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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是重庆首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由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施行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作为全市首部风景名胜区保护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随着大足石刻景区的提档升级和时代的演进,原有的《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大足石刻保护、研究和利用的需求。自2014年开始,大足区联合重庆市文物局一道,依托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拟定《条例》(草案)。几年来,根据市人大和市政府批示指导意见,并积极征集文物保护专家、法律人才和普通市民大众的意见,集合各方智慧,数易其稿,《条例》最终定稿出台。

修订的条例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

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除尘、檐维护、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养维护,实施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二)挖坡、挖沟、取石、取土;

(三)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

(四)在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三)打井、修渠;

(四)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五)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丰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大足石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统一规划,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经营,文明待客,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

(二)挖坡、挖沟、取石、取土;

(三)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

(四)在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前款第二项挖坡、挖沟、取石、取土造成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破坏的,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项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达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四)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绿化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十七、对《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二)挖坡、挖沟、取石、取土;

(三)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

(四)在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三)打井、修渠;

(四)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五)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

(二)挖坡、挖沟、取石、取土;

(三)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

(四)在店铺门面外堆放物品、材料;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

前款第二项挖坡、挖沟、取石、取土造成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破坏的,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项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达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删除第四项的“修坟、立碑”。

条例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大足石刻是全世界八个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四大石窟类遗产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以规模宏大、雕刻精美、题材多样、内涵丰富、保存完好著称于世。同时,大足石刻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5A级旅游景区,重庆市风景名胜区。1998年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以下称“现行办法”),对加强大足石刻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行办法”施行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文化部2006年颁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我市在大足石刻保护和利用实践中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了更好地落实《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性、规范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为正确处理好大足石刻旅游、文化等开发利用活动与保护的关系提供法制保障,有必要将现行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文化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审查程序要求,书面征求了有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市工商联的意见,专门听取了大足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大足石刻所在地镇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众普遍征求了意见,文本较为成熟后召开了部门、专家论证会。在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并借鉴布达拉宫龙门石窟等地地方立法和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大足区政府、市文化委共同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草案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内容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两部分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管理体制

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大足区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大足区政府确定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大足石刻保护、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该规定尊重了大足石刻保护管理的现行体制,对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大足区政府的职责进行了区分,强调了大足区政府的属地责任,即大足区政府是大足石刻保护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授权大足区政府自行确定具体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第四条)。

(二)关于保护管理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的保护,草案设置了以下管理措施:一是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并将其作为大足石刻保护的重要依据(第七条、第八条);二是划定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规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大足石刻作为石刻类文物的针对性的保护(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三是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了禁止(第十八条);四是强化了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程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管理规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五是要求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第十六条);六是对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方面,提出了要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等要求(第十七条)。

(三)关于合理利用

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拓展文物利用途径,发挥文物工作在促进文博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对文物利用提出了新要求。但是,加强文物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草案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在倡导加强大足石刻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的同时,对利用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对开展石刻风化、裂缝治理和病害防治等科学研究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一条);二是对修复、复制、拓印、拍摄文物以及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利用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三是对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强调了文物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四是对相关经营服务活动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六条)等。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

法规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修改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3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作了修改。经2017年3月28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足石刻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也规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议对草案第十九条作相应修改。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原则上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但是,由于宝顶架香庙会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需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因此,从历史传承和实际情况出发,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划定了专门的地点,并确定了专门的时间,即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二月十九、六月十九、九月十九三个时间段,供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划定的燃放区域虽然位于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但与纳入保护的大足石刻文物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表决稿未对第十九条作修改。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幅度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建议作进一步梳理。

草案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是针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特定行为作出的,其目的是对大足石刻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得到优先适用。因此,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三、其他修改内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稿在第四条中明确了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为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表决稿第十条第二款中的“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要求”修改为“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将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款“鼓励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修改为“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条例解读

《条例》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九条。大足境内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均适用于《条例》。依据《条例》,大足区政府承担大足石刻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综合执法。

对如何保护管理大足石刻及景区、如何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防大气污染、文物监测、防火防雷防电措施、文物保护禁止行为、陈列展示、讲解服务、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管理、违反文物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数十个方面,《条例》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往实行的管理办法在《条例》中得到调整、补充和完善,一些约定俗成的管理方式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得以明确、认定。

《条例》的出台,将加大对大足石刻的保护力度。据规定,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工程和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外,一律禁止其他建设,同时要维护好大足石刻生态原貌,最大限度修复文物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例》鼓励开展大足石刻科学研究。“要开展文物风化、裂缝治理、病害防治等科学研究。”“加强大足学学科建设,支持宝顶香会、大足石雕、大足石刻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对于文旅融合,《条例》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文化旅游,并对拍摄文物本体的商业拍摄、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活动、旅游讲解服务质量、景区内交通秩序,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等进行了规范。如规定:讲解人员应当取得大足石刻景区定点导游证,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条例》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按规定,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以及触摸、攀爬设有禁止触摸标志文物的规定,或者在大足石刻其他附属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攀爬、污损,抑或进入景区封闭管理区域的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都将领到罚单。今后,涂抹“到此一游”者,将多几分顾忌。

条例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大足石刻将得到更加严格规范、更加全面细致、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和管理,而破坏文物、扰乱景区正常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