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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巡抚,中国明清时期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与总督并称督抚,同为省级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封疆大吏”。

“巡抚”一词意为巡察、安抚,原指君主或君主派遣官员到地方巡视工作、安抚吏民。唐宋时期,曾特遣巡抚使、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到地方赈恤灾民、巡边防寇或招抚叛乱,事毕即罢。明代早期,为强化中央集权、监察地方官吏、协调地方工作,亦派遣京官巡抚或总督地方事务。起初也是临时性差遣,差事完成,头衔解除。明中叶后,逐步形成制度化,巡抚和总督作为使职,由临时性差遣向常设职务演化,虽然还不是正式的专职地方官,但可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上掌握了地方军政大权。清代发展了明代的督抚制度,将巡抚和总督由中央特遣使职,变成了正式的地方官。巡抚与总督同为省级最高长官,不过总督官阶略高于巡抚,又往往兼制几省,巡抚须受其节制;但二者互不从属,仍属平行。

巡抚总揽一省民政、吏治、刑狱和军事,按例均加“宪衔”。在明代,巡抚加衔或兼衔,多为都察院或兵部带“右”字的官衔,如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等,到清代成为定制。因此,巡抚又别称抚台、抚军、抚院、部院等。

由来与沿革

明代以前

“巡抚”一词,源出《左传》,意为巡察、安抚。《左传》载,鲁宣公十三年(前596年)“王巡三军,拊而勉之”,“拊”同“抚”。东汉班固《车骑将军窦北征颂》称赞窦宪“亲率戎士,巡抚疆城(一作域)”。北齐魏收著《魏书》载,延和元年(432年)太武帝拓跋焘北伐柔然,命来大千“巡抚六镇,以防寇虏”。唐朝出现巡抚使,与安抚使、宣抚使一样,都是临时性的使职,并不常置,且事罢即撤。宋代,李世民赵恒两朝曾大规模派遣巡抚使;到仁宗一朝,“安抚使司”成为路一级常设机构,之后因职能交叉,就很少再派遣巡抚使。概言之,明代以前,“巡抚”或指君主巡行视察,或指君主选派中央官员到地方赈恤灾民、巡边防寇或招抚叛乱,均属临时性差遣,不是常设之官。

明代

“巡抚”用作文华殿大学士,并形成官制,始于明代。明代巡抚制度,是为了弥补旧制之弊、加强中央集权、提高行政效能,而渐进形成的。

明初,承袭元代规制,在地方设行省统驭郡县。由于行省首脑权力过大和集中,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省,设“三司”,分掌民政财政、司法刑狱和军事。“三司”不相统属、相互牵制,权力得以分散、削弱,同时也带来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缺乏统一领导等问题。朝廷遂派员巡抚地方,监察协调政务。

明代始用“巡抚”之名,起于太祖朱元璋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派朱标朱标巡抚陕西省,不过此行只为考察定都事宜,与巡抚制度无关。其后建文永乐洪熙三朝,均曾遣官“巡行天下、安抚吏民”,且“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宣德年间,熊概和叶春被遣巡抚南和浙江省于谦和周忱等六侍郎被分往各省巡抚,他们开始长期稳定于一地,身份也逐步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称“巡抚都御史”;此间巡抚由短期出巡转为常驻久任、由临时派遣改为专设,被学界视为明代巡抚制度形成之标志。此后,朱祁镇朱祁镇即位后在边陲地区始设巡抚,复辟后对巡抚罢而复设;且景泰天顺以后,巡抚不再与布政司合署办公,陆续开府建牙;世宗朱厚嘉靖年间,督察院对巡抚职权作出明确规定。如是,“巡抚”逐步由中央特派官员向地方长官转化,由临时事务性差遣向常设机构转化。有明一代,巡抚虽仍非专职的、正式的地方官员,但可节制“三司”,实际上成为掌握地方军政大权的一个官僚层级。

明代末年,危机四起,因应急而特设的巡抚数量骤增,巡抚按省建制的进程被打乱。

清代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巡抚制度,巡抚起初也是因时、因事派任。在清代,巡抚由中央特遣官演变成正式的地方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十八年(1661年)为制度建立时期,随着军事征服由北向南,巡抚的设置逐次扩展;从康熙元年(1662年)到乾隆十三年(1748年)为发展时期,巡抚不断裁并、调整,辖区设置及其执掌趋于确定,每省设且仅设一位巡抚,并首次在文书中将其与总督列为地方官之首;从乾隆十四年(1749年)到三十二年(1767年)为完善时期,巡抚不再归属都察院系统,转置于地方官制之中,从此巡抚作为独立的省级地方大员的地位最终确立,并延续至清末。

清末辛亥革命爆发后,独立各省成立军政府,亦称都督府,推选都督掌管军事并兼理民政,实行军政一体。自此,巡抚退出历史舞台。

品级与职掌

品级

明代

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升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后来成为定制。宣德年间规定,凡巡抚官员皆授予都御史(或副都御史、都御史)之衔,后来亦成为定制。《钦定续通典》载“明制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皆以都御史充之,其品即视其所带之衔”。是故明代巡抚的品级要看他以哪一种都御史的职衔出巡。

