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英文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简称体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4月1日,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体育总局。截至2025年2月,现任理事长为王卫东。
199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成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1994年4月1日,该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1995年3月28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首届理事会。2005年8月,其成立第二届理事会。2013年12月20日,其成立第四届理事会。2017年7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资格。2019年12月,其被民政部评为“AAAA社会组织”。2022年1月11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小米基金会在北京小米移动互联网产业园举行“小米体育奖学金”项目签约仪式。2023年1月10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第五届理事会。2025年2月17日上午,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发起的“优秀运动员终身保障公益项目”保单发放仪式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体运动员之家举行。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中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2005年4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荣获“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13年12月,其荣获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组织”称号。
发展历史
199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成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1994年4月1日,该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1995年3月28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首届理事会。2005年8月,其成立第二届理事会。2009年3月12日,其成立第三届理事会。2013年12月20日,其成立第四届理事会。2017年7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资格。2019年12月,其被民政部评为“AAAA社会组织”。2020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专项基金工作坊”。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大众汽车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体育彩票乐善基金等十三支专项基金管理人员以及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各业务部门代表共30人参加工作坊。
2022年1月11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小米基金会在北京小米移动互联网产业园举行“小米体育奖学金”项目签约仪式。2023年1月10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第五届理事会。2023年12月23日,其举办“集善源 益动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30周年回顾暨体育公益项目发布会。
2024年3月29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2025年2月17日上午,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安踏体育、中国太保、中体产业共同发起的“优秀运动员终身保障公益项目”保单发放仪式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体运动员之家举行。此次“优秀运动员终身保障公益项目”保单发放仪式作为第一场发放活动,邀请了全红婵、陈芋汐、孙佳俊、冯雨、贾一凡、邹敬园等来自中国国家跳水队、中国游泳队、中国花样游泳队、中国国家羽毛球队、中国体操队5支队伍20位运动员参加。
理事会
组织架构
参考资料: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称体育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缩写C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中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公益性体育比赛、表演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集活动;
(二)资助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
(三)奖励为中国体育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士;
(四)资助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设备的购置;
(五)资助各类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相关研究;
(六)开展体育文化建设、支持体育文化事业发展以及国内外体育交流合作;
(七)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公益慈善资助;
(八)捐助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和活动;
(九)推动大众体育健身意识的提高和习惯的养成;
(十)开展体育公益研究,建设全国体育公益平台,提升体育公益组织能力建设水平。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体育公益事业;
(二)在体育领域工作显著,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的重要捐赠人、捐赠机构代表;
(四)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并自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五)熟悉公益慈善领域法规政策;
(六)具备履行理事职责相应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重大事件有决策、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遵循理事会决议,支持理事长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并有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利;
(五)因违法、违反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更名和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理事或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更名和终止;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含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定期向理事长报告工作;
(六)在理事会授权额度内对年度收支预算进行调整。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有: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各项公益活动的支出;
(二)业务活动的成本及筹资费用;
(三)管理费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
(二)股权投资、委托给受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的投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体育公益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4日第四届第18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专项基金项目
专项基金
机构文化
