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海关(Customs),是负责海关法的实施、税费的征收并负责执行与货物的进口、出口、移动或存储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中国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国际上,1787年召开的美国立宪大会赋予联邦政府征收进口关税和管理贸易的权利,1787年出台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美国建立全国范围统一的海关和关税系统打下了基础。日本长崎港口在19世纪中叶设立了第一个海关。1952年“海关合作理事会”(CCC)于布鲁塞尔建立,1994年10月后正式工作名称改为“世界海关组织”(WCO),将每年的1月26日定为国际海关日。1994年1月1日,欧盟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超国家的海关法典《欧盟海关法典》并于随后数年多次修改,以保证海关能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国际贸易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欧盟的政治经济利益。在中国,陆地边关起源于西周公国,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征收关税,是中国海关的萌芽,1685年第一次以“海关”两字命名政府机构,自1859年英国人李泰国出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起,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国家控制将近一百年,这一时期的海关也被称为“洋关”,直到1949年4月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半封建半殖民地海关的彻底结束,194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成立,1983年7月18日中国加入CCC,198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2018年3月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实现关检融合。
国际上,美国海关属于财政部,其海关署是美国海关的首脑机关,美国海关首要任务是防范恐怖分子和恐怖武器进入美国,其他主要职责包括缉捕非法入境者和查禁毒品及其他违禁品、保护农业及经济利益免遭有害动植物和疾病侵害、保护美国商业免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规范与便利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执行美国贸易法律等。欧盟由海关委员、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各成员国海关当局主要负责监管共同体国际贸易、促进公平开放的贸易环境、促进内部市场的共同贸易政策以及实施共同政策、促进供应链的整体安全。日本海关是大藏省的下属机构,其职能包括征收有关税费、通关管理、贸易监管和保税管理等。在中国,海关的职责任务包括海关监管、海关征税、查缉走私、海关统计等,管理体制采取垂直管理体制及三级事权管理,海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海关执法,执法权包括进出境监管、进出境税费征收、海关行政许可、海关行政强制、海关行政处罚、走私犯罪侦查、配备和使用武器、连续追缉等。中国海关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2015年,中国海关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举办了“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71个国家(地区)海关和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达成《互联互通西安倡议》等多项成果,与131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交往,深入参与世界海关组织(WCO)、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多边机制海关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基本概念
关境
海关的法律管辖范围以术语“关境”来指称。世界海关组织对“关境”的定义是“完全实施同一海关法的地区”。可见,关境是指实施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境域,即国家(地区)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范围。
一般情况下,关境等于国境;特殊情况下,关境与国境并不一致。如果几个国家(地区)结成关税同盟,实施统一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则组成一个共同关境。由于其成员方的货物在彼此之间的国境进出不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其成员方的各自国境。例如,根据《欧盟海关法典》中对统一欧盟海关关境的规定,欧盟海关关境大于各成员方的国境。关境小于国境的情况多数具有历史或者地理的原因。例如,美国关岛、法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等海外领土在美、法两国海关法中都被列入各自关境以外地区。
针对特殊情况,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经其主权国声明和证实,一个地区可以单独成为其成员由此产生了所谓的“单独关境”,又称“单独关税地区”。例如,1986年女王陛下政府发表声明允许中国香港作为单独关境。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之后,中国政府也发表声明承诺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仍保留其单独关境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单独关税地区。
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货物和人员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特种运输设备集装箱和运输管道等。
第一,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专指用于载运货物、人员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包括专门从事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兼营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用于从事来往于港澳与大陆之间运输的运输工具。从事境内运输、载运非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不属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二,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指专门用于载运货物、人员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运输工具出人境的用途。如果运输工具是以贸易方式出入境的,即作为买卖对象的一次性出入境,则不能作为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海关按照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对其实施监管。
第三,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种类有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集装箱、运输管道等。
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是通过各种贸易方式或为贸易目的进出口的商品。根据进出境货物的出入境目的和货物的流向,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口货物:指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包括依照中国进出口税则征税进口的货物、根据有关减免税规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根据有关保税管理制度保税进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指售予国外的商品。包括依照中国进出口税则征税出口的货物、根据有关减免税规定减免税出口的货物、根据保税管理制度保税出口的货物等。
其他进出境货物:指除进出口货物以外,以非贸易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境复出境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未经批准进出境货物等。
定义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地区)普遍接受《京都公约》,根据《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E6款,海关指负责海关法的实施、税费的征收并负责执行与货物的进口、出口、移动或存储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府机构。也就是说,海关是依据本国(地区)的海关法律、法规和本国(地区)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代表国家(地区)统一行使关税征收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历史沿革