洪武二十年(1387年)更定官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其中,正二品,月米61石,岁米732石;从二品月米48石,岁米576石;正三品,月米35石,岁米420石;从三品,月米26石,岁米312石;正四品,月米24石,岁米288石。

明代俸禄虽以米石计之,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据万历《明会典》,从正二品到正四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次:

清代

清代巡抚兼督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的,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的,为正二品总督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的,为正二品;加尚书衔的,为从一品

顺治帝十三年(1656年)议定文武官员俸禄标准,后来成为定制。其中,正、从一品,俸银180两,俸米180;正、从二品,年俸银155两,俸米155斛。

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其中,山东省山西省河南巡抚养廉银年15000两,福建省广东省年13000两,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台湾年12000两,余皆年10000两。

职掌

明代

明代巡抚作为中央特使,职责是依敕而行。初创时期,据遣派原因、任事地区不同,其职掌有所差异且较为单一。制度化以后,巡抚名义上隶属于都察院,不是法定的省级权力机构,实际上凌驾于“三司”之上,总揽了治民、治吏、治军等一省军政要务。此外,依据皇帝诏命,明代巡抚还各有特殊使命及便宜行事之权。

清代

清代巡抚的职掌主要是:“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三年大比,献贤武之书,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不设巡抚之省,由总督履行巡抚职掌;无总督设置的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三省巡抚,其职掌类同总督。

抚区与治所

明代

明代早年,有两省并作一个抚区的,如河南山西区、河南湖广区、山东河南区、浙江福建区、广西广东区等;也有以一两个府作为一个抚区的,如大同市、宣德、顺天、永平诸府,皆曾独自成为抚区。明中叶以后,逐步趋于以一省作为一个抚区。《明史·职官志》载,明代曾设28个抚区。巡抚每区为一人,也间或有一区设两个巡抚的;另有由总督兼巡抚的情况,如两广巡抚,曾一度由两广总督兼领。明代巡抚初设时,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牙,成立新的权力机构“巡抚衙门”。

清代

清初,沿明旧制,巡抚辖区有的是一个省,有的是一个省的一部分。雍正乾隆以后,管辖一省部分地区的巡抚被全部裁撤,基本上以一省为一个抚区,巡抚治所设于某省,即以某省冠巡抚之名。

清代大部分时间,直隶、四川省甘肃省福建省不设巡抚,或被裁撤后抚职由总督兼领,或被裁并到邻近抚区;专设巡抚的省份有江苏省、安徽、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新疆、台湾等16省。其中,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全称“甘肃新疆省”),设“甘肃新疆巡抚”,甘肃的巡抚事务由陕甘总督兼管;光绪十一年(1885年)设台湾省,依照“甘肃新疆之制”,全称“福建台湾省”,改福建巡抚为福建台湾巡抚,驻台北市,福建的巡抚事务由闽浙总督兼管。直隶省最初设有顺天巡抚、正保巡抚、宣府巡抚,后并为直隶巡抚,驻真定;康熙八年(1669年),迁巡抚驻保定,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加巡抚以总督衔;雍正元年(1723年),改设总督;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命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四川省顺治元年(1644年)设巡抚一人,驻成都市;顺治十年(1653年)以陕西省总督兼管四川;顺治十四年(1657年)罢撤巡抚,专设总督。

选任与考课

选任

明代

明代巡抚设立之初,除宪臣(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出任巡抚外,尚书、侍郎及诸卿,也有被命出抚的。由于巡抚与地方“三司”向上分属不同系统,会出现不受节制的现象,故代宗景泰四年(1453年)后,都改派加有宪衔的官员出任巡抚。嘉靖之前,内地巡抚人选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沿边地区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由皇帝任命。嘉靖十四年(1535年),因辽东之变,大学士费宏奏准设立由吏部主持、九卿参与的会推之制,此后巡抚人选经会推后,再由皇帝选定任命。

清代

按清代官制,巡抚一职依例由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及各省布政使升任。顺治一朝出于稳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各省督抚多用汉军八旗康熙雍正两朝开始以满族为督抚,但汉军仍占多数;乾隆以后全国政局已稳,遂大量任用满人为督抚;咸丰同治时期,地方汉人督抚势力鹊起,影响了晚清政治格局的进程。

考课

明代

明代考课官吏有“考满”和“考察”两种,“考察”又分为“京察”(考核京官)与“大计”(考核外官)。“考满”三年一次,三次为满。“京察”初无定期,弘治年间定为巳、亥年进行,六年一次。对“考满”“考察”中查出犯有“贪、酷、浮躁、不谨、老、病、罢、不及”等“八法”的官吏,各有处罚措施。明代对巡抚的考课,主要由吏部负责,每三年一次,以决定其黜陟。此外,巡抚也要参加每六年一次的京察。巡抚遇到升迁、丁忧等特殊情况时,须等新巡抚到任后,才可离任。

