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会导致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产生的原因包括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法律不够完善和毒驾的隐蔽性较强。有毒驾行为的,将会处于罚款、治安拘留、及注销驾照等处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照。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要注销驾驶证。但毒驾并未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吸毒者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存在放任或过失的意志因素,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
预防毒驾的措施包括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测机制、加强源头管控、加大查处力度和强化宣传教育。
定义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毒驾是指吸食、注射罂粟、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Morphine、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后驾驶车辆,并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达到或超过规定阈值的行为。
产生原因
意识淡薄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机动车驾驶人的文化素质和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毒驾”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无视交通安全法规,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毒驾”交警“不会管”、“管不着”,这是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高发的最直接因素。
法律不完善
中国法律在“毒驾”违法行为处罚方面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行约束。现实中,民警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条款来进行象征性处罚,其打击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隐蔽性强
“毒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各个警种间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联动机制不健全,取证难度大,致使“毒驾”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对驾驶人的源头动态监管流于形式,容易让其萌生侥幸心理。
法律法规
毒驾并未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吸毒者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存在放任或过失的意志因素,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
判定标准
毒驾并未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相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一定数目的醉驾标准,毒驾标准更难确定。
处罚方式
毒驾危害
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吸毒还会扩大人的情绪,让人更加易怒、暴躁,产生幻想,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巨大隐患。
“毒驾”行为远比“酒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严重,尤其是在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毒驾”的危害性源于毒品的特殊性能,吸毒后产生的精神兴奋、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行为失控,具有攻击性。一旦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超速、飙车,甚至主动撞人、撞车等肇事行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几率倍增。
因毒驾造成伤亡时,保险不予理赔,还会面临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立法趋势
201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吸毒人员在戒毒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吸毒人员驾车进行严格管理,这在中国尚属首次。次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各地公安机关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
2013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全市吸毒人员驾驶证是否予以注销的情况进行调查,就多名毒驾人员没有被注销驾驶证的问题,向该市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对没有被吊销驾驶证的吸毒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次年,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嫌疑人有供述其毒驾的情节,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对疑似涉毒的驾驶人员进行毒品检测鉴定的建议。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针对10余名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同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毒驾未列入修正案。
2016年,公安部透露,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立法调研,推进“毒驾入刑”,进一步加强法律震慑,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次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忠信镇党委副书记郑维勇建议,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进行定罪处罚。
2021年,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明确要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交通运输毒品查缉、物流寄递行业收寄检查、网络毒品违法犯罪信息处置,以及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禁毒防范措施等内容。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现象趋势
2012年3月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2013年以后,中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2018年上半年,河北省全省就已查获毒驾案件85起。
预防措施
驾资管理
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也是预防“毒驾”的有效措施之一。缉毒部门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该同时查吸毒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并与交警部门协作,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暂扣、注销驾照等措施。因戒毒难、复吸率高,两部门还应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
随着“毒驾”问题的日益突出,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法国等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加强“毒驾”的治理,对“毒驾”采取扣分、高额罚款、监禁等处罚措施。为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作了明确要求:对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要主动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注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
健全检测机制
中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并不检查申领者有无吸毒史。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与日俱增,“毒驾”现象日趋普遍,因此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毒驾”检测机制,强化吸毒检测及处置的职能权限与使用程序。要把吸毒检测作为交通治安管理常规检查工作,在查处重点违法、处理交通肇事、驾驶人审验等工作中加入吸毒检测要求;要开发操作便利性与检测可靠性兼备的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方法,将类似唾液检测工具的快速现场吸毒检测装置,装备到基层交警部门,加强学习培训,方便民警路面执法检查;要对执法人员开展吸毒检测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发现与识别吸毒驾驶人员的能力;要明确专门的检测机构,加强与公安交警执法机关的对接,提高检测的效率;要加强对“毒驾”相关数据的统计研究,分析“毒驾”形势,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源头管控
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吸食毒品的驾驶人基本情况清查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排查隐患,车管、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部门在受理驾驶证业务时,民警要针对驾驶员的个人信息与吸毒人员信息进行查询和比对,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业务办理;在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或是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也要查询和比对驾驶员的个人信息与吸毒人员信息,确保从源头加以控制。
加大查处力度
交警部门要积极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要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定点设卡和流动巡逻等方式做好车辆拦截、现场调查询问、查询比对等工作,对驾驶人有明显吸毒特征或表现的及时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有困难要积极与禁毒部门联系进行检测;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经检测认定为毒驾的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律进行处罚。
强化宣传教育
遏制“毒驾”同治理“酒驾”一样,既需要加强道路管控力度,也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这样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交警部门应将禁毒宣传教育,列入国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等内容,要通过建设禁毒教育场馆,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对“毒驾”采取“零容忍”态度的必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打击“毒驾”,形成打击“毒驾”的共识;要强化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对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加强宣传教育,针对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常发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确保宣传工作“全覆盖”、“无缝隙”,从而为治理“毒驾”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关案例
2011年案例
2011年8月,玉溪市周永全在先后三次吸食毒品以及喝了一瓶啤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最终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以及多车损毁,最终周永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案例
陈某甲是陈某乙的父亲,曾被强制戒毒后经评估被解除。2020年5月,陈某甲驾驶儿子陈某乙的小型轿车外出,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张某受伤、乘客冯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甲进行尿液毒品含量检测,结果呈阳性。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且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由于陈某乙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支付的款项向陈某甲、陈某乙追偿。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毒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陈某乙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未能尽到谨慎管理车辆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陈某甲、陈某乙分别承担七成、三成的赔偿责任陈某乙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乙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及车钥匙负有管理责任,对车辆借用人负有审查责任。陈某乙未尽到谨慎管理、审查义务,致使陈某甲服用毒品后仍可使用涉案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案例
2022年1月5日14时许,赵某在家中吸食了毒品“开心粉”后,为避免被交警查罚其违章停放的车辆,遂外出将该车驶离原停放点。在驾驶过程中,赵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前方小轿车,碰撞后,赵某继续驾车逆向行驶,接连碰撞了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小轿车多辆及道路灯杆、护栏等,并碰撞了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钟某某。经鉴定,在赵某血液中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闹市违章、超速行驶,乱冲乱撞,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赵某赔偿了本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幻觉!失控!“毒驾”到底有多疯狂?.光明网.2024-09-10
毒驾肇事肇祸,可构成多种罪名!.绍兴市公安局.2024-09-10
毒驾猛于虎!以下毒驾人员被强制注销驾驶证.今日头条.2024-09-10
浅析“毒驾”的成因、危害及治理对策与建议.南平长安网.2024-09-10
维权微课堂|毒驾猛于虎.山西运城河津妇联.2024-09-10
毒驾成交通安全新杀手 入刑与源头管控同等重要.新浪网.2024-09-10
案例警示丨毒驾曝光!.云梦交警.2024-09-10
浙江拟立法整治“毒驾” 戒毒期不得驾驶机动车.搜狐网.2024-09-10
毒驾,该不该入刑?.新华网.2024-09-10
应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国法院网.2024-09-10
立法 | 推动首都禁毒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规范化 《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要求演艺人员自觉抵….澎湃新闻.2024-09-10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醉驾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09-10
公安部配合立法机关调研推进“毒驾”入刑.新京报网.2024-09-10
毒驾危害大 严查不手软(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海外网.2024-09-10
借车人“毒驾”出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法院判了.广州日报.2024-09-10
6·26国际禁毒日丨毒驾后发生车祸,肇事者被判14年有期徒刑.广州日报.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