国际
1952年“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于布鲁塞尔建立,是其成员方在国际海关事务方面进行沟通和协作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994年10月后,正式工作名称改为“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 而CCC仍作为官方名称保留。世界海关组织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的商品分类原则,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成员方进出口税则都以该制度为基础,保证了国际范围内货物贸易统计的一致和规范,并将每年的1月26日定为国际海关日。
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是历史最悠久的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在贸易便利和边境安全控制方面一直起着很关键的作用。美国海关的使命可以追溯到于1787年召开的立宪大会,此次大会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征收进口关税和管理贸易的权利。海关通过执行反不正当贸易法帮助美国与其他国家开展贸易竞争,还通过缉获毒品和其他有害物品维护美国的社会安全。1787年出台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美国建立全国范围统一的海关和关税系统打下了基础。
1789年7月4日由第一届国会通过并经乔治·华盛顿签署了第一个关税法案,法案规定了美国的关税税则和征税制度,并设置了美国早期的海关机构。同年8月3日,被任命的59名征收员、33名调查员和10名海军军官来到了参议院就职。这些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批由总统指定的政府官员。于是,在1789年8月初,美国海关诞生了,海关是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机构。
1875年美国在财政部内设海关处,监督管理全国海关的行政业务活动。1927年,将海关处改为海关局(Bureau of Customs),1973年,又将海关局改为海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Customs Adiministration),为财政部的一个重要部门,掌管全国海关所有行政、业务和技术工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海关相继发表了《美国海关2000~2005年发展规划》(US Customs Service Strategic Plan 2000~2005)、《美国海关现代化发展报告》(US Customs Modermization Report)等战略性文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对推进美国海关的现代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1983年自动化商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和1993年《海关现代化法案》的实施,对美国海关现代化管理体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993年后,《海关现代化法案》的实施及贸易守法机制的引入使美国海关成功地实现了角色转换,海关和企业共同承担起了最大限度地遵守贸易法律法规的义务,海关职能由原来的监督、管理转向服务、促进、伙伴和合作。
2001年“9·11”袭击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对国土安全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美国海关也被纳入到这一战略的实施中。“9·11”事件发生之前,美国海关着重对进出口商业贸易进行管理;“9·11”事件发生以后,其管理理念转变为“国家安全第一、商业管理第二”。2002年11月25日,美国总统乔治·W· 布什签署了国会通过的关于成立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简称DHS)的法案,国土安全部在总统签字60天后正式成立,重组了包括原隶属于财政部的海关署在内的23个联邦机构的约17万人。海关被划分为两个部门,原海关80%的人员被调整到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20%的人员被整合进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ICE),分别负责边境执法与案件调查。
2003年1月24日,美国海关署正式改组为海关及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缩写为CBP),隶属国土安全部,统管边境执法。原分属海岸警卫队、移民归化局和农业部的边境巡逻、移民、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并入海关及边境保护局。
欧盟海关
1992年8月,欧盟颁布了《欧共体海关法典》及其实施细则。同年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法规》,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一般关税率、优惠关税措施以及普惠制等方面)、原产地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做出统一规定。
1994年1月1日,欧盟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超国家的海关法典《欧盟海关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在随后的数年里,鉴于欧盟成员数的不断扩大及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欧盟对《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以保证海关能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国际贸易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欧盟的政治经济学利益。
2005年,欧盟修订了第2913/92号条例的648/2005号海关条例,对全体成员国海关的进出口监管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将海关在加强保安,防范恐怖活动的职能提升到另一个高度。根据《海关法典》和《欧共体第2454/93号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欧盟所有成员国进出口货物必须使用“欧盟统一报关单”进行报关。自2009年7月1日起,必须全面实行电子报关。
2008年,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第(EU)450/2008号《关于制定欧盟海关法典的条例》确定了欧盟需要重新制定海关法典,以应对国际贸易全球化演进新格局及其后盟内部海关流程再造的现实诉求。
2012年底,欧委会(欧洲委员会)通过媒体介绍了关税同盟的现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将来的工作重点。对此,欧委会强调了必须优先完成关税同盟现代化进程,包括进一步简化通关程序;必须加快解决政策缺口问题,涉及如何提高海关风险管理以及供应链安全、2013年统一海关惩罚标准、评估关税配额规则、实施危机管理行动计划及提升海关效率;欧委会将与成员国紧密合作,启动海关执行内部管理评估以提供高质量的海关服务,改善欧盟范围内资源利用效率。2013年10月,欧盟通过《欧盟海关法典》并定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日本海关
约220年前,日本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旅游和贸易仅局限在中国和荷兰之间,长崎市(NAGASAKI)是当时唯一对外开放的港口。日本长崎港口在19世纪中叶设立了第一个海关。随着1854年日美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日本陆续开放其港口并建立“运上所”(Unjosho,现代海关的前身)负责管理进出口和涉外事务。
1872年11月28日(每年的11月28日为日本的“海关纪念日”),全日本的“运上所”都改称“税关”(Customs,现代海关名称)。1897年以前的日本与荷兰、俄国英国和法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被剥夺了关税自主权。1911年,日本恢复了关税自主权,各地海关均归属大藏省管辖。1943年,海关一度被关闭,直到1946 年6月1日才重新运作。
日本关税局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九个地区海关机构(即“税关”),作为关税局隶属的大藏省的地方分支机构,地区海关下设税关支署、税关出张所、税关支署出张所、监视所等机构,行使税务、通关、监视和保税等职能。至2008年,日本有有68个分关、117个支关以及9个防卫站。
中国
古代
中国古代陆地边关自周代出现,西周建立于公元前11世纪,建国后开始建立管理陆路进出境事物的关卡机构,其任务是管理进出境的商旅和货物。战争时期,则起到了防止人员外逃和抵御外敌入侵的军事作用。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商品交换的发达,各国之间的交往频繁,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的完善,关卡日渐增多,并开始征收关税,古籍中出现了许多关于“关”“关市之征”的记录,可以说是中国海关的萌芽。关市税比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征收的“初税亩”还早200年,是中国关税制度的起源。