清代

清代考核职官沿用考察法并有发展,康熙四年(1665年)确定“京察”和“大计”制度,雍正元年(1723年)后每三年一次“京察”“大计”成为定制。康熙年间,定五级考课等次,即一等称职、二等称职(勤职)、平常(供职)、办事不及、不称职。一等称职者加一级,二等称职者记录一次(记录两次准免降一级),办事平常者留原任不升,办事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革职。乾隆二年(1737年)规定一等加一级,二三等留任,四等议处。参加京察的三品以上京官及地方督抚,起初是由自己上呈奏疏自陈任职得失,由皇帝裁定。乾隆十七年(1752年)取消自陈,由吏部列清单,呈报皇帝鉴裁。

服制与印信

服制

明代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复衣冠如唐制”,恢复汉人服饰,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最终确定了明代的“冠服之制”。明代冠服主要有朝服公服、常服和祭服、赐服等。

朝服,出席重大典礼活动所穿。主要梁冠(官帽)的梁数表示官员品级的高低,一品为七梁,二品为六梁,三品为五梁,四品为四梁,五品为三梁,六品和七品为二梁,八品和九品只有一梁。

公服,早晚朝奏以及侍班、谢恩等场合所着,包括乌纱帽、盘领右袍和束带等。主要以盘领右衽袍的颜色、花纹图样及图样花径的大小来显示品级的高低。一品至四品为绯色,五品至七品为青色,八品、九品和未入流的杂职官为绿色。袍上的团花,一品用大独科花花纹图样、花径五寸,二品用小独科花花纹图样、径三寸,三至九品各有规定。

常服,是在衙门上班所穿服饰,包括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等。主要用补服区分品级,其中,文官一品丹顶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武官一品和二品为狮子、三品和四品为虎豹。

清代

清代实行剃发易服,废除了明代的服饰,改宽衣大袖为窄袖紧身,保留了补子,并用在清朝官员服饰上。清代官服主要视其冠上顶子、花和补服上的补子,来区分官员品级。巡抚为二品官,其服饰如下表:

印信

自汉代开始,官员都有印信。明代巡抚属于领敕出巡之官,其印信称“关防”,铜质,直纽,长方形,长二寸九分,宽一寸九分五厘,厚三分,九叠篆文。清代沿袭明制,巡抚印信亦用“关防”,不过印文改为汉文和满文合璧。“关防”用紫色印泥,俗称“紫花大印”。

意义与影响

明清两代,督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中国古代专制皇权“以内制外”(即以内官、近官制衡外官)传统的延续,是皇权力量向地方的延伸。皇帝近臣监察官的地方官化,是中国古代官制演变的基本特征之一。

代表人物

明代

于谦(1398-1457),字廷益,号节庵,浙江钱塘人,明朝名臣,民族英雄。宣德五年(1430年),授兵部右侍郎兼都御史,巡抚山西省河南省两省,备受吏民拥戴。天顺元年(1457年)被杀。弘治二年(1489年)谥忠。万历中,改谥忠肃。

周忱(1381-1453),字恂如,号双崖,江西吉水人,明代官吏、改革家。永乐二年(1404)进士,曾参与编修永乐大典》。宣德五年(1430年)巡抚江南总督税粮,创“平籴法”、统一量器,革除了积弊。为官清廉,后被劾罢官。

清代

左宗棠(1812-1885),字季高,一字朴存,湘阴县人,清朝军政重臣,湘军统帅之一,洋务派重要代表。道光十二年(1832年)举人。因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累功,咸丰十一年(1861年)任浙江巡抚。后历官闽浙总督陕甘总督协办大学士,封恪靖伯。光绪元年(1875年)任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讨伐阿古柏,收复失地。光绪七年(1881年)任军机大臣,调任两江总督。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上折请求设台湾巡抚,同年病逝于福州,追赠太傅,谥文襄。

宋荦(1634-1713),字牧仲,号漫堂、西陂,晚号西陂老人、西陂放鸭翁,归德府(今河南商丘)人。顺治帝四年(1647年)应诏以大臣子弟的身份入充侍卫。康熙三年(1664年)授湖广黄州通判,历官山东按察使、江苏布政使、江西巡抚、江苏巡抚,官至吏部尚书。为政清廉,被康熙帝誉为“清廉为天下巡抚第一”。

袁世凯(1859-1916),字慰亭(又作慰廷),河南项城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入主天津小站,训练新建陆军。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直隶按察使,次年升任工部右侍郎。戊戌政变中出卖维新派,得到后党宠信,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升任山东巡抚。后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辛亥革命期间,逼清帝溥仪退位,任中华民国大总统。1915年12月复辟自称皇帝,遭举国反对,次年3月宣布撤销帝制,6月6日病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