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产假的时间和待遇。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颁布实施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地产假时间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相关待遇
工资待遇
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3、产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是指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怀孕7个月以上福利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生育保险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维权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休产假期间被解雇,新晋妈妈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终止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哺乳期满。
关于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劳动合同。
维权案例
陈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2019年4月16日起,陈某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海南区域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其所在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提出抗议,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解除证明,遭到拒绝。2019年7月,陈某某按公司要求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
陈某某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指导陈某某与公司负责人再次沟通还原事情经过,并保存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与劳动合同、工作系统钉钉聊天记录、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一同提交给仲裁委员会。1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损失,共计48439.35元。公司于11月中旬执行了判决。
相关新闻
10余省份已宣布产假延长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30天增加至60天。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其中明确,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各省份产假均延至158天以上
2024年7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省份普遍设立60天以上的延长产假,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至20天的父母育儿假,各省份产假均延长至158天以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促进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国家实施托育建设重大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16亿元支持48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2万多个普惠托位建设,全国已有提供托育服务机构近10万个,托位约480万个。
宜昌鼓励产假延长至一年
2024年9月,宜昌市出台政策,鼓励支持城区用人单位将在宜合法生育妇女产假延长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2025年1月7日,宜昌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该政策为鼓励性文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具体由单位与职工协商,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确认是否执行,还称已经有20多个单位选择执行,大部分是政府部门和国企,政策有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执行。
山东婚假计划由3天增加至15天
2025年4月22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葛玉桂介绍,计划婚假由3天增加至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3天;产假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设陪产假15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并且明确假期内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从制度层面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参考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庆市人社局.2023-09-13
计划生育假都有哪些?.民主与法制网.202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中国政府网.2023-09-13
巾帼普法•你我同行|(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特殊劳动保护.陕西西安碑林妇联.2023-09-13
(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2023-09-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国政府网.2023-09-13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202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202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凤冈县人民政府.202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2023-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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