汉朝开辟“丝绸之路”,海关机构主要设在西北边境的要塞上。历史上著名的王昭君出塞和亲,就是从西安市经过萧关,最后从五原县抵达包头市的。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中国与中亚、西亚交往的通道。
其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边关逐渐从陆地转向沿海。唐朝设市舶司,当时每天出入广州口岸的海船达数十艘,大的千吨级轮船可乘坐数百人,说明造船和航海技术已具相当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唐玄宗即位(公元712年)后,在广州设立了市舶司,专门管理海上进出境事务。其主要官员称为“市舶使”。其他口岸如泉州、福州、扬州等地也有海船进出,但并未设立市舶司机构,有关事务由当地官员管理。以后宋、元、明一直沿袭这样的制度,只是设立地点增多,而管理权限一般仍以中央直属为主,地方协助为辅。关税方面,市舶司对进口货物征税称为“抽解”或“抽分”,对船舶征收“舶脚”即吨税。唐宋元以实物征税为主,明代后改用货币征税。此外,宋代还出现了保税制度的萌芽,除照章纳税外,还实行“宽期纳税使其待价”的做法,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关税制度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相当完备。
明朝重修长城,加强了对边境地区的管辖。在甘肃省和青海省设“茶马司”,以茶换马;在山西省和东北设“马市”进行绢马贸易。当时茶叶由国家专营,凭证外运,私茶出口属违法,“茶马司”和“马市”是具有海关职能的机构。
1644年,中国少数民族满族攻入北京,建立了清朝。在清政府统治下,实行闭关自守政策,限定设关地点、限制中外交往、限制航运业发展等。1683年,清政府废除“禁海令”,指定广东澳门、漳州市、浙江宁波和江南云台山四处为对外通商口岸并设关。
1685年,清政府正式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准许外商来华贸易。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海关”两字命名的政府机构。这四个海关中,以粤海关最为重要,在该关管辖范围内,设总口七处,总口下辖小口约七十处,遍及整个广东省沿海。
近代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开放上海市、福州市、厦门市、宁波市、广州市五地为对外通商口岸,订立片面协定税则并剥夺中国的关税自主权。1854年,英国人乘上海小刀会起义后,海关工作陷于停顿之机,勾结美法驻沪领事与清政府一起成立了“关税管理委员会”。臭名昭著的“帮办税务”从此亮相,英国人在篡夺了上海海关管理权之后,又进一步将“帮办税务”推广到其他口岸。各地在1858年修订的《通商章程》的基础上,陆续建立了一批洋关,如广州、汕头市、镇江市、宁波、天津市、福州、厦门等地。这些洋关控制了对外商船和货物的进出口管理,而清政府名义下的海关,即常关,只能管理中原地区船只及其货物,形成了“一地两关”的不正常局面。1858年,又应侵略者的要求,规定除罂粟、丝茶三项外,所有进出口货物一律值百抽五,成为世界上进口税最低的国家。
在人事制度上,设有总税务司、税务司、帮办、检察长等,雇用的洋员长期保持在1000多人,来自2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人占了一半以上。1859年到1949年共有五任总税务司。自1859年英国人李泰国出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起,中国海关被帝国主义国家控制将近一百年。这一时期的海关也被称为“洋关”。
国民政府时期
在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7年设立了财政部关税署。但海关内部总税务司制度仍予以保留,仅作了一些“改善关制”的调整工作,包括改善华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以缓解华洋关员待遇不公的矛盾。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北平市、天津市、上海市、南京等大城市相继沦陷,出现了沦陷区海关。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设在上海租界内的总税务司署被日寇占领。当时中国出现了海关分而治之的局面,即共产党解放区海关、国民党统治区海关和日本人占领下的沦陷区海关。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接收沦陷区海关,开始全面投靠美国。总税务司一职由美国人李度担任,直到1949年4月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最后一任洋人总税务司李度逃亡台湾,从而宣告半封建半殖民地海关的彻底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于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标志着中国经济大门的“金钥匙”回到了人民手中。1951年3月23日政务院第7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颁布的正式海关法律。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海关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尤其是职能的调整和变化。改革开放后,中国海关的发展步入正轨。
1983年7月18日,中国加入《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98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并于2000年7月8日、2013年6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正)首次对中国海关的性质、执法依据和职能任务进行了明确表述。1998年7月,“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建立,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同年,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检疫局及动植物检疫局整合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关检合并。1999年1月,中国海关缉私警察队伍成立。2001年起,中国海关按照当时“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方针,以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监管制度、税收制度保税监管制度、统计制度、稽查制度、缉私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同时关检分离,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从2003 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侦查局”改为了“缉私局”。2006年5月,国务院同意将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明确海关总署是国家口岸管理职能部门,赋予了海关口岸开放规划管理、口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的新职能。同年,海关总署发布第43号公告,启动了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对改革海关监管管理体制,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部署了具体任务。2014年海关总署第45号公告第一次提出了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概念,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2017年海关总署第25号公告,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以任意选择通关或者报关地点和口岸,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办理通关手续。其终极目标是“全国是一关、一关通天下”,核心是“两个中心、三项制度”,“两个中心”是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三项制度”是以“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和全国隶属海关功能化建设。
关检融合改革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关检再次合并。关检融合的目标是实现“五个统一”,即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其总体思路是“两变两不变,即执法内容及管理手段改变,业务架构及业务流程不变。
职责任务
国际
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首要任务是防范恐怖分子和恐怖武器进入美国,其他主要职责包括:缉捕非法入境者和查禁毒品及其他违禁品、保护农业及经济利益免遭有害动植物和疾病侵害、保护美国商业免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规范与便利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执行美国贸易法律等。
欧盟海关