宗旨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中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健康中国”“体育强国”等国家战略总体要求,用心坚守“中国体育公益事业推动者”的定位,积极履行“用体育公益点亮幸福人生”的使命,努力践行“集善、创新、开放、理性、坚韧”的精神,聚焦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发挥全国性体育公益平台优势,致力于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全民族身体素质提高,推动体育更加均衡、充分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2、坚持品牌引领
3、坚持开放合作
4、坚持服务至上
5、坚持规范运营
参考资料:
使命
用体育公益点亮幸福人生
定位
中国体育公益事业推动者
愿景
集善、创新、开放、理性、坚韧
主要任务
围绕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和体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发挥好自身品牌和公益平台优势,坚持资金募集和公益资助两手抓,通过品牌公益项目培育和实施,在提升壮大自己同时,助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篮球发展基金将资助患病优秀篮球运动员作为工作重点,以帮助那些身患重病、为我国篮球运动作出过贡献篮球运动员走出困境。2009年先后为三名患病优秀篮球运动员资助共计17万元。2009年5月,篮球基金将5万元捐款送到了原天津市男子篮球队换肾运动员赵宏翔手中。赵宏翔2003年11月入选国家青年队,2004年7月随国家青年队赴昆明市训练期间患了突发性肾衰竭,2006年8月在北京协和医院成功的进行了肾移植手术。
2011年1月27日,受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王宝良理事长委托,基金会基金管理部负责人周旺成一行在潍坊市副市长王桂英、市体育局长耿文的陪同下,专程到潍坊市人民医院看望了患病的排球男孩冯克得,为他带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领导们的问候,并为他送上10万元危困救助金。
为帮助贫困地区孩子们能有鞋穿,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捐赠一双舒适的运动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于2018年相继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崇义县、代县、繁峙县、凉山彝族自治州及河北省等全国13个地区186所贫困小学18096名学生捐赠了运动鞋。
相关荣誉
参考资料:
相关活动
2023年11月12日,“体育基金杯”退役运动员创办俱乐部系列赛-2023年首届京津冀青少年游泳公开赛在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英东游泳馆举行。这是中国首个完全以退役运动员创办游泳俱乐部学员为参赛选手的比赛。
2024年6月17日上午,2024“中华益动行”社区体育公益项目长沙火车站暨冰基金“陈一冰极简运动”功能化训练公益课堂进社区活动在岳麓区麓山南路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正式启动。本次活动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陈一冰体育教育专项基金主办,得到了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长沙市全民健身管理指导中心的支持。
“欢乐冰雪共创未来”全国家庭冰雪日系列活动,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一起向未来”专项基金发起,2024-2025年雪季,将在北京、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四省市举办5场,活动旨在四地联动,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因地制宜的群众冰雪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和“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成果,提升群众性冰雪运动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推动冰雪运动和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北京站滑雪系列活动,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共同主办,北京市滑雪协会承办,北京军都山滑雪场、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爱上雪体育联合协办,以“小手”拉“大手”形式,通过家庭滑雪特惠补贴吸引更多家庭参与滑雪运动
2024年12月21日-22,“欢乐冰雪 共创未来”全国家庭冰雪日北京站系列活动于北京南山滑雪场、北京军都山滑雪场举办。北京站两届“全国家庭冰雪日”活动参与家庭超过500组,带动2000余人深度体验滑雪运动。
2024年10月10日至14日,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小米公益基金会、中国射击协会、中国举重协会主办、全国青少年体育联合会承办的“小米体育奖学金”射击、举重精英训练营活动在北京举办。在为期5天的训练营中,有来自山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和湖北地区基层体校且成绩突出的34位射击、举重运动员和教练员们参加训练。
2025年1月4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香港赛马会助力劳动者杯中国职工网球团体赛,在北京市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幕。
参考资料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介及发展规划.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介及发展规划.2025-02-17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监事会.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监事会.2025-02-17
新闻资讯.新闻资讯.2025-02-17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小米基金会举行“小米体育奖学金”签约仪式.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小米基金会举行“小米体育奖学金”签约仪式.2025-02-17
“优秀运动员终身保障公益项目”保单发放仪式正式启动.“优秀运动员终身保障公益项目”保单发放仪式正式启动.2025-02-17
机构文化.机构文化.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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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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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摇篮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冠军摇篮后备人才培养项目.2025-02-17
小米体育奖学金项目.小米体育奖学金项目.2025-02-17
网球运动发展基金.网球运动发展基金.2025-02-17
中国奥林匹克发展基金.中国奥林匹克发展基金.2025-02-17
体育彩票乐善基金.体育彩票乐善基金.2025-02-17
大众汽车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大众汽车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2025-02-17
国家体育总局定点帮扶专项基金.国家体育总局定点帮扶专项基金.2025-02-17
排舞广场舞公益基金.排舞广场舞公益基金.2025-02-17
高尔夫球发展专项基金.高尔夫球发展专项基金.2025-02-17
北京马拉松公益基金.北京马拉松公益基金.2025-02-17
冰雪运动发展基金.冰雪运动发展基金.2025-02-17
中体联公益基金.中体联公益基金.2025-02-17
青少年国防体育发展基金.青少年国防体育发展基金.2025-02-17
棒垒球发展专项基金.棒垒球发展专项基金.2025-02-17
运动医学与健康促进发展专项基金.运动医学与健康促进发展专项基金.2025-02-17
阎芳垒球专项基金.阎芳垒球专项基金.2025-02-17
排球运动发展基金.排球运动发展基金.2025-02-17
陈一冰体育教育专项基金.陈一冰体育教育专项基金.2025-02-17
庞清佟健冰雪梦基金.庞清佟健冰雪梦基金.2025-02-17
李妮娜儿童青少年体能与健康促进基金.李妮娜儿童青少年体能与健康促进基金.2025-02-17
一起向未来专项基金.一起向未来专项基金.2025-02-17
翊基金.翊基金.2025-02-17
香港赛马会助力全民健身专项基金.香港赛马会助力全民健身专项基金.2025-02-17
安踏奥运领奖台公益基金.安踏奥运领奖台公益基金.2025-02-17
安踏和敏关爱基金.安踏和敏关爱基金.2025-02-17
篮球发展基金积极资助患病优秀运动员.篮球发展基金积极资助患病优秀运动员.2025-02-17
危困救助 爱心奉献.危困救助 爱心奉献.2025-02-17
“奔跑吧少年”公益项目圆满完成.“奔跑吧少年”公益项目圆满完成.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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