产日本进口间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2013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40.5%,美国公司税率为30.1%。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3月22日,应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美国已停止生产间苯二酚,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2025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其中提到自2025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5年4月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医用 CT 球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 CT 机用 X 射线管及其管芯(相关医用 CT 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申请人资格、产品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申请调查国家情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 CT 球管合计产量符合申请人资格规定,且申请书中包含反倾销调查立案所需内容及证据。据此,商务部于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 CT 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台湾方面
2025年3月11日,台湾方面宣布对中国大陆钢制品、啤酒启动反倾销调查。3月12日上午,国台办发言人陈斌华就此事回应称,台湾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大陆企业,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外部事件
印度对泰国铝箔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6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Hindalco Industries Ltd.、Raviraj Foils Ltd.及Jindal India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6月1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1年9月1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51/2021-Customs(ADD)号通报称,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398.45美元/公吨-976.99美元/公吨、印度尼西亚为422.28美元/公吨、马来西亚为850.45美元/公吨、泰国为93.53美元/公吨-339.93美元/公吨。
2024年3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Hindalco Industries Ltd.、Shyam Sel \u0026 Power Ltd.、Shree Venkateshwara Electrocast Pvt. Ltd.、Raviraj Foils Ltd.、GLS Foils Product Pvt. Ltd.以及LSKB 铝 Foils Pvt.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泰国的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重新确定进口自泰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
2025年3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泰国的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Aluminium Foil 80 Microns and Below)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维持对泰国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税不变,税额参见2021年9月1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第51/2021-Customs(ADD)通报。
参考资料
什么是倾销/反倾销?.广东省商务厅.2023-10-24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WTO.2023-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4
许家云等: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的影响.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23-10-27
反倾销对外贸的影响有多大?.搜狐网.2023-10-27
用差异化战略应对贸易摩擦.新浪财经.2023-10-27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福安市人民政府.2023-10-24
深入解析:什么是反倾销?.网易.2023-10-24
正常价值如何认定?.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2023-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 中国企业走向成熟.央视网.2023-10-24
Anti-Dumping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ATT).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2023-11-15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23-10-27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11-12
欧委会发布贸易救济年度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11-12
印度对华保温瓶征收反倾销税.界面快讯-今日头条.2025-03-20
印度对华铝箔作出反倾销终裁.界面新闻.2025-03-25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纤发起反倾销调查.观察者网-今日头条.2024-08-06
巴西对华镀锌和镀铝锌板卷作出反倾销初裁.界面新闻.2025-04-08
巴西对华汽车玻璃发起反规避调查.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25-04-26
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倾销初裁.界面新闻-百家号.2025-01-26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进口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政府网.2023-11-14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号 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11-14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澎湃新闻-今日头条.2024-10-15
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环球网-今日头条.2024-05-19
商务部:中方正在研究提高进口大排量燃油车关税等措施.财联社-腾讯网.2024-10-08
中方出手后,欧盟竟先委屈上了:我们要上告WTO.海峡网-今日头条.2024-10-09
中方决定!1月14日起,调查.经济参考-今日头条.2025-01-14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北青网-今日头条.2025-03-22
商务部:对原产日本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反倾销税.光明网-今日头条.2025-03-22
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网站-人民日报客户端.2025-04-04
台当局11日称对大陆钢制品、啤酒启动反倾销调查,国台办回应.环球网-今日头条.2025-03-12
印度对泰国铝箔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维持现行反倾销税不变.百家号.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