欧盟各成员国海关当局主要负责监管共同体国际贸易、促进公平开放的贸易环境、促进内部市场的共同贸易政策以及实施共同政策、促进供应链的整体安全。各成员国海关当局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实现保护共同体和各成员国的财政利益;保护共同体免受不公平、非法贸易的危害,同时支持合法的商业活动;保证共同体及其居民的安全,保护环境,必要时与其他机构密切合作;在海关监管和贸易便利化之间保持平衡等目标。
日本海关
日本海关的职能包括征收有关税费、通关管理、贸易监管和保税管理。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关税、吨税和特别吨税(大吨位船舶上的互惠税)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调研、起草关税的法令规章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税协定;管理对进出口货物、船飞行进行监视的业务;检查、取消和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手续;征收进口税等。
中国
《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形势变化,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海关履职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贸易安全与便利、保护知识产权、履行原产地管理职责、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实施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参与反恐和防止核扩散等非传统职能任务不断加重。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后,进出境检验检疫成为海关新的职责任务。另外,海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也是海关的任务。
海关监管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管是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而海关监督管理则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征税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与《关税条例》,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查缉走私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各有关行政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均应移送海关依法处理。
海关统计
凡是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以及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性质
国际
国际上对海关的核心职能,即征收关税和对进出境贸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管理具有一致的认识。也就是说,海关是统一行使国家(地区)关税征收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中国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根据《海关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在国务院机构序列中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法》中的“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明确了海关的主管事项是“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并对监督管理的对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职能、职权和职责。
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海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海关也具备非常明显的行政执法职能,故亦可称为行政执法机关。《海关法》中关于海关的性质和职能使用了“监督管理”的文字描述,“监督管理”一词就更加凸显了海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此外,《海关法》中关于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海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共同建立了中国海关行政执法的体制和程序,严格规范了中国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海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渊源和范围。这里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以及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职能也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代表国家专职负责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其相关海关事务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具有对其他政府部门进出口行政管理的部分验证职能。这是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不同之处。
管理体制
国际
美国海关
首脑机关高度发达
美国海关属于财政部,但海关管理自成体系。海关署是全国海关的首脑机关,统一管理美国海关的业务、机构、预算、人事。美国海关署高度发达,是名副其实的首脑机关。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人多、部门大。美国海关共有18000人,仅海关署就有1200人,占全国海关总人数的近7%(1995年实施机构重组前为1800人)。
二是重点抓决策和管理。海关署除了法规和裁定司、调查司现场业务司、贸易战略司、信息技术服务司、国际事务司、国会与公共关系司、财务司、人力资源管理司、内部事务司10个司(office),还有直接为署长服务的法律总顾问、计划与评估办公室、贸易督查官、平等就业办公室等4个顾问机构。
三是指挥集中统一。美国海关署10个司中真正对现场执行具有指挥权的部门只有两个,一个是现场业务司,另一个是调查司。其中,对现场通关具有指挥权的只有现场业务司。
四是监督有力。海关署内务司是10个司中人数最少的,但内务部门或明或暗的监督威慑力很强。同时,现场业务司下属的20个管理中心在执行层面上发挥着实际的监督协调职能。
口岸业务管理的中枢在中心海关(service ports)
美国共有301个口岸海关,其中有51个属于中心海关,其余250个口岸海关只起口岸验放作用。虽然在海关署和51个中心海关之间设有20个管理中心,但这些机构不仅人数少(一般只有10~15人),而且职能有限,在口岸业务管理中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中心海关。总署机关以外负责通关管理的各类专家全部集中在51个中心海关。中心海关按照贸易守法、旅客程序、出口程序及执法程序等业务程序设置业务管理机构,另设若支持保障机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并不与总署对口。业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指令由总署通过“自动化报关处理系统”(ACS)发布,执行中的问题通过中心海关的关长向现场业务司请示,涉及政策法规解释和商品归类的问题则向法规和裁定司请示。中心海关本口岸及下属口岸的通关决定由专家决定。
基层口岸人数少,功能简单
美国250个基层口岸人数都比较少,每个口岸少的有几人,多的有几十人。人员构成上除口岸关长外,其他都是查验关员(inspector)。口岸的功能配置也十分简单,主要是根据中心海关进口专家的指令进行验放、口岸缉毒、关境巡逻等。基层口岸不设人事及其他后勤保障机构。
欧盟海关
欧洲委员会主管海关事务的机构有:海关委员、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欧盟海关作为一个关税同盟的进出境管理机构,必然要求各成员国在统一的海关框架内设立统一的海关制度和体系,执行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海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不再单从本国利益出发,而是必须考虑欧盟整体利益,以保卫所有成员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日本海关
日本海关是大藏省的下属机构,日本关税局隶属于大藏省,并接受经产省的领导和监督,主管全国海关的工作;关税局在全国范围内按行政区域设置了九个地区海关机构(称“税关”),作为大藏省的地方分支机构行使职能。
中国
垂直管理体制
中国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体制。现行《海关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这在法律上对海关垂直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
垂直管理体制是单一制国家政体中行政管理体制的一种类型,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统一、便于控制等优点。当两个单位处于绝对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时,这两个单位就呈垂直领导关系。上级对下级具有绝对领导权,即人事权、财务权、业务权等的绝对管辖;下级对上级呈绝对服从关系。
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是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领导人就曾指出海关执行着国家统一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必然需要垂直管理体制来保障各项政令的统一。海关是国家对涉外经济实行宏观监控的部门,其工作具有鲜明的涉外性,必须排除各种干扰,独立行使职权,才能发挥海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整体效能。
三级事权管理
按照集中统一的要求,中国海关实行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垂直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在中国各地设立42个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直属海关在海关三级事权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隶属海关在三级事权管理中处于最基层,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
中国各海关还设有多个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不是一级海关行政组织,而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的派出机构,其职权和业务范围由派出单位确定并管辖。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天津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办(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是海关总署的派出办事机构。
组织结构
国际
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组织架构包括:特别行动(Field Operation)、边境巡逻(Border Patrol)、国际事务(International Affairs)、法规(Regulations \u0026 Rulings)、贸易政策管理(Strategic Trade)、训练发展(Traing \u0026 Development)、财务(Finance)、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信息技术司(Information \u0026 Technology)、特别行动(Field Operation)。另设有九个办公室,由直属局长(Commissioner)和副局长(Deputy Commissioner)管辖:情报办公室(Intellegence)、过渡管理办公室(Transition MGMT,临时性的)、反恐办公室(Anti-Terrorrism)、贸易关系办公室(Trade Relations)、主任参事办公室(Chief Council)。
欧盟海关
欧盟有27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罗马尼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欧洲委员会设有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税务与关税同盟总局分为五个局:海关、海关和税收政策的数字交付、间接税和税务管理、直接税、税务协调、经济分析与评估、国际和总务。
日本海关
日本海关关税局下设总务科、管理科、海关司、监控部、事业部、调查科,同时设有海关培训中心及海关中央分析中心两个其他机构。
中国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负责中国海关工作、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海关监管工作、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海关风险管理、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海关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监察组。
海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中国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
资料来源
直属海关
除三个单独关税区外,中国在全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42个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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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和其他机构
海关总署在广州市设立广东省分署,其主要任务除了监督、检查、指导广东省内七个直属海关的工作外,还负责对广东省内海关及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昆明海关实施监督审计、巡视和培训。
天津市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华北地区的北京、天津、石家庄市、郑州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七个海关和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的工作。
上海市特派员办事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华东地区的上海、南京、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青岛市九个海关和上海海关学院的工作。
上述三个海关总署派出机构均不办理具体海关业务。此外,海关总署设有上海海关学院,并在学院内设有中共海关总署党校。
海关执法
国际
美国海关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执法模式是在原海关、移民及动植检等各项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一系列新的与反控职责相关联的业务制度,还负责延伸到境外的相关执法活动。相关制度包括:
(输美)集装箱安全倡议
(输美)集装箱安全倡议(集装箱 Security Initiative,简称CSI),在全世界20个最大输美集装箱港口派驻关员,负责对输美集装箱进行事(起运)前检查或查验。
海关与贸易界合作反恐计划
海关与贸易界合作反恐计划(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恐怖主义),通过海关与进出口贸易商的合作,促使进出口贸易商按照海关提出的反恐要求,对其自身的生产(Production),运输(搬运作用),进口(Importation),分销(Distribution)等供应链(Supply Chain)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防护,达到输美货物安全目的。
智能边境安全系统
智能边境安全系统(Smart Border 证券 System),通过先进的计算机系统,高科技的检查检验设备,现代化的监管理念等,在确保反恐和有效打击走私违规的前提下,加快进出境旅客与货物及物品等的通关速度。
一张面孔对外
一张面孔对外(One Face At Border),根据口岸及边境整合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合法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快速通关,CBP成立伊始,即开始设计将查验护照、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及动植物查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监管制度。
反恐及反走私通关数据自动分析锁定系统
设置设立反恐及反走私通关数据自动分析锁定系统,通过情报信息资料共享,情报部门对进出境旅客及货物报关数据分析研究并提供的准确情报线索,用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发现并锁定有嫌疑旅客及有疑点的货物,提高查缉和查发的准确率。
提前申报制度
施行提前申报制度,在原提前报关的基础上,要求航运公司尽量提前将旅客及货物清单(Manifest)的电子数据登录到海关的通关系统,规定确切的出境旅客名单不迟于飞机起飞30分钟前申报,进境的旅客及货物在飞机离地30分钟后立即报关,使CBP调查人员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进行数据分析。
此外,CBP还在原有的监管制度内,增添了反恐的内容,如对港口、运输工具、集装箱和货物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并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信息的交换及交流,确保相关信息的共享。如密切与美国海岸警备队的联系配合,构筑海、岸一体的反恐打私防线。与海运及航空公司、报关运输公司等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登录其计算机系统,拓展情报来源,及时查发可疑情况及有关线索。同时将重大的需要深入调查的走私案件及线索移交移民海关执法局(ICE)调查处理,双方及时互通和交流有关走私犯罪情报信息。
欧盟海关
欧盟海关作为一个关税同盟的进出境管理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在统一的海关框架内设立统一的海关制度和体系,执行共同的贸易政策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海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不再单从本国利益出发,而是必须考虑欧盟整体利益,以保卫所有成员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日本海关
日本海关执法角色包括: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征收包括关税、消费税和进口货物应纳的其他国内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格监管,防止毒品、枪支以及与恐怖事件有关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社会安全的物品走私进入日本;简化海关手续,改进海关各种管理系统,实现通关便利,以维护贸易秩序和推动贸易健康发展等。
中国
海关执法是指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处理进出境活动中具体事项的行政行为,是海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海关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
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执法主体为海关;
二是客体要素,即海关执法对象的具体化;
三是内容要素,即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力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统一;
四是形式要素,即通过执法的形式要件来表现海关执法的内容;
五是依据要素,即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律、法规,进出境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与进出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海关判断、衡量、处理海关执法问题的基本标准。
范围
时间范围
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可以分成按日计算、按月计算、按年计算三种,在海关法律体系中有四种规定的情形。
期间的开始:海关监管法规定的有两种情况:“之日起”和“.....·后起”。
期间的届满:按日计算的,以最后一天为届满日。按月或按年计算的,应以最后一个月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为届满日。
节假日处理:如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由于期间进行的不可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不予扣除。
期间的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耽误办理有关海关手续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经海关批准,一般可在原定期间的范围内顺延一次。
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即海关依照监管职权,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所指定的时间。这种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指定期间在海关监管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海关监管实践中时常有运用。海关的监管起讫时间即为指定期间的重要体现。从业务流程上看,对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的各类运输工具的监管早于对货物的监管,海关的监管应当从运输工具进境起至结关离境止。
区域范围
海关执法的区域一般限于“海关监管区”(主要办理一般的海关执法业务)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办理部分延伸性海关业务)。
海关监管区
《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的概念做了明确的阐述,“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所谓“有海关监管业务”,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活动实施有效执法为基本特征,以履行《海关法》所规定的各项海关手续为具体表现形式。因此,海关监管区可以理解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活动,依法办理海关手续的规定区域。”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是指海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政府确定的边境或沿海设关地周围的一定区域。
同时,为强化海关作为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缉私局和进出境检验检疫职能部门的地位,《海关法》及进出境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所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可以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海关在履行检验检疫后续监管职责时,可以对进入中国市场商品进行抽查,对进出口商品安全问题进行追溯调查,对企业遵守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状况进行检查。
权力
海关执法权是指在海关监督管理职权的范围内由《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海关的一种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是海关监督管理职权的具体化和表现形式,也是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特点
特定性
海关依法具有进出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资格。《海关法》明确了海关管理进出境活动的主体资格。
第一,海关具有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不具备,不拥有这种权力;
第二,海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发布命令,独立地组织和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海关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强制性
海关管理的相对人对于海关依法所实施的管理活动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如果海关管理的相对人不服从海关监督管理或妨碍海关行使职权,海关可以运用其权力强制海关管理的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以保障行政行为的有效实施。海关管理的相对人如果拒不履行海关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海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复合性
海关依据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法律授权行使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自由裁量性
海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判断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意图和体现公正。由于海关行政管理的客体非常广泛,内容和形式也常有变化,在监管和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这就需要海关执法人员在法律许可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灵活地掌握、运用和处理。
广泛性
海关在口岸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及相关事务实施监督管理,其管理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海关不仅要面对中国公民,又要面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既要面对自然人,也要面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其职能具有广泛性。
行使原则
合法原则
一是主体资格合法。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察权,只有缉私警察才能行使;海关行使某些权力时应“授权或批准”,否则不能擅自行使这些权力。
二是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无法律规范授权的执法行为,应属无效。对管理相对人来说,尽管属于无效,但也必须服从与遵守。
三是程序合法。
四是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理性原则
海关在执法时必须公平、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力。海关关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和选择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来行使职权。因此要遵循适当原则。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
程序法定原则
海关的职权、海关行政执法的权力及海关调查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理相对人的程序,都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海关不得行使;即使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筑遗存负责。”海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海关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
内容
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
检查:海关有权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和走私嫌疑人的身体行使检查。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的地区,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有权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所外的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进行检查。
查验:海关有权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进行核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查阅:海关有权对进出境人员的身份证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查阅。
询问: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询问。
稽查:海关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有权对企业进出境活动及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财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进行核查和审计。
查询: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有权查询涉案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账户。
复制:海关有权对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凭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制。
进出境税费征收
税费征收是指海关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征收税费。还包括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对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查;对申报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属性有疑问,经现场查验不能确认的,提取货样进行化验鉴定;征收滞纳金与滞报金。
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权力。
资料来源
海关行政强制
措施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扣留: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凭证、文件资料等进行扣留;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可以依法申请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限时扣留审查。
封存:海关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数据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税收保全: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相关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执行
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海关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提取货物变卖与先行变卖:进口货物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依法提取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海关依法保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账户存款内扣缴税款,或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查扣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有权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走私犯罪侦查
海关缉私部门有权侦查有走私犯罪嫌疑的人员、货物、物品和行为。
配备和使用武器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并使用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脚镣手铐以及其他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
连续追缉
海关对违反海关法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进行追缉。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缉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其他
海关还有行政裁定、行政复议、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海关保护等权力。
执法监督
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察、检查、督促等,以此确保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中国《海关法》专门设立《执法监督》一章,对海关行政执法实施监督。这是海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关税
关税领域
一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区域就叫关税领域,也称为海关范围或关境。
如果税率一定,则关税领域的大小决定关税收入的多少。在世界经济中,关税领域的变动正在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许多国家采用建立经济特区、自由贸易区和保税区等不断缩小本国关税领域的优惠政策,以达到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贸易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的国家建立关税同盟,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关境连成整体,扩大了的关税领域,执行统一的海关法令,同盟国对来自非同盟国的产品征收较高的统一进口税,对同盟国之间的进出口商品则征收低税或免税。从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不断缩小本国关税领域的国家大都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关税同盟而扩大关税领域的国家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西欧共同市场是最为典型的例子。美加贸易协议也是统一关税领域的一个范例。
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又叫“关税税则”。海关税则是一个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所作的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因此,海关税则由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和关税税率表两部分构成。
海关税则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政策的具体表现。利用海关税则可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和实行差别待遇的目的。其特点如下:
一是复式税则占主导地位,指在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美国的海关税则是两栏式税则,第一栏为优惠税率适用于同美国签有双边最惠国待遇的贸易协定以及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出口商品。第二栏为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一倍乃至十余倍。日本的海关税则有四栏:基本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暂定税率。
二是商品分类非常精细。对同类商品的差别产品规定不同的税则号列,就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国内经济和实行关税差别,有效地实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1952年12月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公约》,同时设立了关税合作理事会,并制订了《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该目录又名《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分类,但美国和加拿大则仍采用本国的分类方法。
课税方法
从价税(ad valarem duties)
从价税是按进口商品的价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从价税的特点是税额随商品价格涨落而升降。当商品价格上涨时,税额相应提高;反之亦然。征收从价税最复杂的问题是进口商品的价格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包括运费、保险费在内的价格作为征税的价格标准;二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为征税标准;三是以海关估价为征税标准。
从量税(specific duties)
从量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体积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商品重量为计征标准的。在采用从量税的情况下,当商品价格下跌时,关税的保护作用自然地得到加强;反之,商品价格上升时,保护作用则自然地减弱。
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混合税又叫复合税,是指对某种进口商品,既采用从量税,又采用从价税的一种混合征税方法。具体运用时,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征税方法,在征税时,选择其中一种为课税方法,用从量税,或用从价税。选择税的方法比较灵活进口国可以根据进口商品的价格变动和国内经济情况的需要选择有利的课税方法。
中国海关
设关原则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 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
海关关徽
中国海关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国家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衔制度
关衔制度是中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江泽民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7月8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四号颁布实施;8月4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首次评定授予关衔办法》。
设立目的
一是海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反走私斗争的尖锐性、对抗性,要求指挥统一、行动快捷、反应迅速、纪律严明,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海关执法的严肃性。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走私第一线佩戴关衔,明确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有利于现场指挥,避免临阵紊乱、贻误时机。
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海关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完善通关作业现场的监督制约、层级管理机制,适应海关业务现场管理及时处置的特点,便于及时处理监管现场发生的紧急复杂事项。
三是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感、荣誉感,激发进取心,更加忠实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海关廉政建设。
四是实行关衔制度,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关衔等级
海关关衔按照职务等级编制,体现了以职务等级为主,以关衔为辅的原则。根据《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关衔设五等十三级。
根据《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职务与关衔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从局级副职以下职务开始,下一职务的最高关衔是上一级职务关衔的第二档,这符合海关队伍和海关的局、处、科三级机构层次的特点。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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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衔授予与晋升
经考试录用的海关工作人员、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从其他单位调入海关工作的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关衔。关衔的晋升、选升、降级按照规定进行。海关工作人员由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须培训合格后晋升。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关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保管,非经关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再佩戴关衔;调离海关系统,辞职或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关衔标志予以收回;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取消其关衔,关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国际影响
2015年,海关积极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举办了“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71个国家(地区)海关和国际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达成《互联互通西安倡议》等多项成果。
国际互联互通方面,开展了中国与塞尔维亚等国“1+4”海关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中蒙俄海关和口岸促进贸易便利与口岸发展合作;“渝新欧”等中欧班列海关便利化合作;中俄海关、口岸、铁路多部门合作;建立了中国-欧盟、中美、中俄、中哈、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中日韩、金砖五国等海关合作机制。
在口岸合作方面,中国对俄、哈、蒙、越等毗邻国家口岸合作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海关已与131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交往,对外签署了166个合作文件,同31个国家和地区开展AEO互认合作,深入参与世界海关组织(WCO)、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多边机制海关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12-27
俞建华个人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4-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4-01-03
中国海关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人民网.2024-01-08
“9•11”后美国进出境机构改革.手机凤凰网.2024-01-09
欧盟海关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4-01-09
Leadership and organisation.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2024-01-09
关税局の机构.税関Japan Customs.2024-01-09
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政府网.2024-01-05
Role of Japan Customs.Japan Customs.2024-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交部网站.2024-01-03
海关关衔制度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12-27